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水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規範技術服務單位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技術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社會信用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水規字〔2023〕10號
各有關單位:
隨著“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為更好的適應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面臨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規範技術服務單位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技術服務水平,結合工作實際,我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社會信用管理條例》等規定,重新修訂了《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規範技術服務單位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技術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社會信用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水利廳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涉及的技術服務活動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申請人選擇信用良好、技術水平高的單位編制論證報告。技術服務實行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行政許可技術服務是指技術服務單位接受行政許可申請人委託編制並出具行政許可論證報告(方案)(以下簡稱“論證報告”)的行為。論證報告包括水資源論證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評價報告及其他技術分析、補救措施、專題論證等材料。
第二章 技術服務
第五條 省水利廳負責指導和規範省級水行政許可技術服務工作,對技術服務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省水利廳工作人員應強化服務意識,積極溝通協調,為申請人和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政策諮詢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省水利廳根據技術服務單位從事省級水行政許可技術服務行為情況,建立行政許可技術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對技術服務單位論證報告編制質量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
第七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對論證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服務單位對編制的論證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受申請人委託提供服務的,應當訂立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服務成果質量、成果檔案審核等崗位人員責任制。
技術服務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恪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弄虛作假和偽造、虛報、瞞報。
第九條 論證報告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第十條 各類行政許可論證報告依據的行業規範標準以及技術服務單位要求如下: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涉及的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報告,申請人可以委託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承擔,報告應當依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編制導則(試行)》(SL/Z 719)編制。
(二)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涉及的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依據《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 619)編制,設計檔案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並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
(三)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涉及的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申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據《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T 808)編制;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專項設計方案和對調水工程恢復原狀的設計方案參照本條第(二)項要求編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滿足施工要求。
(四)取水許可涉及的水資源論證報告,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單位,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 35580)編制。
(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 50433)編制。
本條所述編制導則、規程和技術規範發生變化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項目或論證報告存在明顯不予許可情形、涉及侵占第三方權益、達不到設計深度要求等問題的,申請人和技術服務單位應首先解決存在問題,待條件成熟時再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不得隱瞞、弄虛作假。
第三章 質量評價
第十二條 省水利廳根據技術服務單位編制論證報告的綜合技術評審得分,以“綠黃紅”三色作為評價結論。專家評審結論、技術審查結論和許可決定是技術服務評價的主要依據。技術服務評分標準如下:
(一)論證報告經過一次評審即通過專家評審、技術審查、準予許可的,得10分;
(二)論證報告被確定為不通過專家評審、技術審查或不予許可的,得-3分;
(三)論證報告第一次評審時專家出具修改意見,在承諾期限內經過修改完善通過第二次專家評審、技術審查、準予許可的,得6分,仍未通過專家評審、技術審查或不予許可的,得-6分。
除前款規定的評分標準外,技術服務單位因偽造、虛報、瞞報數據經查實被撤銷準予許可決定的,或者存在其他違規行為被處理、處罰的,一次扣20分。
技術服務單位綜合得分=(一定期限內總分數)/(服務項目數)。
質量評價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技術服務單位綜合得分滿分為10分,其中得分6分(含)以上的為“綠色”,3分(含)以上不足6分的為“黃”色,低於3分的為“紅”色。
第十三條 實行論證報告質量定期通報制度。省水利廳通過廳入口網站、省政務服務大廳視窗等,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技術服務單位三色評價結果,供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技術服務單位時參考。
第十四條 技術服務單位評價結果為“紅”色的或在一個評價期內出現2個及以上項目評審得分為-3分及以下的,省水利廳將約談技術服務單位負責人和項目編制人員,並書面告知有關學會、協會。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因技術服務單位原因導致出現本條前款情形的,申請人可依法追究技術服務單位責任。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一)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偽造、虛報、瞞報數據的;
(三)泄露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技術服務單位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依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或者取水許可證的,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八條 水利勘測設計技術服務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或者設計檔案不符合《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技術服務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等情形,被依法處理、處罰的,依據《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作為失信信息納入技術服務管理單位信用記錄。對於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的,依法採取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技術服務單位因存在不良行為被省水利廳處理的,省水利廳應當自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山東”等相關平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單位,是指具備論證報告編制資質或相應能力,依法接受委託為申請人編制論證報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編制人員,包括論證報告編制負責人、審核人和具體編寫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2021年我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魯水規字〔2021〕5號)。試行兩年來,省級水行政許可技術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對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該檔案已於2023年10月8日失效。
隨著“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為更好的適應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面臨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規範技術服務單位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技術服務水平,結合工作實際,我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社會信用管理條例》等規定,重新修訂了《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過程
2023年8月,我廳組織對《辦法》進行修訂,於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通過山東水利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1條,並予以採納。根據徵求意見情況以及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廳對《通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審議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內容與原檔案基本保持一致。在原檔案的基礎上,我處結合工作實際,將質量評價期由“每季度”調整為“每半年”;根據國家和省對信用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修訂情況,刪除了“重點關注名單”等相關內容;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刪除了可能影響公平競爭原則的獎懲條款;重新調整了條款順序,將全文分為“總則”“技術服務”“質量評價”“相關責任”“附則”等5個章節。修訂後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規定適用範圍。省水利廳負責審批的行政許可涉及的技術服務活動及管理工作適用《辦法》。
二是明確行業規範標準。《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技術服務單位、論證報告等概念,並規定了行政許可論證報告等依據的行業規範標準,以及對技術服務單位和編制人員的管理要求。
三是建立論證報告質量評價制度。《辦法》規定建立行政許可技術服務“綠黃紅”三色評價制度,並制定了技術服務評分標準。評價結果在省水利廳網站和省政務服務大廳定期公布,並向有關平台推送。
四是落實法規及信用監管要求。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以及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等情形,《辦法》與相關法規作了銜接,明確了行政處罰、納入失信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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