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是201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意見
  • 發布機構: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 號:鄂政發(016〕6號
政令,內容,

政令

索 引 號:000014348/2016-35440
  • 分 類:其他 ;
  •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6年02月06日
  • 名 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 鄂政發〔2文 號:016〕6號

內容

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省政府專門成立了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近年來,在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多種因素影響,非法集資案件涉及的地區和行業領域不斷擴大,處置非法集資的任務十分繁重。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015〕59號要求和國務院相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充分認識非法集資問題的危害性、嚴重性、隱蔽性和複雜性,從保持經濟平穩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增強緊迫感、危機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作為當前重點工作來抓。要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加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堅決遏制非法集資活動高發蔓延勢頭,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強化監測預警,全面風險排查
當前,要更加重視並做好監測預警工作,力爭在苗頭時期、涉眾範圍較小時化解非法集資隱患。
(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深度風險排查,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重點行業主(監)管部門要制定相關行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管理辦法,進一步發揮一線把關職責,成立專門機構,組織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業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工作,深入推動防範工作落實。
(二)發揮金融監管機構作用。金融監管機構要加大規範監管力度,在嚴格防範金融從業人員組織、參與非法集資的同時,建立健全監測工作制度和問責制度,加強對資金異動的監測預警和分析報告。
(三)持續開展隱患排查活動。各地要制定完善非法集資排查工作方案,強化各類投融資類機構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資風險企業,進行名單制管理,研究處置對策,加快風險化解進度。
(四)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手機軟體等技術手段,建立基於大數據的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加強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五)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研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和民眾廣泛參與的防範預警機制,充分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發動廣大民眾積極參與非法集資防範工作,實現苗頭管控,使非法集資案件少發生、不發生。
三、講求方式方法,依法穩妥處置
綜合運用市場、行政、法律等手段,講求策略、方式、尺度和時機,科學研判,分類處理,堅決打擊和穩妥處置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好金融運行秩序和社會穩定大局。
(一)嚴防區域性、行業性風險。明確重點,將投資理財、擔保、房地產、農民專業合作社、網路借貸等領域作為重點,相關監管部門要做好風險防範和排查工作,遏制案件高發態勢,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新風險點的管控。
(二)加大跨區域案件辦理力度。強化協調,制定全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機制,規範案件協調程式,加大案件辦理力度,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三)依法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屬地維穩原則落實責任,及時回應民眾訴求,依法依規處置案件,積極穩妥做好因非法集資引發的各類社會矛盾的化解工作,爭取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消除在萌芽,有效維護本轄區內社會穩定。四、堅持疏堵並舉,改進金融服務
進一步加強金融工作,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鼓勵和支持各金融機構加大改革力度,依法依規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用更豐富的金融產品來滿足市場、人民民眾的投資需求和企業的資金需求。積極開展銀企對接,解決小微企業抵押難、擔保難、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協調解決銀行抽貸、壓貸問題,著力化解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斷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增加對小微企業有效資金供給,加大對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完善民間融資制度,拓寬民間投融資渠道,合理引導和規範民間金融發展。完善社會信用信息體系,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台,營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五、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
全面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強化社會公眾買者自負、風險自擔意識,讓民眾遠離非法集資
(一)建立全面覆蓋的宣傳教育工作體系。各級政府要組織做好本轄區內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力爭貼近基層、貼近民眾、貼近生活,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宣傳出版廣電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和各類媒體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實,層層推動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開展。
(二)加強對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制定完善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工作總體方案,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迅速行動,深入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家庭等活動,積極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項法制宣傳教育。
(三)加強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和清理。加強日常監管,強化媒體自律責任,嚴把廣告審查關口,封堵涉嫌非法集資資訊信息,淨化社會輿論環境。
(四)強化防範非法集資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為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依法科學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六、明確責任主體,形成工作合力
進一步完善省級與各市(州)、縣(市、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維護穩定、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理和宣傳教育等工作,進一步做好處非機構人員、經費保障工作,確保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組織到位、體系完善、機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問責機制,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內容,進一步規範各級領導幹部參與民間經濟金融活動。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地方和有關部門綜治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因重視不夠、防範措施不落實等主觀因素導致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照有關規定,堅決實行“一票否決”。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與市場準入、行業管理掛鈎原則,加強日常監管,確保所有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監管防範不留真空。對需要經過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防範和排查工作;對無需市場準入許可,但有明確主管部門指導、規範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防範和排查工作;對沒有明確主管、監管部門的行業領域,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市場監管手段,強化綜合監管,防範非法集資風險。省級層面要充分發揮省領導小組作用,省處非辦要進一步強化部門聯動,加強頂層推動,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增強工作合力。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細化措施,採取切實有力措施推動工作落實。省處非辦要督促檢查本意見落實情況,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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