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是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為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質效而制定的規定。

2023年10月1日,《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至 2028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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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繼續採用以“罰款額度+違法情形”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的模式,以處罰、處理結果為基礎,針對不同程度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不同檔次的獎勵,進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相關制度檔案,對部分舉報獎勵情形的表述進一步規範。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對實名舉報人進行獎勵。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如下處理的,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
(一)警告、通報批評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本項與其他各項不重複適用。
(二)處不足3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三)處3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四)處20萬元以上不足4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獎勵。
(五)處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六)處60萬元以上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機關受理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機關受理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九)涉嫌犯罪案件,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所舉報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在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所舉報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或“後果特別嚴重”的,在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200000元獎勵。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獎勵的情形,視情況給予獎勵。
此外,《規定》強化對舉報人信息的保護,將《暫行規定》中涉及舉報人信息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從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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