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

《上海市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是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上海市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上海市實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已經2024年2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4年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下統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警示約談、調查認定和行政處置等。
公安、市場監管、網信、通信管理、宣傳、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五條(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配置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適應的執法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推進執法規範化、信息化,探索開展聯合執法等。
第六條(經費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相關經費可以用於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舉報獎勵、案件處置和第三方機構委託等。
第七條(考核評價)
本市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區領導班子平安建設相關指標考核內容。
第八條(區域協作)
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與長江三角洲區域以及其他省、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協作機制,在信息共享、風險預警、調查取證、案件移送和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交流,共同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第二章 防範
第九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非法集資發展態勢和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增強非法集資行為特徵的辨識度,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老年人等重點群體對非法集資的防範能力,強化風險自擔、責任自負意識,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安排一定時段、版面或者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營造全民防範非法集資氛圍。鼓勵其他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等方式,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
鼓勵涉老相關組織等社會力量開展老年人等重點群體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監測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格線化管理、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信訪渠道的作用,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明確監測範圍和重點,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風險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工作,並及時向相關單位傳送風險預警提示。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的,應當依法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作出相應研判並及時將情況報送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將情況報送所在地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一條(監測預警平台建設)
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加強市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建設,依託平台開展非法集資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實現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互通,並按照規定與國家監測預警平台互聯互通。
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運用市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分析、研判和上報涉嫌非法集資相關信息。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區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與市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對接。
第十二條(格線化管理)
本市將非法集資監測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應當及時報送所在地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格線監督員的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商事登記的名稱和經營範圍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發現已經登記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廣告內容限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非法集資行為的特徵,動態研究廣告監測的內容及重點。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內容及重點,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非法集資信息的識別。發現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會同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可疑資金監測)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送具體非法集資的可疑線索、判斷依據、已採取或者擬採取的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報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舉報)
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本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明確舉報獎勵標準,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定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民眾自治防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線索排查、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警示約談)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可以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單獨約談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三章 處置
第二十條(調查認定的主體)
發生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其登記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由登記地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由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進行調查認定。下列情形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
(二)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交辦的;
(三)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為需要直接組織調查認定的。
第二十一條(調查認定職責爭議解決)
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確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將有關情況報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二條(線索處理)
對通過舉報、移送、交辦等途徑收到的或者日常監測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嫌非法集資可能需要給予行政處罰,並應當由本部門組織調查認定的,予以立案;
(二)依法由其他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的,應當及時將行為線索進行移送,並配合做好調查認定工作;
(三)涉嫌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調查取證的內容)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依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以下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一)基本情況;
(二)集資方式、數額、範圍和人數;
(三)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契約兌付和納稅等情況;
(四)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情況;
(五)資金運作情況;
(六)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七)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
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四條(認定處理)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研判認定,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非法集資的,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並依法予以處置;
(二)不屬於非法集資的,予以撤銷立案。
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期限)
對於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每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資金清退)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加強清退集資資金的歸集,與集資參與人充分溝通、協商,明確清退人員、清退方式、清退進度等內容,做好清退集資資金工作。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經濟利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依法將獲得的經濟利益予以清退。清退的經濟利益應當納入清退集資資金。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採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清退集資資金,保障清退集資資金用於向集資參與人清退。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機構委託)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檢測、鑑定、評估、審計等服務。
對於提供服務中知悉的涉嫌非法集資信息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第三方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信息保護義務)
在非法集資案件調查、處置過程中,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知悉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信息保護義務的處罰)
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或者擅自泄露案件信息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行政責任)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運用制度威力應對風險挑戰的衝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檔案,要求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出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非法集資的防範和行政處置工作作出規定,同時明確各地可以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活動活躍。近年來,市委、市政府採取有力措施,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有效貫徹落實《條例》,固化本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實踐經驗,完善非法集資行政處置程式,有必要制定本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政府規章。
二、在夯實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方面,《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立足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形成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體系:一是明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區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全市和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警示約談、組織調查認定以及行政處置等。二是要求市、區政府配置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適應的執法力量,鄉鎮、街道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三是規定市、區兩級財政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的工作經費。四是明確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區領導班子平安建設相關指標考核內容。
三、在細化非法集資風險防範措施方面,《辦法》提出哪些要求?
為科學防範非法集資,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辦法》細化了以下內容:一是要求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根據非法集資的發展態勢和特點,有針對性組織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增強非法集資行為特徵的辨識度,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能力,並對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相關社會力量等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作出相關規定。二是要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風險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工作,並及時向相關單位傳送風險預警提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的,應當依法收集和保存證據,並及時將情況報送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三是將非法集資監測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明確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及時報送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四、《辦法》圍繞非法集資行政調查、處置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結合本市非法集資行政調查、處置的實際需求,《辦法》規定:一是明確對通過舉報、移送、交辦等途徑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審查,並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立案、移送等處理。二是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取證,重點掌握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集資方式、數額、經營方式、契約兌付和納稅情況等。三是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採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清退集資資金,保障清退集資資金用於向集資參與人清退。四是要求第三方機構對提供服務中知悉的涉嫌非法集資信息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予以保密。五是規定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案件調查、處置過程中,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並對違反該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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