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舉報濫食野生動物獎勵辦法

《廣州市舉報濫食野生動物獎勵辦法》是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舉報濫食野生動物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市民提供濫食野生動物相關線索,依法打擊濫食野生動物及相關違法行為,根據《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社會公眾實名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濫食野生動物及相關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資金獎勵的行為。
  履行相關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濫食野生動物及相關違法行為,包括:
  (一)濫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為上述違法行為提供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濫食野生動物及相關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者其他方式向屬地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舉報內容、聯繫方式等信息。
  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移交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第五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違法事實、時間、地點等內容,並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違者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條 舉報人提供的濫食野生動物及相關違法行為的線索,分別由相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一)涉及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以外的場所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陸生野生動物;在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儲存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食用為目的運輸、寄遞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行為,由林業部門處理;
  (二)涉及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以外的場所食用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動物;在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儲存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食用為目的運輸、寄遞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行為,由農業農村部門處理;
  (三)涉及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食用野生動物;在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儲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食用為目的為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餐飲經營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菜譜或者相關宣傳資料;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金的審定和發放等工作。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公安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以及獎勵金的審定和發放。
  第七條 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如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繫方式。
  第八條 舉報獎勵進行等級區分,由調查處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被舉報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舉報獎勵金按照案件性質,分構成犯罪的、犯罪事實屬於情節嚴重的、犯罪事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分別給予1000、2000、3000元獎勵;
  (二)被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實施獎勵,5000元以下獎勵500元;5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800元;1萬元以上獎勵1000元;
  (三)對於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兩年內未被發現,有關部門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舉報人故意騙取舉報獎勵金的,不予獎勵。
  各相關部門對濫食野生動物及相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適用較高獎勵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時間為序,獎勵舉報在先的舉報人; 兩人以上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金按平均分配,舉報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在案件調查處理結束後30日內,按規定確定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等,並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90日內,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持有效身份證明以現金、匯款轉賬等方式領取獎勵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 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將所需舉報獎勵資金納入部門年度預算,並按當年實際發生情況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管理規定,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人;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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