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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第五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第六條 省政府對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並統籌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指定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政策措施制定、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有關要求等事宜,同時督促指導市(地)政府(行署)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市(地)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本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職責分工,承擔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任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明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省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縣(市、區)負責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部門是本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明確負責本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並向縣(市、區)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備。
全省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全省各級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
全省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配強執法力量,落實執法設備、執法車輛等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制度,開展執法培訓,加強處置非法集資執法規範化建設,鼓勵探索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等執法方式。
第二章 防 范
第九條 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市(地)政府(行署)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工作。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建立省級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有效整合相關數據,促進部門、區域之間的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風險。
市(地)政府(行署)應當指導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工作,條件成熟的可以建立本級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
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採取日常監管、專項排查、核實舉報等方式,加強對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並及時上報涉嫌非法集資相關信息。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進行格線巡查、樓宇管理等,並及時上報涉嫌非法集資相關信息。
第十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當落實管行業必管風險的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做好本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非法集資風險線索台賬,定期收集匯總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情況,編制排查處置情況報告。發現非法集資風險線索的,應當在初核和研判的基礎上報送本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縣(市、區)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檔案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四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範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聯繫,建立信息交流通報機制,共同做好防範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上下聯動、緊密協作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全省範圍內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全省各級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行業主(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八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非法集資行為,通常按就近原則向非法集資行為所在地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根據線索屬地及時移送下級部門進行處理,也可直接組織處理。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定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完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舉報獎勵標準,暢通舉報受理渠道,完善舉報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第三章 處 置
第二十條 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主辦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組織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調查、認定、處置工作;協辦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收集整理好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及時移送相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並做好配合工作。
全省範圍內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涉嫌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配合調查認定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確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省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將有關情況報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對查處重大非法集資行為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在執法檢查時遇到恐嚇威脅或者暴力抗法的、需要部門開展協作處置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等跨行政區域案件的,可啟動聯合工作機制。
聯合執法中形成的行政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單位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
第二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對下列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網際網路企業、投資及投資諮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調查認定可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調查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實施調查取證時應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調查內容、調查重點和人員安排等。
(三)實施調查取證。調查人員有權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查、取樣、錄音、拍照、錄像等,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等證據。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調查取證主要包括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集資方式、集資額度、參與人數、資金運作情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主要情況等。
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被詢問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
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檔案、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調查人員查詢有關賬戶,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和查詢公函,並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調查報告包括調查認定的事實和主要證據、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性質、處理意見及依據等。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取證期間,為防止抽逃、轉移、藏匿資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
建立非法集資行政處置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機制,視情況需要邀請公安、檢察、法院及行業主(監)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金融及法律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參與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認定工作,其結論可以作為組織認定的重要參考。根據調查查明的事實、證據材料和相關規定進行研判,並作出下列認定意見:
(一)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根據需要決定採取的措施;
(二)認定不屬於非法集資的,撤銷線索登記。
第二十六條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執法人員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當場交付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查封、扣押決定書;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亦可指定有關人員或者委託第三人負責保管。
(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
(三)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的,由市(地)政府(行署)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由省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按照規定向省級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七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九條 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十條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三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組織調查有關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式。
第三十二條 處置工作完成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形成處置報告。處置報告主要包括:非法集資案件線索、被處置對象基本情況、調查取證及性質認定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置工作中所採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
第三十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範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具體類型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配合調查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主體存在《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國家和省政府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2022年3月24日,黑龍江省政府印發了《黑龍江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1.《實施細則》出台的主要背景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數,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為進一步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和全省金融、社會穩定,在深入貫徹、嚴格遵循國務院《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礎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實施細則》,經黑龍江省政府審定同意後正式出台實施。
2.《實施細則》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
《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實施細則》還列舉規定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以利於全省各級政府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查處非法集資行為,也便於公眾及早識別、自覺遠離、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3.《實施細則》確定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
《實施細則》參照《條例》相關內容,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一是堅持防範為主。加強監測預警,各方按職責紮實做好商事主體登記、網際網路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並切斷傳播渠道。全方位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的發生。
二是堅持打早打小。再次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和相應措施手段以及行業主(監)管部門防範和配合處置的職責,力爭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在苗頭狀態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
三是堅持綜合治理。針對非法集資涉及面廣、涉眾性強的特點,在堅持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的同時,進一步明確行業主(監)管部門應當落實部門監管職責,規定特定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義務,發揮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人民民眾的監督作用,切實形成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格局。
四是堅持穩妥處置。明確非法集資的調查處置職責以及跨地區非法集資案件的管轄原則、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調查處置手段以及對各類風險分別採取不同措施。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出規定,最大程度減少集資參與人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4.《實施細則》在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實踐中,一些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欺騙、誤導公眾的字樣,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成為非法集資高發領域。
《實施細則》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範非法集資行為。
5.《實施細則》在涉嫌非法集資廣告和網際網路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通過廣告和網際網路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實施細則》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
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實施細則》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二是明確監管職責。《實施細則》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電信主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涉嫌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的監測職責,以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網際網路信息治理長效機制。
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實施細則》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檔案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6.《實施細則》對加強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有哪些要求
早預警、早防控是實現非法集資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礎。近年來,各地各部門依託信息化技術、格線化管理和基層民眾自治力量,不斷提升監測預警能力。我省自建的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已正式運行,並與省內各市(地)實現對接。線下群防群治深入推進,認真落實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及時向舉報人兌付獎勵資金超過5萬元。連續多年開展全省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及時發現並處置了一批苗頭性風險。
基於上述實踐,《實施細則》構建了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一是依託省級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有效整合相關數據,促進部門、區域之間的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風險。二是要求行業主(監)管部門落實管行業必管風險的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做好本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三是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實施細則》規定的防範非法集資義務。四是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實施細則》要求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完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舉報獎勵標準,暢通舉報受理渠道,完善舉報工作機制。
7.《實施細則》規定了哪些行政調查、處置措施
為及時有效處置非法集資,《實施細則》明確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相關手段措施。具體包括:在調查階段,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權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資料並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詢有關賬戶,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等;在處置階段,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權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有關人員出境等。採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資人揮霍、轉移資產或者逃離出境,為處置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保障。此外,對涉嫌犯罪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8.《實施細則》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了哪些規定
《實施細則》堅持最大限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實施細則》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餘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為儘可能多地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實施細則》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同時,依據《條例》,《實施細則》再次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