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聯合出台《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旨在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明確相關企業要建立工資專戶用於專項支付農民工工資。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工程建設領域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健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6〕8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房建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管理適用本辦法。
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應建立工資專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工資款)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工資款),並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工資專戶,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下同)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工資款)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工資專戶資金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辦、通信、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本級工資專戶管理制度的實施。
第四條在工程招投標、施工契約訂立等階段,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檔案中對工資專戶設立和撤銷、人工費(工資款)撥付時間和比例(數額),以及未按期撥付違約責任等事項作為實質性內容予以明確約定,並寫入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施工契約中。已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雙方應簽訂補充協定,約定建立工資專戶事宜。
第五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到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設立工資專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定》。工程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分包企業應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並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託支付協定》。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於工資專戶開設後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工資專戶有關信息。
第七條工資專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開立企業網銀、通兌等業務,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同一個施工契約,只能開設一個工資專戶。
第八條開戶銀行負責專戶資金的日常監管,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時,應及時通知開戶單位和備案部門;發現賬戶資金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施工契約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工資款)數額,按時足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工資款)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工資專戶。
第十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應協調開戶銀行為該項目農民工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已持有開戶銀行工資卡的農民工可以不再重新辦卡。施工企業(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負責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表,工資表應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並在維權告示牌上公示。工資表公示無異議後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加蓋公章,每月按時提交開戶銀行。銀行根據加蓋公章的工資表、代發工資數據碟片,直接從工資專戶向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劃轉工資。
第十一條工程(交)竣工驗收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後,可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資專戶撤銷手續,工資專戶餘額由銀行劃至契約約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賬戶。工資專戶撤銷後7個工作日內,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向備案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工資專戶制度落實情況,納入企業和項目日常監管考評。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列入建築市場重點監管對象、列入“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