山西省中醫藥條例

《山西省中醫藥條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5月27日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中醫藥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山西省中醫藥條例》。

檔案全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號)
《山西省中醫藥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創新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服務、產業發展、傳承創新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堅持中西醫並重和優勢互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林業和草原、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交流,依法開展服務,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醫藥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播。
每年八月的第二周為本省中醫藥文化宣傳周。
第九條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中醫醫療機構。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二級以上中醫醫院。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的,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一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並建立中西醫結合醫療模式和中西醫多學科診療體系。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中醫床位數比例不低於醫院標準床位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中醫醫療聯合體;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參與中醫醫療聯合體建設。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創建國家級、省級中醫類區域性醫療中心。
第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按照規範設定中醫綜合服務區。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和規範提供中醫藥服務。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
第十四條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健康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中醫治未病科(中心)。
第十五條中醫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和健康管理服務應當堅持中醫藥特色,結合現代技術,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康復和治未病等方面的優勢,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
中醫醫院應當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與綜合醫院共同承擔社會醫療、急診急救、疾病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推送核准登記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企業登記信息。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應當公開服務目錄、服務規範、操作規程和收費標準,依法依規開展服務,不得開展醫療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銷售活動,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衛生應急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疫病防治和緊急醫學救援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疫病防治中醫藥骨幹人才庫。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處方,依法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
第三章 中藥保護和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中醫藥、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開展中藥資源普查,建立中藥資源資料庫,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開展中藥材種質資源調查收集評價工作。支持選育和推廣中藥材新品種,建設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植養殖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道地中藥材進行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推進道地中藥材種植養殖規模化、規範化、產業化;推進中藥材標準化基地建設,創建中藥材標準園。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道地中藥材目錄和標準質量評價體系,支持發展道地中藥材優勢品種。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完善與發展中藥材現代貿易相關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等配套建設,健全中藥材生產流通追溯體系,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有本省炮製特色或者中醫用藥特點的飲片品規及其炮製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鼓勵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藥生產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的研究開發和臨床套用;支持中藥生產企業生產中藥配方顆粒;支持運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可以依法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本地中醫藥資源優勢,發展中醫藥養生、休閒等特色健康產業,推動中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旅遊、文化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推動醫教協同,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和措施,培養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醫學高等院校設立中醫學等相關專業。
高等職業院校臨床醫學專業應當開設中醫基礎和適宜技術必修課。
本科臨床醫學類專業應當將中醫藥課程作為必修課和畢業實習內容。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企業、院校開展中藥材種植栽培、加工炮製、質量檢測、品種鑑定、資源普查、產業經營等特色人才培養。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畢業後教育,完善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模式,支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建設。
臨床醫學類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應當建設中醫藥科室,增加中醫藥知識技能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加強中醫藥從業人員培訓和中醫藥學科帶頭人、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培養。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中醫藥師承教育基地建設。
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帶徒任務的,分配績效工資、職稱評審、評優評先應當優先考慮。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基地,推廣套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三十二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醫藥科技專項,由同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完善中醫藥創新激勵政策,促進中醫藥理論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重大疑難疾病、罕見疾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中醫藥研究和中西醫協同攻關;支持具有山西特色的中醫學術流派研究和中醫藥技術、工藝、裝備創新以及產品研發。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保護,為申請中醫藥專利、地理標誌產品、中藥新品種、註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蒐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和傳統療法,做好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以及老藥工經驗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文化遺產的保護,重點保護和扶持中醫藥老字號、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中醫藥和確有療效的民間診療技術。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中醫藥博物館、中醫藥文化館、藥用植物園等宣傳教育基地,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動中醫藥知識普及。
第三十八條鼓勵中醫藥機構開展中醫藥對外合作、文化傳播和服務貿易,設立中醫藥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和服務出口基地,推動中醫藥開放發展。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醫藥管理體系,明確中醫藥管理職責,配備專門的中醫藥管理人員,健全中醫藥管理考核體系,將中醫藥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涉及中醫藥的,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建立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中醫優勢病種目錄,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層中醫藥人才扶持政策,在薪酬待遇、職稱評定、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保障。鼓勵中醫藥人才到基層以及經濟欠發達地區從事中醫藥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人才引進機制,通過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引進中醫藥人才。
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醫藥人才申請設定特設崗位。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優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藥材追溯體系,加強信息化建設,規範中藥材種植養殖、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中藥飲片代煎服務質量管理規範,明確中藥飲片代煎服務遵循的煎制方法和工藝流程,加強對代煎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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