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展中醫條例

《山西省發展中醫條例》是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發展中醫條例
  • 公布時間:2001年5月19日
  • 門類:衛生醫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事業發展,發揮中醫在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中醫教育、科研、對外交流合作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中醫應當繼承和發揚傳統的中醫理論、技術和方法,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創新,促進中醫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實現中醫現代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堅持保護、扶持和發展中醫事業的原則,將中醫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發展中醫事業專項經費,根據財力情況增加對中醫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事業的發展。
中醫事業經費實行財政預算單列。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通過捐助、合作、合資、獨資、股份制等多種出資方式發展中醫事業。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中醫事業納入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中醫服務網路。
鼓勵城市中醫技術人員到農村從事診療活動,為農村患者服務。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應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使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的占地面積、業務用房、醫療設備、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逐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的綜合服務。
鄉村醫生應當接受專業技術培訓,掌握常見病、多發病的中醫診療技術。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批准、執業登記手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展診療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的撤銷、合併,須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修訂信息

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編者註:本條例已被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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