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切實維護全區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按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獎勵”原則,具體工作由自治區各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公安、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按職責配合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通過來訪、來電、來信和網際網路等方式向自治區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舉報非法集資行為,自治區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辦公地址,舉報電話、信箱,舉報小程式等。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宣傳廣告、契約、收據、銀行流水等);
(二)被舉報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三)原則上實行實名制舉報,舉報者應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
(四)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五)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依法做出調查處置;
(六)舉報對象為個人的,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境內;舉報對象為單位的,其登記地應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知悉相關舉報線索、證據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受益他人舉報;
(二)非法集資人或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舉報;
(三)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被新聞媒體、網路信息等公開報導或披露;
(四)舉報的違法事實已進入行政處置或刑事立案程式;
(五)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情況由兩人及以上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實質性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共同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盟(市)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同一舉報人舉報不同案件事實的線索,可以分別給予獎勵。
(四)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給予獎勵。
第三章  舉報核查及獎勵標準
第八條  舉報核查處置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自治區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接到舉報並受理後,應留存相關舉報信息(舉報人姓名、聯繫方式、身份證明,舉報的通話記錄、材料、物證等)並進行分類登記;
(二)受理部門將舉報信息交由被舉報單位登記地(個人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核查處置;
(三)承接舉報核查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當地公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並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式處置。
(四)承接舉報核查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置結束後將調查取證結果、性質認定、處置意見和獎勵實施情況等形成報告及時反饋上一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影響範圍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標準如下:
(一)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涉案金額在1億元及以上或在全國、全區有較大影響的非法集資案件的獎勵;盟(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非法集資案件的獎勵。
(二)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採用後,對被舉報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非法集資定義的,給予舉報人不高於500元的獎勵;
(三)經調查認定,被舉報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屬行政違法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舉報人不高於2000元的獎勵;
(四)被舉報單位或個人被公安部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欺罪”等罪名立案偵查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舉報人不高於5000元的獎勵;
(五)舉報涉案金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非法集資案件法院判決生效後,給予舉報人不高於10000元的獎勵,案件在全國或全區造成較大影響的,獎勵數額另行確定,原則上不高於30000元。
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二)項的情形並給予獎勵的,不影響(三)(四)(五)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二)項的獎勵不予扣減;對於舉報線索同時符合上述(四)(五)項情形的,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後先行給予舉報人不高於5000元的獎勵,法院判決生效後視情再給予舉報人不高於30000元的獎勵;對行政處罰後,案件又轉入刑事訴訟程式的,對照上述(四)(五)項的規定執行,但在行政處罰環節已發放的獎勵相應扣減。
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四)項公安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欺罪”等罪名立案,但後期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後不以上述罪名移送檢察院、或檢察院不以上述罪名起訴、或法院不以上述罪名宣判的,將不再對舉報人給予後續獎勵。但本著鼓勵民眾積極舉報非法集資線索的原則,對前期已給予舉報人的獎勵無需退還。
第十條  各盟(市)結合實際確定獎勵標準,所需資金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獎金髮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交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四條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舉報、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盟(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盟(市)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及配套工作制度,並報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盟(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送上月本轄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此前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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