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河湖管護規定(試行)》是山東省2009年發布的規定。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河湖管護規定(試行)
- 有效期:2020-11-30
- 發布時間:2009
規定印發,主要內容,規定全文,
規定印發
山東省河湖管護規定(試行)
近日,山東省正式印發《山東省河湖管護規定(試行)》,為鞏固全省河湖清違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亂”問題反彈,推動河湖管理保護科學化、常態化、規範化,構建河湖管護長效機制,全力構建“水清、岸綠、河暢、景美”的無違河湖。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針對涉河湖建設項目、生產活動、河湖水環境等管護工作進行了規定。據了解,該《規定》是全國首個省級層面的河湖管護規定,同時也是我省首個針對河湖管護進行專門規範的檔案。
《規定》對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有審批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對涉河湖生產活動限制及禁止行為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設施大棚、布置光伏發電板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等,堤頂及堤坡禁止進行農業耕種。禁止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為。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規定》還對非法修建圍堤,河湖管理範圍內違法種植的阻洪林木,設定攔河漁具,未經批准的取土采砂等違法違規生產活動整治提出了要求。
同時,《規定》對河湖保潔、河湖植被帶建設等河湖水環境管護提出了規定。並且對管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問題出現頻率以及特殊情況等合理確定巡查頻次。穿人口聚集區河道(穿城區,穿縣、鎮駐地,穿村莊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庫,平原區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區至少半月巡查一次。
規定全文
山東省河湖管護規定(試行)
1.總則
1.1 為鞏固全省河湖清違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亂” 問題反彈,推動河湖管理保護科學化、常態化、規範化,構建河 湖管護長效機制,全力構建“水清、岸綠、河暢、景美”的無違 河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與保護(以下簡稱“管護”)工作的開展,主要針對涉河湖建設項目、生產 活動、河湖水環境等管護工作。水利工程的具體管護規定另行制定。
2.管護範圍
本規定所指管護範圍為河湖管理範圍。已劃界的河道、湖泊 按照劃定的管理範圍管護;未劃界的河道、湖泊在規定試行 期間暫按照本規定確定的管護範圍管護。
2.1 河流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護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 5 至 10 米 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平原地區河道的管護範圍為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 陸域延伸一定距離的範圍;其他地區無堤防河道的管護範圍根據 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特殊情況:堤防堆土區較寬,且超過護堤地範圍,以堆土區外坡腳線為 基準確定管護範圍。 河口線曲率較大的河道,參照現狀河勢走向或堤防線走向趨 勢、地形情況和現狀情況,通過上下游平順銜接確定管護範圍。如堤防有缺口、不連續,可通過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順連線確 定管護範圍。 堤身培厚、加寬後超過護堤地範圍,以加寬後外堤腳線為基 準確定管理範圍,或以堤後排水溝外口確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設對堤身培厚、培寬後無明顯堤腳的,堤防管護範圍線 至少按達標堤防斷面確定堤腳範圍。 堤防為防洪牆段,根據堤防防洪等級按設計洪水位超高 0.5 米自牆後虛擬堤防斷面確定管護範圍。
2.2 湖泊
湖泊管護範圍包括:湖堤、護堤地,根據湖泊歷史最高洪水 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的區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灘地),湖泊周邊對湖泊保護有重要作用的濕地和列入規劃的蓄滯洪區等其他區域。其中有堤防段,以護堤地外緣確定管護範圍;無堤 防段,以設計洪水位外邊線,或按市縣人大公布的相關規定,至 湖泊邊界一定距離確定管護範圍。
3.河湖水域岸線管護規定
3.1 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
涉河湖建設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跨 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隧道、渡口、管道、 纜線、攔河閘(壩)、取水、排水等建築物及設施、光伏、風電、河湖綜合整治工程、河湖生態修復工程、公園景點等)涉河湖部 分的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 構)或有審批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內,禁止設定排 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其他湖泊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審批權的審批部門同意。 河湖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及公園景點等工程如涉及河道現狀 灘地,不應減少過流斷面,減弱過流能力,影響河勢穩定。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防洪影響補救工程完成後,應檢驗合格,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方可啟用。 建設項目在運行過程中或壽命期滿後,有可能影響防洪工程 安全的,由項目運行或管理單位負責採取措施進行處理,消除隱患。 對已準予許可且正在實施的許可項目,嚴格落實稽查制度, 按照分級管理、誰許可誰稽查的原則,省、市、縣三級水行政主 管部門負責對本級批准的許可項目進行稽查。稽查內容包括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 準、範圍、地點、期限、數量、方式等,是否繳納了應當繳納的 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落實了準予許可時確定的補救措施及其他要求,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以及是否有其他違反水法律法規 的行為。稽查過程中,發現被許可人在從事許可事項活動中有違 反《行政許可法》及水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責令被許可人限期糾正和整改,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定 程式辦理。 許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日常巡查、監督,由項目所在地水行 政主管部門或工程運行部門負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或報請準予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3.2 涉河湖生產活動管理
3.2.1 限制及禁止行為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設定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建設設施大棚、布置光伏發電板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 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 市貿易活動。堤頂及堤坡禁止進行農業耕種。禁止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圍墾河流;禁止填湖造地、 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為。 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3.2.2 生產活動管理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 他建築設施以及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必須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審批權的行政審批部門批 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審批 權的行政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3.2.3 違法違規生產活動整治
非法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限期拆除,剷平抬高 的灘地,恢復河道原狀。 河湖管理範圍內違法種植的阻洪林木及高稈作物,設定的攔河漁具、棄置的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應及時清除,恢復河道行洪能力。 在堤防和護堤地內違法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 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 市貿易活動等活動,應及時阻止,並清除相應建構築物。對於在堤頂、堤坡進行農業耕種的,應及時制止,恢復堤防原貌。 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審批權的審批部門批 準的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在河道灘 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行為應及時阻止,並及時清除相 應建築物、構築物,恢復河道原始斷面。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審批權的審批部門批准的采砂行為,或未按批准的規劃確定的時間、範圍采砂的,應及時制止, 並依法依規處罰到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采砂船隻,落實屬地管理措施;對非法堆砂 場,限期拆除,恢復河道原貌。對於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采砂點,需根據采砂許可證設定公示牌,明確采砂許可證編號、許可機關、許可時間、采砂範圍、采砂期限、采砂方式、采砂許 可證查詢方式以及舉報電話。同時,采砂許可機關要定期組織對 采砂主體、采砂行為進行稽查。采砂結束後,要對采砂坑的恢復情況、采砂現場等進行驗收;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要定期對采砂行為進行日常巡查。
圍湖造地、圍湖造田,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畫地退地還湖、退田還湖,將違法建設的土堤、矮圍等清除至原狀高程, 拆除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取締相關非法經濟活動。 河道管理範圍束窄河道、影響行洪安全和水生態、水環境的各類經濟活動,應清理整治並恢復河道原狀。
4.河湖水環境管護規定
4.1 河湖保潔
定期清理河湖、溝渠、庫塘水面、閘壩上下游漂浮物;定期 清理岸坡、步道、堤頂路/巡河路、邊溝、公共綠地內垃圾、渣土和其它廢棄物。 降雨後及時排除步道、堤頂路/巡河路上的積水,48 小時內無明顯積水。 定期巡視河湖,不得向河湖、溝渠、庫塘內傾倒垃圾,非法 排放污廢水,禁止未達標水直排。
4.2 河湖植被帶建設
充分保護沿河湖自然植被;在不影響行洪的前提下,應積極 開展沿河湖人工植被帶建設。河道管理單位可依據相關法律、法 規,在滿足防洪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營造護堤林、防浪林、護岸林、草皮護坡等。
護堤林沿堤防背水側堤角外布置,護堤林的種植寬度、植株密度和樹種,應根據護堤地的範圍、土壤、氣候條件、木材材質 和種植效益,以及防治風沙、涵養水土的環境因素確定。防浪林沿堤防迎水側堤角外布置,宜採用喬木、灌木、草本 植物相結合的立體生物防浪模式。防浪林的種植寬度、排數、株 行距等應根據消浪防衝要求和不影響安全行洪的原則確定,不得越過規劃防洪標準對應設計流量下的平面輪廓線。必要時可採用 相似條件下的防浪林觀測實驗成果,並應類比分析確定。
除防浪林外,堤內河灘地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 物,宜栽植低矮灌木、草本或其他低矮的地被植物。 堤頂和戧台範圍內不宜種植樹木;堤坡上禁止種植樹木,應以草皮防護為主,已種植林木的,需逐步清理,並採取必要的補 救措施,恢復堤防斷面,保障堤防安全。 無堤防的河道,兩側宜設定護岸林帶,護岸林的種植寬度、 植株密度和樹種,應根據河道的管理範圍、土壤、氣候條件、木材材質和種植效益,以及防治風沙、涵養水土的環境因素確定, 但不得越過規劃防洪標準對應設計流量下的平面輪廓線。
5.管護工作要求
制定管護巡查制度,填寫管護巡查日誌,記錄巡查時間、所 在河湖(段)、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方式、處理時間等,建立健 全日常巡查管護台賬。根據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問題出現頻率以及特殊情況等合理確定巡查頻次。穿人口聚集區河道(穿城區,穿縣、鎮駐地, 穿村莊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庫,平原區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區至少半月巡查一次。
本規定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