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是於202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 發布日期:2021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管理辦法,政府令,解讀,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井蓋設施管理,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完好,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道路通行順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井蓋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井蓋設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等範圍內設定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公安、交通、照明設施等各類地下管線的檢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蓋板等。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井蓋設施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組織市相關部門制定井蓋設施建設的技術規範,督促、指導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市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履行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井蓋設施的監管和應急處置,協調、監督、指導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井蓋設施管理,督促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做好井蓋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照明管理部門做好照明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和井蓋設施權屬關係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道路維護管理單位做好公路、城市道路範圍內自有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水務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供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做好管理範圍內供水、排水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電力、通信行業相關單位做好電力、通信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單位做好管轄範圍內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有線電視行業相關單位做好廣播電視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城鎮燃氣行業相關單位做好燃氣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八)公安機關負責治安監控和智慧型交通設備管線井蓋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以“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為平台,受理社會公眾反映的井蓋設施缺損等問題,及時移交區政府服務熱線平台、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處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區格線化服務管理部門及時將收到的井蓋設施缺損等信息移交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處理。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井蓋設施管理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應當保障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和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網際網路等加強井蓋設施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保護井蓋設施的責任意識。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的井蓋設施應當與管線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井蓋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等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蓋設施的材料、結構形式、荷載能力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二)井蓋設施與地面保持平順,不得突起、沉降;
  (三)井蓋與基座的連線應當緊密、穩固,並具有防盜功能,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異響、不移位、不損壞;
  (四)井蓋和井座應當標明類別、功能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名稱、報修電話,井座還應當標明編號;
  (五)深度超過1.5米的井蓋設施應當安裝防墜落設施。
  已建成的井蓋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新、改造,使之符合要求。
  鼓勵在瀝青路面使用可調式防沉降井蓋設施,在水泥路面使用直承式井蓋設施,在綠化帶和人行道使用填充式井蓋設施。
  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建設單位執行井蓋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對未移交的井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本市生產、銷售的井蓋設施產品質量。
  第八條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井蓋設施設定的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報送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井蓋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置井蓋設施問題,並與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井蓋設施所有權人逐步建立信息網路共享機制。井蓋設施信息網路共享應當符合相關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規定。
  第九條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井蓋設施屬於單一產權人所有的,該所有權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二)井蓋設施屬於多個產權人所有的,應當協商約定1個所有權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共同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三)新安裝的井蓋設施未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的,建設單位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四)井蓋設施權屬不明的,實際使用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有多個實際使用人的,應當協商約定1個實際使用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其他實際使用人共同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前款規定的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委託專業單位維護管理井蓋設施的,受委託的單位為維護管理責任人;雙方應當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協定,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四項情形,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未能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責任人的,或者井蓋設施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認定存在爭議的,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分工。
  第十條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井蓋設施的巡查、養護、維修、改造、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工作:
  (一)建立巡查、維護管理制度, 配備專門巡查人員,定期對井蓋設施進行巡查、養護、維修,並做好記錄。
  (二)建立管理檔案制度,推進井蓋設施管理信息化建設,鼓勵採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對井蓋設施進行權屬識別和編碼管理,防止井蓋設施丟失、破損和移位。
  (三)建立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井蓋設施報修專線電話。
  (四)建立隱患排查制度,並在暴雨預警信號發布時加強巡查和隱患排查;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塌陷、沉降、移位、鬆動等問題的,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改造、維修或者加固,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搶修人員、設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六)對已廢棄地下管線的井蓋設施,依照《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發現所屬管理區域內其他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的井蓋設施缺損的,立即告知有關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並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對井蓋設施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應急處置時,作業單位應當設定警示防護設施;檢查、維修、養護等作業應當儘量避開交通高峰。作業完成後,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井蓋設施上劃有交通標線的,在復蓋時應當保持井蓋設施上的標線與路面標線銜接角度一致。
  第十二條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不明確,但存在安全隱患的,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採取臨時安全防護措施,並向可能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發函徵詢,同時通過入口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仍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的,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採取拆除、封填、修復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6小時內更換、補缺或者修復;因作業條件限制,不能在6小時內完成的,應當在36小時內完成更換、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四條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後,應當指導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等相關單位設定警示防護設施並進行應急處置;無法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應急處置。
  有關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井蓋設施進行應急處置或者更換、補缺、修復時,公安交通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維修道路或者公共場地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井蓋設施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和埋壓井蓋設施;需改動井蓋設施或者進行路面整體抬升時,應當制定井蓋設施改動方案,明確費用承擔等內容,並徵得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同意。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盜竊、損毀、擅自移動井蓋設施及相關警示防護設施,不得非法收購井蓋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害井蓋設施的行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情況的,有權撥打“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者向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等報告,有條件的可以設定警示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井蓋設施設計、施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未建立井蓋設施巡查、維護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井蓋設施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應急處置等作業時,未設定警示防護設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更換、補缺、修復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盜竊、損毀、擅自移動井蓋設施及相關警示防護設施或者非法收購井蓋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號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1年1月29日

解讀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1年1月15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1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該規章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過程
  我市井蓋設施種類多、數量大、涉及面廣,加強井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有效運行、維護良好城市環境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市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2010年以來,我市通過規範性檔案探索建立井蓋設施綜合管理體制,提出了系列管理措施,對於減少井蓋“傷人、吃人”事故、建設平安廣州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必要通過制定《辦法》,總結提升實踐管理經驗,將規範性檔案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為政府規章,建立我市井蓋設施管理的長效機制。
  《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等各方面意見,開展了立法公眾參與工作,對各方面意見做了充分研究吸納。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和依據
  《辦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 “小井蓋、大民生” 理念,以繡花功夫推進井蓋設施精細化管理,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腳下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廣州、推動實現“四個出新出彩”提供法治保障。
  《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井蓋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和應急處置等做了全面規範。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0條,對井蓋設施的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維護管理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並對井蓋設施的日常維護、保護和應急處置全流程進行了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一)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協同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辦法》確立了“統籌管理+行業主管”的管理體制,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井蓋設施的統籌管理,各區政府確定的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統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專業管理原則對井蓋設施進行分行業監管,有效解決管理碎片化的問題。
  (二)科學界定井蓋設施,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辦法》明確將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等範圍內的井蓋設施都納入調整範圍。同時,為摸清“家底”,提高井蓋管理的智慧型化水平,要求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推進井蓋設施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套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及時發現、處置井蓋設施問題。
  (三)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落實日常維護管理責任。《辦法》按照“誰所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作了明確規定,細化了日常值班、巡查、養護、維修等維護管理要求。針對實踐中共用井蓋的維護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的問題,規定存在爭議時由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分工。
  (四)加強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最大限度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一是強化隱患排查責任,強調維護管理責任人在暴雨預警時應當加強巡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二是明確應急處置要求,維護管理責任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處置。三是明確主管部門的兜底責任,對於無法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井蓋設施,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隱患治理或者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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