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民眾環境權益,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42號)《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浙環發〔2020〕1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健全溫州市環境污染問題發現和處置機制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21〕2號)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局”)、各縣(市、區、功能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來電、來信、來訪、網路等方式舉報(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轉交的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獎勵,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局負責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實施獎勵;分局負責查處上述案件的,由分局實施獎勵。
跨行政區域的舉報,由負責查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獎勵;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局分別查處的,由受污染地轄區分局實施獎勵;分局之間對獎勵實施主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局指定。
提供無主放射源或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的,由事發地轄區分局實施獎勵。
第四條 舉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並予以罰款處罰或者案件移送後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公檢法機關開展刑事偵查訴訟審判並符合有關情形的,可以獲得獎勵。
(一)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線上監控系統弄虛作假的;
(三)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於土地復墾或者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
(四)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廢物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的;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性質惡劣且不易發現的環境違法和生態破壞行為。
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無主放射源或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的,也可獲得獎勵。
第五條 鼓勵舉報人採用電話、信函、來訪或網路等方式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相關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掌握;
(三)根據舉報線索已依法查處違法事實。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並對違法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舉報人罰款金額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5千元的獎勵。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同一舉報事項符合多種獎勵情形的,可以疊加獎勵。
舉報人提供無主放射源和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給予舉報人不高於2萬元的獎勵。
舉報長期嚴重超標偷排污染物、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數量巨大等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隱蔽、日常監管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查實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分局查實的,報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該獎勵不適用本條第一款。
按照前三款給予舉報人獎勵後,徵得舉報人同意可以同時給予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時,通過調查手段無法取得有效破案證據或污染事件源頭等線索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分局報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可以向社會公開懸賞徵集案件有效證據或線索。懸賞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同一案件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負責查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最先舉報人以外的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查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原則上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獎金平均分配。
舉報人因同一事項已經接受有關單位獎勵的,其他單位不再重複獎勵。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設立舉報獎勵專崗,參與負責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做好保密工作。
含有舉報信息的材料參照秘密檔案進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知情範圍,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繫方式等內容。對於重大案件舉報人,在材料流轉過程中採取隱去姓名等關鍵信息。
舉報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時,要及時聯繫公安機關落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查處舉報事件時,初步判斷符合本細則第四、五條要求的,應當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登記表》(附屬檔案1),及時組織執法人員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調查核實時,及時聯繫舉報人,並在規定時限內查處。經調查取證後,在《溫州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登記表》上填寫初步核實情況,經審核作出是否啟動舉報獎勵程式的決定。
第十二條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負責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的情節及線索信息的價值和本細則的規定,作出獎勵決定,製作《關於申領生態環境舉報獎金的通知》(附屬檔案2),書面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並由查辦案件的執法人員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舉報獎金髮放審批表》(附屬檔案3)。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決定之日或者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式。
第十三條 舉報人(包括匿名舉報)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等獎勵。
領取獎金時,須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舉報獎金領取表》(附屬檔案4)。
舉報人未提供個人聯繫方式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放棄獎勵的,由查辦案件的執法人員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舉報獎金髮放終止審批表》(附屬檔案5)。
第十四條 在舉報人領取或放棄獎金後,承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案件的處罰決定書複印件或其他相關文書證明、《溫州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登記表》《關於申領生態環境舉報獎金的通知》、《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舉報獎金髮放審批表》《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舉報獎金領取表》或《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舉報獎金髮放終止審批表》等材料一併歸檔。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並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的管理。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依法依規參與舉報活動,對虛假舉報、惡意舉報或違規舉報騙取獎金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和追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套取資金等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具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舉報本細則第四條有關內容的,不納入獎金獎勵範圍,可視情況給予精神獎勵。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原溫州市環境保護局和溫州市財政局聯合制發的《溫州市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溫環發〔2013〕64號)、《溫州市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溫環發〔2014〕109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龍港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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