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舉報違法外國人獎勵試行辦法是指廣州市公安局對舉報違法外國人的獎勵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安局舉報違法外國人獎勵試行辦法
- 檔案類別:試行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發布年份:2009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效打擊外國人違法行為,充分調動人民民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以下外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在本市城鎮居民、外國人家中或外國機構、出租屋、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移動性住宿工具內住宿,未在抵達後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的。
(二)在本市農村居民家中住宿,未在抵達後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的。
(三)不隨身攜帶護照或居留證件的。
(四)未持有效證件、未按指定口岸或未經邊防檢查非法入境的。
(五)無有效證件或超出證件指定的時間、範圍非法居留的。
(六)未取得有效居留證件或與居留身份不符非法就業的。
(七)持居留證件變更住址、工作單位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八)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
第三條 上述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一個違法行為獎勵人民幣100元。
(二)對兩人以上(含兩人)同時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在第一項規定的金額內平均分配;舉報不同時的對先舉報者給予獎勵。舉報時間在同一天內的,視為同時舉報。
對舉報時間在後的舉報,如果提供的線索或證據更為重要的,按第一項標準予以獎勵。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使用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或信函等方式舉報。
(二)直接到違法犯罪舉報中心、外國人居住地派出所舉報。
(三)委託他人舉報,並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件。
第五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時對上述舉報予以受理,開具受理回執,並根據案件性質轉屬地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查辦。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查證屬實並對外國人作出處罰後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布獎勵通知,並預付獎金。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採取直接或委託他人的方式領取獎金。委託他人領取的,須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件。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對舉報人的情況嚴格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故意或過失涉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為騙取錢財或出於其他原由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條 經查證屬實,除了對違法外國人進行處罰外,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協助外國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國人非法停留或居留、聘僱私自謀職的外國人的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