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舉報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舉報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個人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10報警服務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林業主管部門或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以下統稱舉報受理部門)舉報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獎勵範圍與標準
第四條 舉報下列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非法獵捕、殺害、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二)非法出售、購買、利用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三項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五)非法進出口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布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六)非法出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獲得舉報獎勵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或者雖已掌握,但舉報人反映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對案件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如實提供有效信息和聯繫方式。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式;
(二)舉報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由其授意他人進行舉報的;
(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犯罪事實,或者在案件查辦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內容涉及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達到10000元以上予以行政處罰的,給予1000元獎勵;
(二)舉報內容涉及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達到20000元以上予以刑事立案的,綜合考慮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舉報人對查辦案件作出的貢獻作用等因素,視情況給予1000元至5000元獎勵。
第八條 多個舉報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舉報人向不同主管部門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二)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予重複獎勵;
(三)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共同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按一次舉報發放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三章 獎勵程式與監督
第九條 舉報人在接到領取獎勵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以轉賬支付方式兌現。
第十一條 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舉報人虛假舉報、虛構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勵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的信息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有關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舉報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獎勵經費應當納入市、區兩級舉報受理部門的年度預算,並按當年實際發生情況據實列支。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