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是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新修訂的《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下稱《辦法》)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正式印發實施。《辦法》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並給予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獎勵,最高獎勵總額不超過6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 印發日期:2023年1月20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各處室,各分局,監測站,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我局對2020年3月實施的《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20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受理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有獎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單位內部人員舉報。
第三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途徑方式進行舉報:
(一)網路舉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中的“投訴舉報中心”;
(二)來信來訪舉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地址:廣州市越秀區環市中路
(三)微信公眾號:“廣州生態環境”。
第四條 舉報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獲獎條件,可以獲得獎勵: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擅自停運、拆除、閒置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液的;
(三)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或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工業廢水、廢液及固體廢物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製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的;
(六)未經環評審批,違法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化工、電鍍、印染項目的。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客觀、如實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的有效聯繫方式;
(二)舉報對象(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照片、視頻或文書材料等直接證據或線索材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是生態環境系統(或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其所舉報的信息來源於上述人員;
(二)舉報信息在舉報前已被市生態環境局知悉或被媒體曝光;
(三)舉報信息與案件查處無直接因果關係;
(四)舉報人未能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模糊,或與實際不符的;
(五)舉報人明確放棄獎勵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15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的應當同時告知舉報人全面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不符合的按照普通投訴舉報程式辦理。
第八條 滿足本條規定的獎勵條件的,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下列標準獎勵舉報人:
(一)舉報信息經市生態環境局查證屬實的,獎勵500元;
(二)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舉報信息對被舉報對象作出行政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額的10%給予獎勵,總額不超過3萬元;
(三)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舉報信息對被舉報對象作出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獎勵1萬元;作出了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的,獎勵1000元;
(四)舉報信息證明被舉報對象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獎勵3萬元;
(五)舉報本人所在單位存在第四條規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上述舉報獎勵標準的200%確定獎金,最高獎勵總額不超過6萬元。
舉報人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獎勵條件的,按照其中金額最高的單項頒發獎金。
第九條 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全部舉報人平均分配。
舉報案件結案後,被舉報人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獲獎條件的,可以再次獲得相應的獎勵。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或公安部門作出立案偵查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獎勵申請。
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舉報人獎勵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獎勵以及給予何種獎勵的決定,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獎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市生態環境局指定的地點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舉報人無法到場且無委託人的,可採取郵寄送達方式辦理領獎手續。手續辦理完成後,獎金匯至舉報人指定銀行賬戶。因舉報人不提供或提供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案件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對象透露任何與舉報線索有關的內容,不得公開議論舉報內容有關事宜。
第十三條 舉報人虛假、惡意舉報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勵的,嚴重擾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工作的,市生態環境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生態環境局年度預算,按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內部人員:是指舉報人在舉報時與被舉報單位簽訂有效勞動契約,或有其他證據證明舉報人與被舉報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
違法情形:是指違法排放的污染物種類、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具體情形、危險廢物非法貯存的具體情形等;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實施廣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穗環規字〔20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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