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委“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幹爭效”行動和福建省紀委監委關於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點題整治”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福建省施工現場人員管理,源頭化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施工現場人員管理,夯實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責任,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維護建築從業人員和建築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6〕88號)、《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13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築工人實名制(以下簡稱“實名制”),是指對施工單位所招用建築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工程總造價在4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人員的實名制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工程造價低於400萬元的工程項目,可參照本實施細則,以紙質登記等形式進行實名制管理。
第四條 福建省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託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台(簡稱“省平台”)開展,對項目實施信息化監管。
省平台與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台、工程審批制度平台、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台、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對接,加強項目、人員、信用等數據互聯共享。
第五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處理施工企業和現場人員的勞資糾紛、核驗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認定項目是否存在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工傷保險理賠等問題的依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實施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省平台的開發、管理和數據對接。
第七條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總承包企業全面落實實名制制度,將實名制數據上傳省平台;建立本地區實名制系統的,必須與省平台對接,並按規範要求實時推送相關數據;核對本轄區內的在建項目實名制管理信息與工資支付信息等數據,推動實名制平台內數據實時、完整、準確;對項目實名制管理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檔案和工程發包契約中明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及要求;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定期檢查總承包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並督促落實整改;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名制管理及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單位可委託監理單位負責監督並在監理契約內約定。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加強督促相關人員的到崗及履職管理;按照監理契約約定,督促總承包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定期通過花名冊核查實名制錄入情況;協助做好本單位及建設單位項目人員實名制信息的錄入及管理。
第十條 總承包企業(包含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及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契約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配置實名制管理相關軟硬體設備;在分包契約中約定實名制管理具體責任並抓好落實;直接或督促分包企業與招用的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配備勞資專管員,對項目現場進行實名制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將有關數據實時上傳省平台或項目所在地實名制系統;對實名制數據的實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分包企業對所招用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落實總包代發制度,按月考核建築工人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築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並跟進代發情況。
第十二條 工資專戶開戶銀行應做好專用賬戶的開立、日常監管和撤銷工作,按照總承包單位提供的工資表及時支付建築工人工資,並將工資支付情況按月、按項目上傳省平台。
第十三條 實名制軟硬體供應商應做好供應的實名制軟硬體與省平台的對接工作;加強項目實名制數據上傳省平台工作,並對實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連帶責任;強化服務意識,做好用戶使用指導和諮詢解答。
第十四條 建築工人應配合各級政府部門和總承包企業做好實名制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等基本信息,進場作業前應簽訂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並接受基本安全培訓。未訂立勞動契約或或用工書面協定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不得進入項目現場從事施工作業。
已錄入省平台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總承包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勞資專管員應做好農民工的勞動契約管理、實名制管理、考勤(工作量考核)、工資支付、工資專戶管理、工資保證金管理和維權信息告示牌設立維護,以及相關台賬資料的製作、歸檔、保存等工作;實行分包的,還應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 實名制信息採集
第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按照《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契約履約行為評價細則》要求,在項目施工許可證辦理完成30日內,或契約簽訂30日內,在省平台上創建項目,對項目用工實行實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下列人員,均納入實名制管理範疇:
(一)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
(二)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
(三)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
(四)建築工人(含臨時用工人員)。
第十八條 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築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聯繫方式、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契約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記錄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原則上實行封閉式管理,總承包企業應根據建市〔2019〕18號規定,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採用人臉、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對建築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進行電子打卡。無法封閉管理的市政線性工程項目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式進行考勤打卡。
逐步推行考勤設備直連平台模式,項目考勤數據直接、實時傳輸至省平台,不經由第三方軟體傳輸。
第二十條 實施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按建市〔2019〕18號規定,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具體取費標準由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採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並及時核實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工作崗位、勞動契約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進退場情況等從業信息,建立實名制管理台賬。
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有關台賬應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範化管理指導手冊》管理。紙質管理資料和電子檔案應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應設定“維權信息告示牌”,按月公示建築工人考勤和工資發放情況。維權信息告示牌應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勞務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人工資實行分賬管理制度。總承包企業應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閩人社發[2021]3號),開設工資專戶,並通過工資專戶按月足額將工資支付到建築工人銀行賬戶。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承包單位專用賬戶。
工資專戶開戶銀行應按月、按項目將人工費用和建築工人工資發放情況推送至省平台,確保相關數據與省平台實名制信息數據相匹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的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實情況納入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考評。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契約履約行為評價標準(2021年版)》《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契約履約行為評價細則》,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開展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數據分析運用,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築工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管;調查處理涉及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欠薪等侵害建築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實名制管理的總承包企業給予支持,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工資保證金。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存在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企業及個人存在實名制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並納入契約履約評價管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項目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並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承包企業、實名制系統開發企業等單位應制定製度,採取措施,確保實名制相關數據信息安全;充分尊重個人隱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隨意複製、下載和傳播實名制管理信息。對違反數據信息安全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依法進行處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借推行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總承包企業採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指定、強制使用產品服務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細則(暫行)》(閩建〔20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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