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瀘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瀘州市九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有效發動社會各界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鼓勵民眾進行舉報,維護我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檔案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舉報。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二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非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各區縣處非牽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相關工作。
第三條 舉報人可通過公安、市場監管、市金融工作局,以及人行瀘州中支、瀘州銀保監分局等部門舉報電話,或信函、網際網路等方式,對涉嫌非法集資事件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級部門根據被舉報對象所在地或其主要活動開展地向對應區縣行業主(監)管部門移送舉報線索。各區縣行業主(監)管部門對收到的舉報線索應進行初步判定並積極回應,確屬涉嫌非法集資的,要及時將線索移送處非牽頭部門。各區縣處非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核實、認定舉報線索,並組織進行相應處置。結果認定後,由處非牽頭部門負責發放舉報獎勵。各區縣相關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舉報電話應答、舉報線索收集整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對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
  處非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市處非牽頭部門確定。若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經確定由市處非牽頭部門處置認定的,由市級處非牽頭部門負責發放舉報獎勵。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者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名稱、身份信息、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舉報人不便提供真實姓名或名稱的,應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網路聯繫方式等),使行業主(監)管部門能夠與之取得聯繫;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基本的證據;
(三)舉報線索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自行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式;
(三)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或追查涉案資產有重要幫助的,經當地公安機關認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一項舉報進行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或委託授權領取、自行分配;
(三)市、區縣對同一案件線索不重複獎勵;同一舉報人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對民眾舉報且被採用的非法集資線索,各區縣處非牽頭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根據其作用、效果定期(原則上每月1次)進行等級評定。
一級線索:為防範或處置非法集資發揮重大作用的線索,涉案金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
二級線索:為防範或處置非法集資發揮較大作用的線索,涉案金額1億以上至10億元。
三級線索:為防範或處置非法集資發揮一定作用的線索,涉案金額1億元以內(含1億元)的。
四級線索: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收集舉報苗頭性的線索,及時發現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如住所、涉案人員、開展違法犯罪活動情況等),經舉報,相關部門及時查實制止、未造成民眾重大損失的線索。
以上一至三級線索中的金額認定,以有權機關對案件最終處理認定的金額為準。
第九條 對被採用的舉報線索給予獎勵,按照線索評定等級發放獎金。
一級線索:給予舉報人5萬元。二級線索:給予舉報人3萬元。三級線索:給予舉報人1萬元。四級線索:給予舉報人800元。
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特別重大的作用,為偵辦非法集資案件提供特別有價值的線索,經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可另行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標準,由處非領導小組根據案件情況,一案一策研究確定。
第十條 案發地跨區縣線索的評定由處非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參照第七條標準評定。
第十一條 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列入預算,具體金額根據實際情況測算列入保障。區縣舉報獎勵資金,由區縣財政列入預算。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應線上索等級評定結束後,將舉報線索獎勵領取記錄表,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字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或區縣處非牽頭部門,市或區縣處非牽頭部門根據舉報線索獎勵領取表安排資金,並通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處非牽頭部門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逾期未領取視為自願放棄。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延長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原則上由舉報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現場領取。如舉報人不能到場,可委託他人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舉報人授權委託書領取。
第十四條如舉報人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獲採用。因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處置屬工作保密內容,原則上不接受除舉報人本人現場查詢以外的獎勵情況諮詢,若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相關內容。市或區縣處非牽頭部門要加強舉報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審計、財政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政策解讀

為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維護我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瀘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瀘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2年 3月 10日起施行。為了讓廣大民眾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現對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1.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
2. 《四川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川辦函〔2016〕206號)
二、起草背景
為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機制,提升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的融合度,淨化金融生態環境,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有效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2017年5月,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瀘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瀘市府辦函〔2017〕118號),第一次明確了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有關規定。但由於原舉報獎勵辦法存在獎勵門檻過高、獎勵範圍過窄、獎勵兌現時間滯後等問題,不利於調動民眾舉報的積極性,影響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打早打小”目標的實現。
2021年5月1日《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正式施行,出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於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於防範化解風險,保護民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以來,為爭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主動性,市金融工作局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有關檔案精神,從降低獎勵門檻、細化線索獎勵標準,提高獎勵金額等方面的實際出發,重新制定了《瀘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辦法》的實施有利於提高我市民眾舉報非法集資線索積極性,實現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打早打小,防微杜漸”的工作目標。
三、主要內容
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機制是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重要內容,《辦法》制定有助於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及早發現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有利於及時打擊各類非法集資違法行為,最大限度保護民眾財產安全。《辦法》共六章十七條,主要內容有:
第一部分:總則。對非法集資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方便民眾認識非法集資的本質;明確受理部門及受理電話;明確了受理核實舉報人提供線索的步驟等。
第二部分:獎勵條件。明確了舉報獎勵的條件、實施原則,及舉報人利用職務之便自行或授意他人舉報等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部分:獎勵標準。根據涉案金額,明確了四個線索級別的獎勵金,分別為5萬元、3萬元、1萬元、800元。首次實施查實後苗頭性線索獎勵800元,實現防範非法集資於未然,同時,大大降低舉報獎勵門檻。
第四部分:獎勵程式明確了獎勵領取的步驟及時效等,明確不接受除舉報人現場查詢外的對獎勵情況諮詢,保護線索舉報人。
第五部分:監督及保密管理,規定了舉報獎勵部門的工作內容及工作要求,明確舉報人需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
第六部分:附則。規定了《辦法》自印文日起30日後的日期開始試行,試行期二年。
四、執行標準
《辦法》以市政府名義印發,自2022年3月1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
五、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瀘州市範圍內各行業領域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