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於廢止《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01.1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1月13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廢止〈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屆1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廣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穗府[1990]88號)、《廣州市城鎮鎮容鎮貌管理規定》(市政府令[1991]5號)、《廣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穗府[1992]81號)、《廣州市扶助殘疾人優惠措施若干規定》(穗府[1993]103號)、《廣州市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若干規定》(穗府[1994]95號)、《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1]6號)、《廣州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1]10號)、《廣州市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若干規定》(市政府令[2001]15號)已不適應我市社會實際情況需要,現決定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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