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

陝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

《陝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於2023年3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31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索 引 號:116100000160002917/2023-00288
主 題 分 類:財政
發 布 機 構:陝西省政府辦公廳
成 文 日 期:2023-03-09
效 力 狀 態:有效
文 號:陝政發〔2023〕7號
名 稱: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細則全文

陝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建立健全工作體制與機制,明確部門工作職責,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分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派出機構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陝西省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成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領導小組。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督促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各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應當加強與上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溝通和聯繫,接受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督促、指導。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省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市、縣、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設有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的,由其履行牽頭職責;未單設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的,應當指定具有執法職能和執法基礎的部門履行牽頭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
    各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落實執法設備、執法車輛等保障,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水平。
第二章  防  范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格線化管理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開展常態化非法集資風險排查。
    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省級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有效整合政務數據、監管數據、網際網路公開數據以及第三方機構數據等,促進部門之間和區域之間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風險。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工作,條件成熟的可建立本級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採取日常監管、技術監測、專項排查、核實舉報等方式,加強對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並及時上報涉嫌非法集資相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進行格線巡查、樓宇管理等,並及時上報涉嫌非法集資相關信息。
第十條  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制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業務規範,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全省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全面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監測、跟蹤和分析信息及線索,建立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清單;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做好工作記錄,收集和保全相關證據,並配合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理財”“交易所”“交易中心”“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通過會商機制進行評判與認定,出具分析報告,指導其進行變更登記或註銷,對於涉嫌違法違規,未按照規定取得業務牌照或資質、違規開展金融業務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檔案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五條  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完善資金流動異常行為監測評價指標,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檢查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內部資金異常流動機制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行為應當立即反饋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發現重大、緊急資金異常流動情況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及時報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範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協助、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如發現相關風險線索,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按照上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要求,建立健全省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等活動,推動本行政區域內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宣傳教育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機關、廠礦、學校、家庭、社區、村組等重點區域場所,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分級負責,制定年度或者專項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培訓,提高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屬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九條  省內各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宣傳、網信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國家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定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警示約談及整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屬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三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共同進行調查:
    (一)設立網際網路企業、投資及投資諮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則上由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配合調查工作。
    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積極配合。
    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一)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
    (二)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指定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管轄的;
    (三)認為應當由本部門管轄的。
    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一)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
    (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由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管轄的;
    (三)認為應當由本部門管轄的。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確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報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對與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相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調查時,應當通知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到場,調查人員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調查人員、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簽字、蓋章。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被詢問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調查人員詢問時應當製作詢問筆錄,並交由被詢問人核對,核對無誤後簽字、蓋章確認。
    (三)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檔案、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調查人員對於封存的檔案、設備應當場清點並開具清單,由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和調查人員共同簽字、蓋章,並向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當場交付封存證據通知書和清單。封存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證據。
    (四)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有權依法查詢有關賬戶。查詢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和查詢公函,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查詢。
    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集資方式、數額、範圍和人數;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契約兌付情況、納稅情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主要關聯企業情況;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問題等。
    實施行政調查措施,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調查組,明確調查人員,制定調查計畫和方案;
    (二)製作調查通知書,在開展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單位或個人送達;
    (三)開展行政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並向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備。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經調查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經調查認定不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性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共同進行認定。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時,可聘請法律、金融、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論證,論證結論可作為認定的重要參考。
    經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式。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健全案件移送、證據移交、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
    1.執法人員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當場交付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查封、扣押決定書。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亦可指定有關人員或者委託第三人負責保管。
    3.發現有關場所、資產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
    (三)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經市級以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九條  非法集資資金清退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是資金清退主體,應當及時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怠於履行清退職責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法定範圍內對其從重處理,並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司法機關。
    (二)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組織包括但不限於公安、司法,以及行業主(監)管等有關部門審查並提出指導意見,並要求非法集資人召開集資參與人會議,說明資產情況、清退原則,聽取集資參與人意見,指導非法集資人在依法合規基礎上完善清退方案。
    (三)在與集資參與人協商一致前提下,非法集資資金清退可採取逐年按比例返還本金、折價入股和實物抵債等方式進行。
    (四)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及時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
    (五)清退資金不足以償還全體集資參與人本金的,按集資參與人出資比例予以統一清償。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集資參與人已獲得的利益應當從其本金中扣除。
    第三十條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一條  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陝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三十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加強輿情引導,做好信訪接訪,及時通報行政案件處置等相關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範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需要依法採取行政強制、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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