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

《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經2012年11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0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與保護範圍、管理與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5章34條,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通過單位:第十一屆106次常務會議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與保護範圍,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措施,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修改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朱小丹
2012年11月27日
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確保西江廣州引水工程設施正常運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建設、保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是指從佛山市三水區下陳村西江取水口至各水廠沿線的輸水泵站、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他配套設施。主要包括:
(一)從佛山市三水區取水口至各水廠沿線用於輸水的泵站;
(二)由三水區下陳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經三水二橋、樵桑聯圍,穿越南沙涌、東平水道、東沙圍、北江大堤、廣茂鐵路、廣三高速、西二環、沿東西二線、佛山一環北線、白坭水道,沿鴉崗大道至鴉崗配水泵站的輸水管道幹線;
(三)接駁輸水管道幹線至各水廠的輸水管道支線;
(四)沿線的閥門井、閥門、測流測壓裝置、視頻監控裝置、標誌樁、警示標誌、檢修通道等輸水管道幹線和支線的附屬設施;
(五)專用的高低壓輸電線路、變電設備及其構築物,以及專用的通訊電話線路、無線電等設施及其構築物等其他配套設施。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廣州市、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政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巡查、養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廣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保護範圍

第七條 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範圍為:
(一)取水口周邊200米內的區域;
(二)輸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內的區域;
(三)穿越南沙涌、東平水道、西南涌、白坭河的輸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內的區域;
(四)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依法徵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範圍。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向外延伸20米內的區域。
第八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由佛山市、廣州市等有關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規定,共同組織提出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的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劃定的管理和保護範圍與其他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與該設施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邊界設定永久性識別標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識別標誌的埋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公路、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識別標誌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覆蓋、移動、塗改、損壞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誌。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閥門;
(二)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三)敷設可能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產生侵蝕的管道或者其他構築物,種植榕樹、桉樹等根系發達、可能損壞輸水管道防腐層的植物;
(四)在未採取加固措施的輸水管道上方行駛或者停放車輛,大量堆放砂石、磚瓦、金屬、木材等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在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穿越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碼頭、拋錨、拖錨、采砂、挖泥、取土,但在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的前提下,為防洪搶險和航道通航進行疏浚的除外。
禁止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範圍內進行挖掘、抽取地下水和鑽探作業。因道路等工程搶修需要進行挖掘作業的除外,但須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輸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間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工程安全運行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陡坡開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輸水泵站、管道、閥門、測流測壓裝置、視頻監控裝置、專用輸電和通訊電話線路、專用變電設備、專用無線電等設施。
第十六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施工應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廣州市、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建設方案報批申請書;
(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
(三)工程建設涉及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區域的總體方案圖。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制定供水安全以及其他工程事故應急預案,並在項目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道路等工程搶修的,相關單位應當同時通知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安全指導。
第十八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和養護制度。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在巡查、養護過程中發現設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搶修或者排除,並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地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視頻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實時可視化監控,發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或者工程設施運行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地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對西江廣州引水工程進行巡查、養護、搶修、搶險等作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擾、妨礙。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因工程巡查、養護、搶修、搶險等作業,給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壞的,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對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巡查、養護、搶修、搶險等作業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緊急情況下,搶修、搶險作業可以邊申請邊作業。
第二十二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規定,建立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機制,制定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設備和應急物資,並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引水工程安全事故,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行政區域內西江流域水質定期監測和預警制度,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水質出現異常時,省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發出安全預警通知,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取水口所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或者水質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報告省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省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跨地級以上市或者案情複雜、影響重大的案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有關管理部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務、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誌設定責任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同意工程建設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作出決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未依法建立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機制,或者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建立本省行政區域內西江流域水質定期監測和預警制度,或者未及時發出安全預警通知並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誌埋設和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未依法指派專門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保護安全指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依法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巡查、養護,或者未及時進行故障搶修和隱患排除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實時監控,或者發現工程設施運行受到危害未及時報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未依法制定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或者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告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巡查或者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報告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拆除、覆蓋、移動、塗改、損壞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對公民處以1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危害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並對公民處以1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侵占、損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並對公民處以1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輸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間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或者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工程設施,並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對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工並採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阻擾、妨礙西江廣州引水工程進行搶修、搶險等作業,應當予以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廣州市南洲水廠引水工程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佛山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廣州市南洲水廠引水工程,是指從順德區北滘鎮西海取水口至南洲水廠沿線的輸水泵站、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他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二、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2012年11月27日粵府令第177號公布)
修改內容: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廣州市、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3.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廣州市或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施工應當接受廣州市或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廣州市或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4.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廣州市、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意見。”
5.將第三十一條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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