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辦法

《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辦法》是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 號)、《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58 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 號)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0 號),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北京市水務局2023年11月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水務局
  • 發文字號:京水務建〔2023〕19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水務建〔2023〕19號
各區水務局,市水利中心、局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0月30日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23年11月3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 號)、《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58 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 號)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0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水利建設活動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修復、套用及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供貨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記錄和資料。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修復、套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北京市水務建設管理事務中心作為評價機構,承擔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五條 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新申請的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同時對已具有信用等級的市場主體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評估,並更新其信用等級。
第六條 信用評價指標分為公共信用評價指標和行業信用評價指標兩部分。公共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資質資格、經營業績等信息;行業信用評價指標是指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履行契約約定行為的信息。
第七條 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中,參與社會公益或獲得全國級、省部級相關表彰和獎項的,可獲得額外加分;市場主體在公示期的行政處罰信息將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扣分。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價機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對市場主體進行評價並認定其信用等級。具體規則如下:
1.公共信用評價和表彰獎勵情況由評價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提交的信息進行評價。
2.行業信用評價由建設項目法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自上一次評價結果公布以來參加水利建設活動情況進行評價。
3.以上兩部分相加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扣除公示期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分值後,即為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分值。
第九條 評價結果在北京市水務局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如對信用評價分值有異議,應提交證明材料,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在 10 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並做出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場主體自願參加信用評價,應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信用等級認定
第十一條 參加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市場主體,根據信用評價分值,將市場主體信用等級按照四等九級劃分並認定,各等級對應的分值 X 分別為:
A 級:X ≥ 95 分;
A- 級:90 分 ≤ X < 95 分;
B+ 級:85 分 ≤ X < 90 分;
B 級:80 分 ≤ X < 85 分;
B- 級:75 分 ≤ X < 80 分;
C+ 級:70 分 ≤ X < 75 分;
C 級:65 分 ≤ X < 70 分;
C- 級:60 分 ≤ X < 65 分;
D 級:X < 60 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後,受到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或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適用普通程式作出的與水利建設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其信用評價分值自行政處罰信息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公開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信用評價機構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扣分,並重新認定信用等級:
1.罰款扣 1 至 3 分/次;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扣3.5 分/次;
3.責令停產停業(含停業整頓)扣4 分/次;
4.暫扣許可證或執照扣 5 分/次;5.降低資質等級扣 8 分/次。同一不良行為同時受到 2 類及以上行政處罰的,按最重的行政處罰進行量化計分。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信息到達公示期限或終止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信用評價機構將對應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分值恢復對應分數,並重新認定信用等級。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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