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是廣州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
辦公地址:廣州市環市中路31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Guangzhou Eco-environment Bureau
- 級別:正局級
- 辦公地址:廣州市環市中路311號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機構職能
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相關規劃、區劃,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政府對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區和有關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組織申報中央、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區政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和重點流域、海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保護工作,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應急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協助國家、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統籌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等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組織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合作交流。組織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的生態環境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本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協助開展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應當統一行使監管生態破壞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及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嚴格執行國家進口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作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衛、保密、後勤保障、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擬訂生態環境綜合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統籌局法治建設、普法工作。承擔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統籌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組織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統籌市生態環境保護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專題調研。
(三)規劃財務處。負責生態環境規劃工作。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四)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環境空氣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移動源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五)水與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和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陸源污染物排海、海岸和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入河、入海排污口設定管理。
(六)土壤環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組織開展工業場地再開發利用土壤污染與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起草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七)固體廢物與輻射管理處。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承擔危險廢物經營生態環境許可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實施電子廢物拆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全市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及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的審批和備案工作。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評檔案審批及相關監管工作。
(八)應對氣候變化處。承擔全市應對氣候變化與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審批。
(九)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審批管理處)。統籌全市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組織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政策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負責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生態環境監測與科技處。統籌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管理生態環境科技、信息化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噪聲、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聲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計畫。
(十一)宣傳教育與交流合作處。組織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政務公開、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負責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辦理人大建議議案、政協提案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本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生態環境監督處。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對接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開展督察整改相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綜合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參與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打擊走私、海防邊防等工作。
(十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組織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職稱評定工作。承擔扶貧、對口支援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為市生態環境局直屬機構,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並在區設定分支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