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受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眾(以下稱“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三條 獎勵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是指: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擅自停運、拆除、閒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含線上監控設施)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液的;
(三)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工業廢水、廢液及固體廢物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製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的;
(六)未經環評審批,違法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化工、電鍍、印染項目的;
(七)違反我市高污染燃料整治相關規定,未按要求淘汰燃煤、重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鍋爐的;
(八)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九)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
第四條 舉報人應以真實姓名,通過來信、來訪或網路方式客觀、如實舉報,並應提供被舉報人詳細地址、違法事實、污染後果等情形及相關證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新聞媒體或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上述人員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已為生態環境部門知悉且舉報信息對案件查處無直接因果關係的;
(三)僅反映環境污染現象,未明確具體違法行為或舉報不實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15日內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
已受理的舉報事項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作出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公安機關並立案偵查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下列標準獎勵舉報人,獎勵總額以3萬元為限:
舉報事項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罰款額的10%給予獎勵;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並立案偵查的獎勵3萬元。
舉報事項未予行政罰款處罰,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決定的,獎勵1萬元;作出了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獎勵500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兩項或兩項以上行政決定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獎勵;舉報同一主體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分別獎勵,但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應當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廣州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及身份證複印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舉報人申請獎勵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獎勵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接到獎勵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市生態環境局指定的地點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委託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須持授權委託書、舉報人身份證、銀行賬戶及代領人身份證件等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逾期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生態環境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條 舉報人對案件受理、查處、獎勵等有異議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做好解釋工作。經解釋仍然有異議的,舉報人可視情向監察部門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人惡意舉報且嚴重干擾公務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實施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穗環規字〔2017〕3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環規字〔2020〕5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實施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繼續鼓勵民眾積極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我局結合工作實際,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要求,修改了《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現予以印發實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11日

政策解讀

  《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改的背景
  2016年4月,我局印發實施了《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對環境違法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2017年初,我局根據實施情況及工作實際對《試行辦法》依法進行了評估修訂,適當擴大了獎勵範圍,並於同年5月印發實施了《辦法》。因國家機構改革,2019年我局及原環保系統名稱發生了變化。為落實國家機構改革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局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延續。本次修改僅對機構改革後名稱發生變化的單位、部門進行統一修改,並延續了有效期,未對《辦法》其他實質內容進行修訂。後續我局將適時根據《辦法》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二、《辦法》修改的內容
  (一)關於《辦法》涉及單位、部門名稱的修改說明。
  將“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修改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市環保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系統”修改為“生態環境系統”,“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各區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各區生態環境部門”。
  理由:按照涉及機構改革清理要求,統一修改有關單位、部門名稱。
  (二)關於《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內容的說明。
  將《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實施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穗環規字〔2017〕3號)同時廢止。”
  理由:明確《辦法》修改後實施時間和廢止事項。
  三、《辦法》實施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環境違法行為呈現出多元化及更具隱蔽性特點,案件查處難度進一步增大,特別是無牌無證電鍍作坊藏身民居、倉庫,違法生產,且不在監管名錄之中,常規監管難以發現,迫切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創新環境監管手段,利用公眾監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點,激勵公眾更廣泛、更積極地參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強化環境執法力度。自《辦法》實施以來,得到市民民眾的熱情支持,生態環境部門與民攜手打擊了多宗污染影響大、主觀惡劣、手段隱蔽的環境違法行為,甚至環境犯罪行為。因此,該《辦法》的實施對推動我市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化具有積極意義。
  四、《辦法》主要條款說明
  (一)關於第二條的說明。
  本條主要對《辦法》適用的舉報來源以及舉報人身份作出了規定。《辦法》適用的範圍為舉報人直接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案件;向其他單位、部門(包括上級部門)舉報,交由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的案件,不納入適用範圍。本條所指的“公眾”,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新聞媒體或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授意舉報者,不予獎勵。
  (二)關於第三條的說明。
  本條明確了獎勵範圍,列舉了納入獎勵範圍的9種舉報事項,即該9種情形以外的其他事項不納入獎勵範圍。
  (三)關於第四條的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獎舉報有三種途徑,即向市生態環境局來信、來訪,以及登錄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進行舉報。同時明確了舉報人在舉報時必須同時完整地提供5項信息內容。
  (四)關於第六條第二款的說明。
  本條款明確了獎勵條件。已受理的舉報事項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作出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公安機關並立案偵查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即受理並不代表已符合獎勵要求,已受理的舉報事項尚須經查證屬實,並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才能予以獎勵;受理審查通過的舉報案件,如在承辦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受理要求規定的實質性內容的,則撤銷舉報獎勵資格。
  (五)關於第七條的說明。
  本條明確了有獎舉報的獎勵標準。舉報事項屬於《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罰款額的10%給予獎勵;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並立案偵查的獎勵3萬元。舉報事項未予行政罰款處罰,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決定的,獎勵1萬元;作出了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獎勵500元。即規定了最高獎勵金額為3萬元人民幣,最低獎勵金額為500元人民幣,根據具體作出的行政決定而定。
  (六)關於第八條的說明。
  本條規定了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第一款規定了每一宗有獎舉報案件,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即為最先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供完備舉報信息的人,其中來訪按照實際記錄的時間為準,來信以信件郵戳日期為準,網路以提交的時間點為準;聯名舉報的,按一宗案件處理,獎金按聯名人數進行平均分配。第二款規定了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了兩項或兩項以上行政決定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獎勵。舉報同一主體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分別獎勵,即舉報《辦法》第三條規定事項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且經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金額可以合併計算,但總額不超過3萬元。
  《辦法》附屬檔案2對主要條款作出了更多、更詳細的解釋說明,公眾可在我局官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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