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九0年十月十八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維修和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以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洪工程維護費的徵收範圍:
凡在廣州市市區範圍內的中央、省、市、區街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機關、部隊、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經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均屬防洪工程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的納費人,並應按本辦法規定交納維護費。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學校、科研院(所)、公園、公共汽車、電車、醫院、新聞、電視、廣播、文化、體育系統等免交營業稅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免徵維護費。
第三條 維護費的徵收標準:
工廠礦山、商業(含批發)、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加工修理、進出口貿易、郵政電訊、糧食部門(按人口定銷的平價糧除外)、出版業、公用事業、文化娛樂、旅遊等企業和私營企業按年營業(銷售)總額;發電企業按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按售電收入總額;各類銀行(含下屬的金融企業)按年應納稅營業額;保險公司按年保險費收入額分別計征千分之一點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可按年營業銷售總額的千分之零點九計征。
不便按營業額計收的個體工商業戶,每年每戶收費二十五元。
農田、經濟作物、魚塘按面積徵收,按谷折款,其中糧食作物按每年每畝收谷五公斤;經濟作物、魚塘按每年每畝收谷七點五公斤計征。
穀物折款按國家規定價格執行。
第四條 維護費由財稅部門代征,上交市財政專戶管理。
第五條 維護費每年分兩期徵收。納費人應於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別向所在地財稅機關申報上一年的下半年和當年的上半年應徵數額,財稅機關審核後出具由市水電局印製的《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繳款通知書》。納費人在接到繳款通知書後的十天內應如數將維護費交入市財政專戶。
第六條 納費單位交納的維護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但不調整企業承包基數,年終也不視同利潤進行清算。
第七條 納費人必須依照規定按期交納維護費,逾期不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十天仍不繳交的,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條 維護費使用範圍:
(一)、按省規定上交北江大堤防護費;
(二)、市、區防洪體系的建設及附屬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
(三)、其他有關水利建設的支出。
第九條 維護費應單獨設立帳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使用範圍開支,專款專用,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水電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電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屬各區制定的防洪工程維護收費辦法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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