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是為鼓勵廣大民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行為,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3月8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酒政辦發〔2023〕24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酒政辦發〔2023〕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駐酒有關單位:
《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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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民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行為,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舉報非法集資行為。對發生在酒泉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對查實處置的重特大或複雜疑難以及跨縣(市、區)的非法集資線索舉報人進行獎勵。非法集資行為只涉及單個縣(市、區)的,舉報獎勵由所在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非牽頭部門”)負責。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方式向市政府金融辦或縣(市、區)處非牽頭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也可向公安部門或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由線索受理部門在採用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送同級處非牽頭部門。
第六條  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能夠證明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證據,包括書面證據、電子證據或其他形式證據;
(三)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和聯繫方式;
(四)舉報受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政府金融辦、各縣(市、區)處非牽頭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聯繫方式。為便於案件查處,鼓勵民眾優先向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三)舉報線索對非法集資行為或案件查處有幫助;
(四)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五)舉報線索經查證確認屬實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授意他人舉報的非法集資線索;
(二)處非成員單位或金融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現並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他部門查處的案件中給予表彰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被2個或2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最先舉報人是指在時間上第一個向處非牽頭部門、公安部門或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人。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2個或2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集體或者委託授權人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向多個部門分別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由案件承辦地處非牽頭部門實施獎勵,不重複獎勵。
(四)對於跨市(州)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不受市外是否給予獎勵限制,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證屬實,且能夠準確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採取“一事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市政府金融辦、縣(市、區)處非牽頭部門應在收到舉報線索後,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認定,並審核決定是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確定獎勵對象和標準;採取集中處理方式辦理舉報獎勵的,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其作用、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線索經甄別篩選採用,並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後認定為非法集資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經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後,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經法院審理判決確定為犯罪的,根據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公安部門和法院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處非牽頭部門。
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一)項的情形並給予獎勵的,不影響(二)、(三)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一)項獎勵不予扣減;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二)、(三)項情形的,在立案偵查後先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待案件刑事判決生效後,再次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在全國、全省或全市有較大影響的非法集資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況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  對決定予以獎勵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勵資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勵的形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獎勵單位應對領取獎勵人員身份信息予以核實。
第十四條  舉報人舉報內容應當真實。捏造、偽造舉報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獎勵資格,已做出獎勵的,撤銷獎勵決定,責令其退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市政府金融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否則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市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資金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統籌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縣(市、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全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處非牽頭部門結合實際制定舉報獎勵辦法,並報市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處非牽頭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金融辦報送本轄區非法集資舉報線索受理、查處和獎勵情況。
第二十條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外的部門接收到的非法集資線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酒泉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酒政辦發〔2017〕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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