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

懷化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
支付管理規定
為規範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工作,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問題長效機制,根據《湖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湘政辦發〔2015〕1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66號)和《湖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管理試行辦法》(湘人社發〔2016〕2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建立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專用賬戶制度。
施工企業應開設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支付賬戶”),支付賬戶專用於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
建設單位應從工程價款中單獨列支農民工勞動報酬款,在工程開工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將農民工勞動報酬款劃入支付賬戶:
一次性劃入。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按工程總價款的20%劃入,市政基礎設施按工程總價款的12%劃入;
分期劃入。其中:房屋建築工程先劃入工程總價款的4%(工程總價款超過1億元的工程先劃入400萬元),其餘款項每月按進度款的16%劃入;市政基礎設施先劃入工程總價款的4%(工程總價款超過1億元的工程先劃入400萬元),其餘款項每月按進度款的8%劃入。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將施工企業開設的支付賬戶、建設單位向支付賬戶劃入資金的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一併提交核發施工許可證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未提交上述證明資料的,視同建設資金未落實,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條 實行銀行定期代發勞動報酬制度。
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實行全員實名制管理,實行先簽訂勞動契約後進場施工制度,配備勞資專管員負責工程項目的勞動用工管理,按月編制勞動考勤、勞動報酬支付表並公示。施工企業應為農民工申辦(申報)個人勞動報酬賬戶和銀行卡,或開通農民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卡功能,根據由農民工本人、勞資專管員和施工企業共同確認的勞動考勤、勞動報酬支付表,委託銀行按月將農民工勞動報酬款撥付到農民工個人賬戶。
當支付賬戶資金餘額不足以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劃轉資金。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劃轉資金超過一個月的,施工企業可以採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並報告當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經營風險,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督導。
第三條 建立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當地商業銀行設立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專用賬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保證金專用賬戶的監管和保證金的交存、動用、補存和退付等工作。
建設單位(房屋及市政項目)或施工企業(交通、水利項目)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施工契約等資料到有管轄權的工程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保證金交存數額。交存數額為建設工程項目契約價款(或總造價)的2%,一個報建工程項目交存保證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省、市重點建設交通項目為工程項目契約價款(或總造價)的1.5%。
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可以選擇以銀行保函方式或以現金方式交存保證金。
按本規定向支付賬戶一次性足額劃入農民工勞動報酬款的工程項目,可免交保證金。
第四條 規範保證金動用程式。
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對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憑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字確認的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明細表,啟動保證金動用工作。
銀行保函擔保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交存保證金數額不足以全部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按比例先行支付。
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發生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行為,擔保銀行兌現了擔保責任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取了保證金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重新出具銀行保函或按實際提取保證金數額補交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交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擔保責任解除或保證金返還申請。
第五條 建立拖欠勞動報酬企業“黑名單”制度。
加強部門聯動,將嚴重拖欠勞動報酬失信企業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築施工企業同時納入建築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六條 落實企業勞動報酬支付和清償主體責任。
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對所發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負監管責任,施工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負直接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勞動報酬。因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依法承擔直接清償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或個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工作。
將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對因政府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履行、相關人員工作不到位,導致本地區重大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高發、頻發,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格追究責任。
以上規定適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單位、施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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