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是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和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貴州省水利廳、貴州省能源局於2022年6月21日印發,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貴州省水利廳、貴州省能源局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委)、水務局,能源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和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1〕32號)等法規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監管,現將《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
貴州省水利廳               貴州省能源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和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設領域使用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現場農民工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包括農民工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聯繫電話、工資卡、社保卡信息等。 
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契約、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經歷等信息。
誠信信息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好行為記錄等信息。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範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能源(含電力)、鐵路、民航、通訊、礦山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型礦山、農田建設、土地整治和工程技術改造等項目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程項目信息管理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總包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審批手續(含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覆、監理工程師簽發的開工令等)或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無相關手續的於用工行為發生之前),報告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由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登記項目信息,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項目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
工程項目主體結構和附屬設施由不同總包單位承建的,應獨立進行項目登記,附屬設施工程名稱為該項目名稱加承包內容。
第六條  工程項目停工、完工,經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後,由登記項目信息的行業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變更項目建設狀態。
工程項目復工,總包單位應按規定報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由登記項目信息的行業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變更建設狀態。
工程項目主體結構和附屬設施由同一總包單位承建的,主體結構完成後,附屬設施正在建設的,不得變更在建狀態。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登記工程項目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含直屬機構)應當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轄區內本行業領域全部工程項目信息,建有工程項目監管信息系統的省直部門通過數據接口向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實時推送工程項目信息。
第三章 實名制管理設施
第八條  施工契約額不足400萬元或施工契約期限不足6個月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通過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填報項目和農民工基本信息。工資保證金、勞動契約、工資支付和實名考勤等信息可上傳紙質資料,依託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實施台賬式管理。
第九條  施工契約額400萬元以上且施工契約期限6個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總包單位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採集的實名制管理數據應符合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相關要求。農民工使用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社會保障卡等能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證件作為實名制登記憑證。
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工程項目,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採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採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第十條  工程項目實施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工程承包契約、監理契約中明確實施實名制管理的要求,監督項目各參建單位開展實名制管理。
第十二條  總包單位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制定本單位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承擔施工現場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職責。分包單位對其招用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負責將採集的實名制管理數據及時、準確、完整上傳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業務系統,不具備數據實時上傳條件的工程項目,可在數據生成後72小時內上傳。
第十四條  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部門建設的平台依法訂立電子勞動契約。
第十五條  總包單位應於工程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大門口或作業區人員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立農民工維權信息告示牌,規格尺寸不小於寬1.5米、高1米,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工資保證金存儲信息;
(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五)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勞動維權二維碼和各地勞動維權二維碼。
第十六條  農民工完成施工任務或中途退場,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場登記,登記退場日期,編制退場工資結算單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在農民工退場當月或次月結清工資,不得無故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七條  總包單位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數據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並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因總包單位實名制管理落實不到位導致無法確認勞動用工情況的,由總包單位依法承擔舉證不利責任。
農民工可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件,或授權委託他人憑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查閱個人實名制管理信息。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開通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依法歸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有關信息,逐步建立勞動用工主題資料庫,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本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建設完善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支持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逐步實現與國家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系統、省級有關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對接。
各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項目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規定,將制度落實情況和數據上傳情況列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內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法律責任條款行政執法指引》(國治欠辦函〔2020〕147號)規定,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未依法落實以下規定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工程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未按要求向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上傳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數據的,視為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管理人員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記入行業評價記錄,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項目管理人員整體考勤不符合要求的,納入行業評價記錄,情節嚴重的視同未派駐項目管理人員,不予認定企業業績,並依法作為認定轉包掛靠等行為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在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登記並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作為企業減免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必要條件,並對參建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在招標投標、評獎評優等方面予以激勵支持。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金融機構等有關企業和相關單位,應採取措施提高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數據質量,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六條  嚴禁有關部門和政府工作人員借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施工企業採購相關產品;嚴禁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暫行)》(黔人社廳通〔2016〕46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2022年6月,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印發了《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我省現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加強源頭治理,遏制新增欠薪,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一、為什麼要完善我省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2016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幹活有數據、用工有實據、討薪有依據”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七部門印發《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暫行)》(黔人社廳通〔2016〕461號,以下簡稱461號檔案),對我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定義、內容、實施主體、責任單位作了規定。
隨著時間推移,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變化,需要對我省現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一是隨著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的建設使用,需要對461號檔案進行修訂,為完善相關監管措施提供制度依據。二是201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印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建築工人的實名制管理工作作了系統規定,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我省現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三是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範疇拓展至全部在建工程項目,需要對我省現行制度作相應修訂完善。
二、什麼是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暫行辦法》所指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設領域使用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現場農民工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實際,依託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有利於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幹活有數據、用工有實據、討薪有依據”問題,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三、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有那些步驟流程?
結合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和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信息數據採集要求,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劃分為4個主要環節。
一是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審批手續或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由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登記項目信息,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項目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實現“項目全入庫”。
二是施工契約額400萬元以上且施工契約期限6個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總包單位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總包單位通過電子打卡實施全員實名制考勤管理。施工契約額不足400萬元或施工契約期限不足6個月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通過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填報項目和農民工基本信息,依託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實施台賬式管理,實現“人員全覆蓋”。
三是工程項目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農民工通過人臉、指紋、虹膜、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總包單位勞資專管員負責將採集的實名制考勤、工資支付等數據及時、準確、完整上傳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監管部門依託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對工資發給誰、怎么發、發多少實施線上監管和預警,實現“工資支付全監管”。
四是農民工完成施工任務或中途退場,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場登記,登記退場日期,編制退場工資結算單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在農民工退場當月或次月結清工資,不得無故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數據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並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
四、各有關單位的管理職責是什麼?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工程承包契約、監理契約中明確實施實名制管理的要求,監督項目各參建單位開展實名制管理。
總包單位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制定本單位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承擔施工現場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職責。
分包單位對其招用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五、實名制管理中農民工需要做什麼?能享受哪些權益?
農民工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後進入項目現場施工。農民工使用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社會保障卡等能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證件作為實名制登記憑證。
農民工可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件,或委託他人憑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查閱個人實名制管理信息。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將開通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
六、《暫行辦法》會不會增加企業和農民工負擔?
《暫行辦法》明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建設完善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總包單位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採集的實名制管理數據應符合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相關要求,工程項目實施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在實際使用中,實名制管理堅持最大可能減少現場辦理、人工管理,最大可能套用信息化方式的原則,進退場登記、考勤、工資結算支付完全通過實名制管理系統實現,減少企業和人員的工作量。
《暫行辦法》還明確,嚴禁有關部門和政府工作人員借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施工企業採購相關產品;嚴禁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七、未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八、未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由誰查處?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法律責任條款行政執法指引》,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以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工程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暫行辦法》明確總包單位未按要求向勞動用工大數據平台上傳數據的,視為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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