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貴州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有效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等精神,結合實際而制定的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原《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貴州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通知》(黔處非辦發〔2016〕2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實施區域:貴州省
貴州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降低舉報門檻,加大舉報力度,鼓勵廣大民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及早發現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第三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舉報人以來信、來電、來訪、網路等方式,舉報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法集資行為,經查證屬實,予以相應獎勵。
第五條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具體負責舉報獎勵的實施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助同級處非辦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契約、收據等)、舉報情況說明(如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
(五)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匿名舉報,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
(三)舉報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的;
(四)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五)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式,但對嫌疑人抓捕、追贓挽損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六)省處非辦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最先舉報人是指在時間上第一個向處非辦、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人。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總額不超過規定的最高標準,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於跨市(州)的非法集資行為,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地區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可分別予以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向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分別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不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 舉報受理及流程
第九條舉報獎勵採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對舉報線索進行認定和獎勵。
第十條舉報獎勵按照屬地受理、屬地查證的方式進行,由各級處非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對跨市(州)的非法集資行為,由省處非辦確定主辦地受理或查證。
省處非辦接到舉報並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轉至省相關成員單位或者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的市(州)處非辦進行查證,報省處非辦審核並作出獎勵決定。各地處非辦接到舉報後,20個工作日內,由其受理並組織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進行查證(因案情複雜並需延長查證時間的,需向舉報人進行說明),並作出獎勵決定。
各級處非辦上報的舉報案件材料應包括: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名稱、案件性質、認定結果以及舉報人姓名、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案件基本線索和證據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處非辦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本部門的舉報獎勵聯繫方式,認真受理電話、書信、來訪、網路舉報,及時做好登記等工作,鼓勵民眾優先向非法集資行為實施地的相關地區、相關部門舉報。
民眾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非辦(金融辦);
(二)各級公安機關;
(三)各行業主(監)管部門;
(四)“貴州金融官微”微信公眾號;
(五)貴州省級政府服務熱線“12345”。
第四章 獎勵標準及獎金領取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分四個檔次:
(一)被舉報的行為經有關部門初步調查確實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即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金額超過1億元以上或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案件,給予舉報人7000元以上的獎勵;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在認定或實施被舉報線索的獎勵標準後,隨著調查逐漸深入,發現舉報線索滿足更高一檔獎勵標準時,獎勵資金的實施兌付需核減前一檔認定或實施的獎勵獎金。
第十三條本著鼓勵舉報的原則,各級處非辦可適當降低舉報門檻。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有效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五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有關實施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舉報獎勵有關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處非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逐級審核,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並按規定做好相應的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省級舉報獎勵資金用於向省處非辦舉報的非法集資獎勵資金;各市(州)、縣(市、區、特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本級舉報獎勵經費預算,用於本級處非辦受理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
第二十條各市(州)處非辦可依據本實施細則修改制定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並報省處非辦備案。如各市(州)在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已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與本實施細則存在衝突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各級處非辦應嚴格落實非法集資舉報的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統計和報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各市處非辦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處非辦報送上月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省處非辦應於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上月轄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處非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貴州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通知》(黔處非辦發〔2016〕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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