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九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是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九部門2021年10月27日印發的檔案.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九部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根治我省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社部發〔2021〕53號)和福建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若干措施》(閩治欠辦發〔2020〕20號)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託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免於開立專用賬戶:
(一)工程造價低於400萬元;
(二)工期不足3個月;
(三)使用農民工總人數不超過20人。
免於開立專用賬戶的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應從總包單位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
第二章 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契約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包括總額和每期數額)或者占工程款(含總造價和進度款)的比例範圍等,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比例範圍為15—25%,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等工程的比例範圍為12-22%,裝配式建築項目比例可適當降低。雙方可約定人工費用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撥付。
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七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同一個施工契約,原則上只能開設一個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由總包單位自主確定。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定(參考文本見附屬檔案1)。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後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後的30日內通過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填報相關信息,完成備案。
總包單位在同一個地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對於按項目分別管理的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在撥付人工費用、發放工資時應在附言中明確項目名稱和所屬月份,開戶銀行應將出入賬信息與工程建設項目一一對應,確保相關信息數據完整、準確、有效。
專用賬戶名稱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可簡稱為“工資專戶”,如工程建設項目名稱超過20個字,可依法規範使用簡稱。
以聯合體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體單位合併核算的,專用賬戶應當由牽頭單位開立,成員單位應與牽頭單位簽訂委託工資代發協定;聯合單位平行獨立核算的,專用賬戶可分別開立。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要求,升級改造行內業務系統,規範最佳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路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定。
專用賬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十條 工程完工(建設單位出具的完工證明)或竣工驗收(項目五方主體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30日,並向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開戶銀行依據人社部門通知(參考文本見附屬檔案3)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餘額歸總包單位所有。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後可按照第七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對於分項目管理的專用賬戶,單個項目完工或竣工驗收後,可參照前兩款的規定,開戶銀行根據人社部門通知(參考文本見附屬檔案4),將該項目的人工費用餘額從專用賬戶轉到總包單位其他賬戶。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人工費用的撥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雙方約定由總包單位發起人工費申請程式的,人工費申請須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確認,建設單位應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人工費審核和撥付。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並及時進行處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餘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准後及時追加撥付。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定並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工程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委託總包單位代發工資(以下簡稱總包代發制度),並與總包單位簽訂農民工工資委託支付協定(參考文本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七條 總包單位負責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及時對農民工基本信息進行採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台賬。分包單位對其招用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八條 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農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總包單位,並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工資支付表上的農民工信息應當與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的實名制信息數據相匹配。
第十九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總包單位提供工資發放憑證。總包單位應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於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欺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並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將手續費轉嫁由農民工承擔。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紙質材料和電子檔案等有關資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契約時,可通過協商委託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
第二十四條 全面套用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最佳化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務,加強系統互聯、信息共享、數據管理和挖掘分析,構建覆蓋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政府監管、企業管理、農民工服務等各環節的工資支付信息化監控預警平台,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全覆蓋可追溯。同時,按照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總包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在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設立項目實名制管理賬戶,並對接綁定實名制管理軟硬體設施設備。總包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將項目基本信息、工程施工契約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契約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工作量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保證金繳納情況、維權告示牌設立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實時上傳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同時要確保數據上傳安全、完整、準確、有效。
開戶銀行應當依法將專用賬戶基本信息、專用賬戶進出賬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於實際業務發生後同步或在2個工作日內上傳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
第二十六條 各地自建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名制管理平台應與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對接,按規範要求推送相關數據,更新頻率不低於每天一次。原則上各地各相關部門不再新建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名制管理平台,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十七條 人社、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建設市場監管等信息系統的對接,依託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依託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推進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與工程建設等領域信息化平台的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複採集、重複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信用信息等方面信息數據,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相關係統與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開戶銀行不得藉機搭售或推銷高風險性金融產品。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對實名制管理的監管,發現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地人社部門予以不良記錄,情節嚴重的,可通報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暫停開立專用賬戶:
(一)強制要求農民工辦理本行銀行卡的;
(二)未依法及時向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傳輸、匯集數據的;
(三)未按本實施細則要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日常監督管理和撤銷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地市人社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七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社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印發的《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閩人社發〔2018〕8號)同時廢止。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政策解讀
2021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社廳等九部門印發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對《實施細則》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政策亮點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實踐中,針對欠薪與欠款相互交織、勞動權益與民事糾紛糾纏不清等問題,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制度,實施工資和工程款分賬管理。多年實踐證明,這一舉措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2016年,國辦下發《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專用賬戶管理,從制度層面確立了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政策地位。2018年10月,福建省人社廳等七部門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日常管理等具體內容。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行,將專用賬戶制度上升為法定製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2021年7月,人社部等十部門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專用賬戶管理。為保證《辦法》全面正確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
二、目標任務
一是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進一步規範專用賬戶管理,確保農民工工資“有錢發”和專款專用。
二是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工作規範和操作流程,推動專用賬戶制度全面落地見效,切實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三是明確監管部門和信息報送時限等要求,壓實建設單位、總包單位、開戶銀行等各方責任,推動工資專戶、總包代發、實名制管理三項治欠核心制度之間的銜接融合,形成制度閉環。
三、起草過程
2021年7月,我廳著手開展文稿起草工作,一是對專用賬戶制度開展書面調研,請各地市提供工資專戶制度的建立情況和難點堵點,以及制定實施細則的建議;二是請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等省直單位提出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8月16日,形成《實施細則(第一稿)》,並發函徵求省直相關單位和各地市人社部門意見。8月24日,與省住建廳共同組織部分省內建築施工企業,召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座談會。8月27日,召集部分省直單位,討論研究《實施細則》。9月7日,分管廳領導主持召開省直相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對《實施細則》進行了專題研究協調。9月10日,根據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形成《實施細則(第二稿)》,並再次發函徵求省直相關單位和各地市人社部門意見。根據第二次徵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後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印發施行,同時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四、範圍期限
《實施細則》適用於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五、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7章38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實施細則》的目的和依據,明確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專用賬戶及人工費用的定義,明確《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以及免予開立專用賬戶的情形。
第二章,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規範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在施工契約簽訂時應當約定的內容,以及各類工程中人工費用的比例範圍。完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命名、備案的規則,明確總包單位在一個地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規範最佳化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開戶銀行應當升級行內業務系統、簡化開戶辦理流程、提升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對專用賬戶設定特殊標識等。明確專用賬戶資金專款專用以及建設單位的監督責任。規範專用賬戶的撤銷程式,明確不可撤銷專用賬戶的具體情形。
第三章,人工費用撥付。建設單位應按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明確人工費用撥付異常時加強預警、及時處理。建立人工費用撥付數額(或比例)動態調整機制,規範專用賬戶資金不足及撥付數額或比例需要修改時的處置,即因用工量計畫外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時,可由總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合理的請款額度,建設單位核准後及時追加撥付;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人工費用數額或比例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定並將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實行總包代發工資制度,分包單位應與總包單位簽訂工資支付委託協定。將實名制管理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基礎信息,明確總包單位、分包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內容。細化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編制、審核、報送工資發放材料的流程,確保工資精準支付到人。明確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現有銀行卡發放工資,減輕農民工重複辦理銀行卡的負擔。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和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明確專用賬戶、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紙質材料和電子檔案等有關資料存檔備查,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
第五章,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全面套用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全覆蓋可追溯,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監管規範化、精準化、智慧型化。細化總包單位、開戶銀行應上傳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的信息類型和時限要求。推動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縱向與各市、縣(區),橫向與相關主管部門互聯互通,共享相關信息數據,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避免重複建設、重複採集、重複上傳,減輕基層和企業負擔。在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開通查詢和舉報投訴等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六章,監督管理。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明確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專用賬戶管理和實名制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禁止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在推行專用賬戶制度中指定開戶銀行、強制農民工辦理銀行卡、巧立名目收費。明確開戶銀行的違法違規情形,並由相關部門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則。明確專用賬戶管理管轄規則和施行日期,各地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六、政策亮點
《實施細則》是貫徹落實國家《辦法》,指導我省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的重要檔案,一方面確保國家的剛性要求落實到位,另一方面結合我省實際,對一些措施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一)增強制度落實的可操作性。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作出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了專用賬戶開立、備案、日常管理、撤銷等環節的工作程式和時限要求,重點規範了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人工費用比例範圍等,制定了資金管理三方協定、工資委託支付協定等參考文本,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二)促進制度間的銜接融合。加強工資專用賬戶、總包代發、實名制管理三項治欠核心制度之間的銜接融合,明確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由總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代發農民工工資,縮短支付鏈條,形成制度閉環。同時明確工資支付信息應與實名制信息相匹配,防止出現虛報、冒領、套取農民工工資等問題。
(三)推進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明確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依法歸集全省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推動大數據平台縱向與各市、縣(區),橫向與相關主管部門互聯互通,細化總包單位、開戶銀行等上傳數據類型和時限,推進農民工工資監管規範化、精準化、智慧型化。
(四)減輕農民工和企業負擔。一是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現有銀行卡發放工資,鼓勵銀行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減輕農民工重複辦理銀行卡的負擔。二是明確總包單位在同一個地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解決企業專戶過多、財務管理困難等實際問題。
(五)加強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對專用賬戶管理和實名制管理的監管,對於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二是加強對開戶銀行的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各地人社部門予以不良記錄,情節嚴重的,通報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監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