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是201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意見
- 發布機構: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 號:鄂政發(016〕6號
政令
- 分 類:其他 ;
-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6年02月06日
- 名 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 鄂政發〔2文 號:016〕6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是201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宣傳...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工作機制,並明確牽頭部門。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是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簡述 2017年04月25日,2017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召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18、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參與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機制,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
(四) 協助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整頓和規範全省金融秩序,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防範、化解、處置各類地方金融風險。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協調推進網際網路金融清理整治工作。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作出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協調指導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統籌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金融工作議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
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收取大額預付費行為且資不抵債、已經“爆雷”,或引起不良影響、重大輿情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納入紅色等級,第一時間向屬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將問題線索函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法配合做好調查認定、後續處置等工作。發...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為充分發揮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對非法集資實施綜合治理,加大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經國務院同意而制定。該工作機制包括:建立...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是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現發布的。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財經委員...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1] ...
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苗頭,應及時商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妥善處置,並通報“聯席會議”。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本行業防範、監控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規章及行業標準。“聯席會議”要加大工作力度,對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處典型案件,...
(一)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有關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三)組織、協調對處置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議。(四)組織開展對涉嫌非法集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各地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調動轄內資源,統籌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不斷提升全社會對非法集資的辨識和抵禦能力,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防範意識,及時妥善處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保護好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推進市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格線管理員做好本格線內非法集資風險排查、隱患報告等工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格線管理員的業務培訓。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
第二條 對非法集資應當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依託省打擊及處置非法集資和證券違法活動工作領導小組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督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加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第五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成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
第二十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轄內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等,按照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組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等...
第三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第四條 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贛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參加的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設...
為充分發揮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對非法集資實施綜合治理,加大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經國務院同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製成員單位以外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應當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給予支持配合。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內部具體負責機構,配備與本行業、領域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力量,按照本級...
(四)穩妥處置。推動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分類施策,保護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第五條 市政府對全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依託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打非領導小組)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