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財政局於2024年2月印發。

《細則》將於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舉報者最高可獲獎勵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歷史沿革,全文,

歷史沿革

2024年2月,《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印發。

全文

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解決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消除生態環境領域安全隱患,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是指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舉報瀘州市範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含生態環境領域安全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後,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
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消除生態環境領域安全隱患做出突出貢獻的舉報人,經其同意,可以實施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三條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登記並依法受理。經審查,對不屬於本部門直接管轄或不屬於有獎舉報範圍的,應當及時向舉報人說明。
第四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分類獎勵、屬地管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生態環境局實施獎勵。市級辦理的和跨行政區劃的舉報,原則上由市生態環境局給予獎勵。
第五條生態環境和財政部門應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依法使用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對被舉報人採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
(一)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5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300元獎勵;
(二)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三)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750元獎勵;
(四)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4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五)對被舉報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暫扣許可證件或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6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2500元獎勵;
(六)對被舉報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吊銷許可證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100萬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本條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七條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第六條所列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獎金最高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人舉報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分別按照規定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獎勵第一有效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若來電、郵戳或來訪為同一天,則視為共同第一舉報人,獎金平均分配給共同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被舉報人再次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第八條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徵集案件線索,所徵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第三章 舉報途徑和獎勵條件
第九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0830-12345熱線;
(二)來信來訪舉報: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生態環境局;
(三)微信公眾號:“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四)12369網路舉報平台:
(五)其他有效舉報途徑。
第十條來信來訪舉報地址:
(一)瀘州市生態環境局:瀘州市江陽區春華路二段66號;
(二)瀘州市江陽生態環境局:瀘州市江陽區學院西路297號;
(三)瀘州市龍馬潭生態環境局:瀘州市龍馬潭區龍馬大道三段77號;
(四)瀘州市納溪生態環境局:瀘州市納溪區百梯路18號;
(五)瀘州市瀘縣生態環境局:瀘州市瀘縣花園路92號;
(六)瀘州市合江生態環境局:瀘州市合江縣符陽路265號;
(七)瀘州市敘永生態環境局:瀘州市敘永縣敘永鎮繞城路41號;
(八)瀘州市古藺生態環境局:瀘州市古藺縣金蘭大道153號。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舉報人舉報時,應告知舉報人可參與舉報獎勵。舉報人參與舉報獎勵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相關信息;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生態環境部門職責範圍;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
(三)舉報人需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
(四)舉報信息與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一致;
(五)對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並實施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屬於本細則獎勵對象。
第四章 獎金髮放
第十四條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或移送公安機關的移送文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範圍和條件的,經負責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填報《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屬檔案1)後,向舉報人送達《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2)。獎金髮放不受處罰最終執行情況的影響。
第十五條舉報人(聯合舉報的舉報人代表)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聯合舉報的舉報人代表授權書)辦理領獎手續,並填寫《瀘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單》(附屬檔案3)。舉報人無法到現場領獎的可授權委託他人代領,也可提供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資料遠程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舉報人未收到獎金的,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六條獎金髮放須嚴格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生態環境部門可探索線上轉賬、話費充值等靈活便捷的獎金髮放方式。
第十七條舉報人對生態環境部門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溝通,依法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查處和兌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陷他人或製造事端、惡意舉報,嚴重擾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工作秩序或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在官方網站上對舉報獎勵發現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信息公開和宣傳曝光均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舉報獎勵受理、線索交辦、認定、報批、獎金髮放等工作流程管理;加強舉報獎勵檔案管理,做好相關匯總統計;加強舉報保密管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落實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強化培訓,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和瀘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細則實施之前(來信以郵政或快遞公司簽收時間為準)舉報的,仍按照原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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