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經2015年5月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5月1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解讀,
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號
《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屆1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5月12日
管理辦法
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域管理和保護,規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供水、灌溉、航運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河口灘涂的圈圍、圍墾等開發利用活動依照《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遵循保障安全、保護生態、嚴格控制、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域的管理和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基本水面率不減少。
第五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水域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農業、海洋漁業、林業園林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庫、山塘管理範圍內的水體、過水的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等組成的區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
水域範圍按照以下原則界定:
(一) 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區域;無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線或者設計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已經劃定藍線的,其水域為藍線劃定的範圍;
(二) 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範圍為堤防所包圍的區域;無堤防的湖泊,其水域範圍為設計洪水位線或者歷史最高水位線以下的區域,已經劃定藍線的,其水域為藍線劃定的範圍;
(三) 有堤壩的山塘,其水域範圍為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以下的區域;無堤壩的山塘,其水域範圍為歷史最高水位線以下的區域,已經劃定藍線的,其水域為藍線劃定的範圍;
(四) 水庫的水域範圍為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徵收線以下的區域。
第七條 下列水域為重要水域,實行重點保護:
(一) 行洪排澇骨幹河道及河涌;
(二) 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三) 1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四)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域;
(五)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前款規定,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水域名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錄,應當包括水域名稱、範圍、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
第八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域保護內容納入水資源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或者編制專業的水域保護規劃。
水域保護內容應當以不減少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為基礎,包括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護的目標、範圍、等級和措施,確定本行政區域和區域內不同區塊的基本水面率。
第九條 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等規劃,確需占用或者調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調整方案應當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補平衡措施並經科學論證,徵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域動態監測制度,每年對水域面積、容積、功能、利用狀況等內容進行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統,為水域的管理和保護提供依據。
水域動態監測和評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符合水域保護、防洪標準、通航要求、岸線利用、污染防治、水產養殖等規劃和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損害生態環境。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的行為:
(一) 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 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鐵路、機場、公路、橋樑、碼頭、供電、通信、燃氣、供水、排水、水利等為維持人們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和功能,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十四條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設項目及其設施占用水域,人為造成水域面積嚴重減少或者嚴重縮窄行洪斷面所採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可興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一) 對於影響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占補平衡原則,恢復蓄洪面積及容積;
(二) 對於水資源利用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占補平衡原則,恢復水面面積;
(三) 對於影響輸水河道輸水能力的建設項目,可採用減少阻水面積,或者增加輸水河道的措施。
第十五條 功能補救措施,是指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對水域的面積、容積、功能帶來的較小的不利影響,採取的水利工程修復、加固、水域清疏等補償性工程措施。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可採取的功能補救措施包括:
(一) 對於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寬河道、增加補償河道,或者減少建築物阻水面積的防護措施;
(二) 對產生沖刷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加固堤防,增加拋石、護岸等防護措施;對於產生淤積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制定長效清淤計畫和措施,並將清淤費用列入工程運行管理費用中;
(三) 對於影響排澇設施效果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增加泵站、排澇閘等補償排澇設施;
(四) 對於影響取水口附近流態的建設項目,可根據不同的取水設施及對流態的要求,儘量減少建設項目對取水口的影響,或者增設補償措施,保證取水;
(五) 對水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取措施消除對水域功能影響的措施;
(六) 對水利工程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取搬遷、加固等補救措施;
(七) 對水文測報設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恢復水文測站原有功能的原則拆遷水文測站或者增加補救措施;
(八) 其他為恢復或者減少對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功能的影回響當採取的措施。
第十六條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應當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就近建設,其面積、容積及功能不低於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設標準、主要功能應當符合水資源規劃的要求,並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生態性。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一) 導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二) 覆蓋、填埋水域的;
(三) 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超出《涉河建設項目河道管理技術規範》等相關技術標準,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無法予以消除的;
(四) 其他導致水域功能嚴重衰退或者喪失的情形。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建設單位按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時,其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組織專家論證。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工程位置、規模、功能、結構布置、工程量、工程費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依法需向國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的,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或者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影響的專題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項目規劃及審批應當徵求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需要興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的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規模、布局、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重新報原審批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自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期限屆滿後該許可決定自行失效,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對行洪、排澇安全等帶來嚴重不利影響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應當在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工程建設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設期防洪安全責任、水域恢復措施及履約保證措施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應當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驗收合格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的相關工程無償移交給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並報送相關圖紙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水域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採取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繳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
第二十三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法審批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
(二) 不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的;
(三)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與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定的;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竣工後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未按規定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圖紙和檔案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定義是:
占用,是指建設項目占壓、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積減少或者功能受到影響的行為。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開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攔截和儲存當地地表徑流,用於農業灌溉或農村供水,容積在500立方米以上、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設施。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區域範圍內,按照以不減少現狀水域面積為基礎,同時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域防洪排澇、水資源利用、景觀、生態保護等多種功能需求和技術標準要求的原則,確定的水域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最小比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本辦法,必要性在哪裡?
答:我市素有“嶺南水鄉”的美譽,河流縱橫,湖庫密布。但長期以來,人們在開發利用水域資源的同時,忽視了對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占用水域的問題日益突出,據調查,2005年至2009年我市水域面積年均減少2.98%;珠江近百年來河寬縮窄約200m,平均縮窄率約50%。水域面積的衰減,導致水環境容量減少,河湖納污能力減弱,自然淨化能力降低,水生態環境惡化,生態系統退化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進行系統、具體的規範,使其走上依法、科學、有序的軌道,以達到加強水域管理和保護,保障防洪、排澇、供水和生態安全,從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的。近年來,我市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構築以花城綠城水城為特點的生態城市”的戰略目標,廣州將打造成為水資源合理利用、水安全有效保障、水環境生態自然、水文化異彩紛呈、水管理高效科學、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人水和諧的嶺南生態水城。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提出要嚴格水域管理,根據“誰占用,誰補償”的原則建立水域占補平衡制度,並授權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落實《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的具體管理制度,有利於《條例》更好的實施。當前,我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工作存在水域保護意識淡薄,隨意占用水域;現行的水法規對水域保護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完善、操作性不強;水域占用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等突出問題。本次立法針對當前我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可操作的解決方案,將為我市水域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我市如何確保基本水面率不減少?
答:基本水面率是國際上評價生態水城的通用指標之一,一般不應低於10%。為保護我市現有的基本水面率不減少,確保我市建設生態水城戰略目標的實現,《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在保護基本水面率方面的職責,第四條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域的管理和保護,防止現有水域面積減少,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基本水面率不減少。”二是強化規劃保護,第八條要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水資源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或者相關專業規劃時,必須明確本行政區域和區域內不同區塊的基本水面率,為加強基本水面率保護提供規劃依據;草案第九條要求即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等規劃,確需占用或者調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調整方案應當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補平衡措施並經科學論證,同時徵求有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三是建立水域動態監測和評價制度,第十條要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市水域面積、容積、功能、利用狀況等內容進行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水域動態監測和評價情況。
三、《辦法》如何實施占補平衡措施?
答:建立水域占補平衡制度是本規章的核心制度。所謂水域占補平衡,就是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採取“誰占用,誰補償”、“占多少、補多少”的辦法,以保持水域面積和水域功能的穩定,目的在於通過經濟手段控制對水域的占用,妥善處理好水域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係,實現水域的可持續利用。主要通過以下手段實施:一是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進行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基本要求,明確了禁止占用水域的建設行為,並進一步區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則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二是細化水域占補平衡措施和要求,提高可操作性。水域占補平衡措施包括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採取功能補救措施兩種方式,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對這兩種方式進行了界定和具體列舉。草案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建設要求,即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就近建設,其面積、容量及功能不低於被占用的水域;同時明確規定了必須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情形。三是將水域占補平衡措施方案納入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管理,強化監管。例如,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建設單位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時,其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第二十條提出了水域占補平衡措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要求;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對行洪、排澇安全等帶來嚴重不利影響的,則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應當在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四、審查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功能補救措施是否增設了行政許可事項?和以往的審批環節有何不同?
答:建設項目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審查納入占用水域的工程建設方案的報建程式,沒有增加新的行政許可。與以往的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相比,建設單位按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時,其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建設單位在報批時相應會增加一定成本,但為確保我市基本水面率不減少,惠人利己,建設單位作出一點這樣的貢獻是值得的。
五、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功能補救措施有哪些具體形式?
答: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設項目及其設施占用水域,人為造成水域面積嚴重減少或者嚴重縮窄行洪斷面所採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具體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一)對於影響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占補平衡原則,恢復蓄洪面積及容積;(二)對於水資源利用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占補平衡原則,恢復水面面積。(三)對於影響輸水河道輸水能力的建設項目,可採用減少阻水面積,或者增加輸水河道的措施。
功能補救措施,是指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對水域的面積、容積、功能帶來的較小的不利影響,採取的水利工程修復、加固、水域清疏等補償性工程措施。具體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一)對於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寬河道、增加補償河道,或者減少建築物阻水面積的防護措施;(二)對於產生沖刷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加固堤防,增加拋石、護岸等防護措施;對於產生淤積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制定長效清淤計畫和措施,並將清淤費用列入工程運行管理費用中;(三)對於影響排澇設施效果的建設項目,可採用增加泵站、排澇閘等補償排澇設施;(四)對於影響取水口附近流態的建設項目,可根據不同的取水設施及對流態的要求,儘量減少建設項目對取水口的影響,或者增設補償措施,保證取水;(五)對於水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取措施消除對水域功能影響的措施;(六)對於水利工程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採取搬遷、加固等補救措施;(七)對於水文測報設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恢復水文測站原有功能的原則拆遷水文測站或者增加補救措施;(八)其他為恢復或者減少對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功能的影回響當採取的措施。
六、建設項目報批時如何選擇適用等效替代工程還是功能補救措施?
答:原則上報批時選擇適用等效替代工程或功能補救措施均可,但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情況、對水域功能的影響程度不同,採取的水域占補平衡措施也應有所區分的情況,下列情況的,必須興建等效替代工程:(一)導致河道、河涌改道的;(二)覆蓋、填埋水域的;(三)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超出《涉河建設項目河道管理技術規範》等相關技術標準,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無法予以消除的;(四)其他導致水域功能嚴重衰退或者喪失的情形。
七、興建等效替代工程後,在政策上有什麼優惠?
答:本辦法通過減免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鼓勵建設單位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根據《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規定》等規定,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水域的,必須繳納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該項收費屬於市級收入的收費,市政府可以批准免徵該項收費,鑒於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建設項目等效補償了水域面積、容量及水域功能,第二十二條規定此種情況可免繳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以鼓勵建設單位採取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