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是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1年9月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1年9月8日-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8日
意見徵詢,意見稿,

意見徵詢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開徵求《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見附屬檔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反饋意見建議:
1.電子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2.傳真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3.通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延安中路20號省信合大廈,郵政編碼:詳見參考連結。
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18日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docx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9月8日

意見稿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等其他類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於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
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託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含電力)、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通訊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專用賬戶開立、撤銷
第四條 建設單位編制發布建設項目招標檔案及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契約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人工費用占工程款(含預付款、進度款)的約定比例,房屋建築項目不低於20%,交通工程項目不低於10%,市政基礎設施、水利、電力、鐵路、民航、通訊、礦山建設等其他項目不低於15%。
總包單位應將以上約定內容上傳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台)。
第五條 各商業銀行應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專用賬戶業務服務,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具備通過綜合服務平台向監管部門共享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等詳細信息的信息管理系統,可承辦專用賬戶業務。
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自主選擇在工程項目所屬監管地行政區域內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開立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專用賬戶資金管理三方協定,項目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後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用賬戶開立後10日內由總包單位將相關信息上傳綜合服務平台並報相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總包單位在同一地市級行政區域內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但同一專用賬戶下分別管理的項目不超過20個,且項目間資金不得相互劃轉。
建設單位拒不簽訂專用賬戶資金管理三方協定的,開戶銀行應先行為總包單位開立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規範最佳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簡化開戶所需相關資料,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在相關網路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定。
開戶銀行應對專用賬戶資金管理負責,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實名制管理的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 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30日,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等。
開戶銀行依據經審核通過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申請表》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餘額歸總包單位所有。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後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人工費用撥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審核總包單位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按時足額將人工費用(含預付款中的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建設項目工程進度款時,累計撥付人工費用占工程進度累計結算金額的比例不低於施工契約約定比例。
採取PPP模式的項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內容的類似項目,由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出資方負責撥付人工費用。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人工費用的撥付日期應當提前工資支付日期至少7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總包單位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並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進行農民工工資代付。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專用賬戶餘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准後及時追加撥付。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定,將相關修改情況上傳綜合服務平台並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總包單位代發,並與總包單位簽訂委託工資支付協定。
第十七條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採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台賬,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引入具有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建築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數據上傳綜合服務平台,相關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八條 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總包單位,並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因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企業不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登記工作,或拖延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責任。
第十九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通過綜合服務平台推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於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欺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開戶銀行應當減免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開戶銀行應免除新工資卡的異地取款手續費、跨行取款手續費、簡訊提醒費、賬戶管理費、首次開卡工本費等。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人進場施工後15日內,通過綜合服務平台完成工人工資賬戶與實名制管理信息的綁定。
第二十二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台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契約時,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建設
第二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作為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支持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逐步實現與建築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開戶銀行應當依法將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等詳細信息實時回傳綜合服務平台。
總包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契約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勞動契約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程進度款累計結算信息等實時上傳綜合服務平台。
第二十六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託綜合服務平台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綜合服務平台與勞動保障監察相關係統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二十八條 綜合服務平台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綜合服務平台監測數據,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第三十條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違法情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查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契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等,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查處。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查處。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查處。
無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上違法情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未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規定時,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未查處的,由上一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約談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開戶銀行違反針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規定所作出承諾事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暫停承辦專用賬戶開立業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附屬檔案: 1.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協
議(參考文本)
2.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託支付協定
(參考文本)
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證明
4.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申請表
附屬檔案 1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協定
(參考文本)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總包單位):
丙方(開戶銀行):
建設項目名稱:
根據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設定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名:,賬號:)。為保證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資金專款專用及工人工資按時支付,甲、乙雙方委託丙方為本項目專用賬戶資金監管人,為項目專用賬戶資金提供監督管理,並按照本協定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定,並共同遵守。
第一章 專用賬戶開立及管理
第一條 專用賬戶的設立。乙方須在丙方處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用於項目農民工工資發放,專用賬戶內資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開通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工人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
第二條 專用賬戶的管理。項目建設期間,丙方負責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督管理。丙方需根據本協定約定的條件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甲方監督發現專用賬戶資金有不符合本協定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將監督結果書面反饋給丙方,明確丙方應中止辦理支付;滿足重新辦理工人工資支付情形的,需經各方協商一致,丙方收到協商一致的處理意見書後按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責和期限
第三條 丙方作為開戶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立專用賬戶,保管監管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和賬戶專用屬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工人工資清單審核表後,3日內完成工人工資發放;
(三)及時披露受監管資金的相關信息,每月日前將工資專用賬戶撥款對賬單報乙方核對,同時應按甲方需求配合提供對賬單據。
(四)甲方有權監督專用賬戶資金支付情況,丙方應配合提供專用賬戶支付明細記錄。
(五)甲方、乙方授權丙方將專用賬戶開立、撤銷、資金撥付、劃轉等詳細信息披露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條 協定期限。丙方對專用賬戶內資金履行監督職責的期限自資金劃入專用賬戶之日起至收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核通過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申請表》為止。
第三章 專用賬戶資金的收付
第五條 專用賬戶資金存入。甲方於年月日前將工程預付款中的人工費用按施工契約約定比例撥付乙方專用賬戶。開工建設後,甲方按月核定乙方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於每月日前將人工費用撥付乙方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日期應提前工資支付日期至少7日)。工程進度款結算當月,根據施工契約約定,累計撥付人工費用占工程進度實際累計結算金額的比例不低於 %,丙方確認資金到賬後對賬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人工費用占工程進度款(預付款)約定比列,房屋建築項目不低於20%,交通工程項目不低於10%,市政基礎設施、水利、電力、通訊、礦山建設等項目不低於15%)
第六條 專用賬戶資金撥付。每月日前,乙方負責將工人工資清單報丙方,由丙方從專用賬戶直接劃撥至工人本人銀行賬戶上。工人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和工資清單的真實性、準確性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丙方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開戶銀行應當減免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
第八條 丙方根據農民工本人意願為其辦理新工資卡的,應免除新工資卡的異地取款手續費、跨行取款手續費、簡訊提醒費、賬戶管理費、首次開卡工本費等。
第四章 協定生效與終止
第九條 本協定經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章並加蓋公章(業務章、契約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專用賬戶撤銷,丙方全額解付該監管資金後,本協定終止。
第五章 違約責任和免責條件
第十條 在項目建設中,甲方未及時撥付人工費用的,乙方提供虛假資料挪用、套用資金的,視為違約。按相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在資金監管期間,丙方未按照契約約定的支付條件辦理資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有關機關查封、凍結、扣劃等非丙方原因致使無法履行本協定項下義務的,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如果本協定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定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時,應及時通知其他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其他方損失的擴大和保護資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因本項目專用賬戶資金監管業務的需要和甲、乙、丙三方特別約定外,未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協定三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業秘密的資料。
第十四條 協定的變更。本協定生效後,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變更協定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協定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送屬地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負責本協定在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備案。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註:本協定為參考文本,在此基礎上,協定三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附屬檔案2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託支付協定(參考文本)
甲方(施工總承包單位):
乙方(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項目工人工資委託支付事宜協定如下:
一、雙方責任義務
1.甲方承諾按分包契約約定按時支付分包建設項目的工人工資,將乙方的工人工資納入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
2.乙方委託甲方代發工人工資,同意將工人工資納入
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承諾每月及時核算各班組工人工資,每月日前,將核算確認的各施工班組的工人工資清單報甲方審核。
3.甲方保障工人工資按月支付,按月委託代發工資金額作為甲方向乙方撥付分包工程進度款的依據,並從中扣除,由乙方為甲方統一出具分包款發票。
二、現場用工管理和工資核算
1.工人進入施工現場,乙方應將進駐人員信息(包括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契約、工人身份證複印件、工人本人工資銀行卡複印件等)上報甲方,甲方應及時核對並留存,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備查,沒有上報的視為未進入施工現場。
2.乙方要對進入項目施工現場的工人進行登記造冊,註明工種、所在班組、工資標準等,並及時報甲方審核,甲方應留存備查。工人實名登記、工資金額、工人本人銀行卡申請資料等信息真實性由乙方負責。
3.甲方委派勞資專管員每天進行工人出勤統計,並會同乙方勞資負責人簽字認可,乙方授權為施工現場負責人代表其簽字。出勤統計單未經甲、乙雙方會簽的,視為當日無工人出勤。
三、違約責任
施工期間,如發生工人工資拖欠,按下列方式處理:
1.建設單位按約定向甲方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但甲方未按約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的,由其無條件支付所有工人工資,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按時上報工人工資清單引發工人工資拖欠,由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乙方偽造出勤信息、提供虛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工人工資的,一經查實,高估冒算超出費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賠,或從剩餘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諾,對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協定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簽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簽字):
(註:本協定為參考文本,在此基礎上,協定三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附屬檔案3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證明
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人社部門:
茲有企業,企業統一信用代碼為:,於年月日在我行開立 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戶名 ,賬號為: 。
特此證明。
銀行公章(業務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4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申請表
賬戶名稱
-
-
-
賬戶賬號
-
開戶銀行
-
建設項目名稱
-
-
-
建設單位
-
-
-
總包單位
-
-
-
工程造價
萬元
完工時間
-
應發工資
-
占工程造價的比例
%
資金退回賬戶
-
-
-
賬戶名稱
-
開戶行
-
經 辦 人
-
聯繫電話
-
總包單位填寫
該建設項目已於 年 月 日完工,所涉工人工資已全部足額發放完畢。根據規定已覆核銷戶條件,特申請辦理專用賬戶註銷手續,專用賬戶註銷後,如有反映拖欠工資情況的,有我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設單位意見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
開戶銀行意見
經核,該專用賬戶已發放工人工資數額為 萬元,
剩餘資金 萬元。
經辦人: 開戶行(公章):
年 月 日
-
-
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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