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是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59號檔案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 印發時間:2022年1月10日
  • 檔案全文
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59號檔案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非法集資行為。對發生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等其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製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其他部門)均應按照職責,配合做好舉報獎勵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可採取現金獎勵、實物獎勵等方式;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分次發放。
  第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定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置,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應主動加強政策宣傳,積極發動格線員、大學生村官、金融從業人員以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行業協會等參與監測預警並將其納入獎勵範圍。
  第七條 舉報人可通過書信、電子郵件、電話、網路、傳真、來訪以及通過“金安舉報中心”小程式等方式,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為方便案件查處,舉報人應優先向非法集資人登記地或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舉報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有利於案件查處工作;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聯繫電話;不提供真實姓名的,只適用實物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已掌握非法集資線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處置程式,但對查明案件事實、追贓挽損等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四)舉報人在其舉報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人或非法集資協助人的;
  (五)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六)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等其他不符合獎勵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或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不予給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集體或者委託授權人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分別向多個部門、省內不同地區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由案件主辦部門實施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四)對跨省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的限制。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一)舉報線索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甄別篩選採用,可先給予舉報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現金或相當價值的實物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在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
  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可酌情增加獎勵金額。
  (四)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一)項的情形並給予獎勵的,不影響(二)、(三)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獎勵不予扣減;案件被處以行政處罰後,又轉入刑事訴訟程式的,在行政處罰環節已發放的獎勵應當予以扣減。
  第十三條 各地應結合地方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及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線索的價值、涉及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細化獎勵標準。
  舉報獎勵標準可高於但不應低於本辦法所確定的獎勵標準。
第三章 獎勵程式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依法處置,並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做好舉報時間、舉報人身份、案件線索等登記工作,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舉報事項,應自受理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舉報線索進行甄別,認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應在受理舉報後20個工作日內,先期給予舉報人實物或現金獎勵。案件處置終結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提出擬獎勵意見,並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擬獎勵內容、生效法律文書等,報部門負責同志審批,按規定實施獎勵、發放資金。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人舉報予以刑事立案,認為符合本辦法舉報獎勵條件的,應提出擬獎勵意見,經本部門負責同志審批後,報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履行獎勵資金審核、發放程式。
  第十六條 舉報人也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受理舉報部門提交獎金髮放申請。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實物。
  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八條 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申領獎勵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未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時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 因非法集資處置事項內容涉密,不接受除舉報人以外的其他人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及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二十一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退還已領取的舉報獎勵資金。
  第二十三條 舉報獎勵有關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受理、實施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並報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備案。
  各市在本規定印發前已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與本規定衝突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等手段,統籌、指導各地按照本辦法,做好全省舉報獎勵受理、獎勵的各項工作。
  各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按照上一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舉報獎勵受理、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2016年12月12日省金融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金辦發〔2016〕8號)同時廢止。
(2022年1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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