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 貫徹實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 貫徹實施工作方案
  • 文號:鄂政辦函〔2021〕32號
方案
一、總體思路
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全省“兩會”及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部署,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建立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統籌組織、多方聯動、分工協調的工作機制,健全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推動地方金融規範有序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二、主要措施
(一)開展條例學習宣傳培訓。
1、利用新聞媒體宣傳解讀條例。創新宣傳方式,拓寬宣傳渠道,廣泛開展宣講解讀、採訪報導、諮詢服務等專題宣傳貫徹活動。
完成時間:2021年8月
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組織開展條例學習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方式,對條例進行宣講、培訓,準確把握和理解條例內涵,提升各級各部門對條例條文的理解能力和執行能力。
完成時間:2021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3、制定金融業發展規劃。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制定全省金融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確全省金融業發展目標、任務、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推進全省金融業快速健康發展。
完成時間:2021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金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4、提升金融服務功能。制定提升全省金融功能1+N檔案,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做大做強,大力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提升金融服務功能,更好服務全省高質量發展。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金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5、採取措施引導金融支持“三重”建設。引導金融要素投向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與企業的協調、對接機制,強化金融服務功能,逐步健全適應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支持體系。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金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6、支持金融集聚區建設。支持中部地區和長江中游區域金融中心等金融集聚區建設,增強金融資源集聚和輻射能力,做好機構培育、市場建設、人才引進、環境營造等工作。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金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7、持續開展資本市場建設。指導、幫助企業依法開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掛牌、債券融資,拓寬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提高治理水平。支持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爭取創新試點,加快設立科技創新專板,提升服務功能。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金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8、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持續補充、代償補償、保費補貼和業務補助等機制,推廣新型政銀擔合作,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增信力度。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9、引導綠色金融加快發展。組織制定國家綠色金融標準配套制度或者補充性地方綠色金融標準,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經濟活動提供金融服務。以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落地湖北為契機,大力開展碳金融和綠色金融發展。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0、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建立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與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對接機制,提升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服務能力。
完成時間:2022年底
責任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
11、制定普惠金融支持措施。大力推進縣域金融工程,加強金融信用市州縣建設,制定普惠金融發展支持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加強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2、採取措施促進金融創新。支持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興科技在金融服務和監督管理領域的運用,建立金融創新激勵和保護機制,推動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的合規創新。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3、建立健全金融人才各項服務機制。建立健全與地方金融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完善金融人才服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提供便利。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委人才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4、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建立完善金融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實行每年“金融領域高效辦成一件事”任務清單管理,加大金融政策宣傳和監督力度,組織辦好金博會、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大會等重要活動,提升湖北金融影響力。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商務廳、省科技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5、構建專業化金融中介服務體系。支持信用評級、徵信服務、資產評估、保險代理、融資倉儲等金融中介服務組織發展,推動金融服務中心、金融超市建設,構建高效便捷的專業化金融中介服務體系。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6、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設大數據監測預警平台,充分發揮監管部門作用,及時互聯共享信息,最佳化舉報獎勵制度,用好綜治格線載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指揮部成員單位
17、健全省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專項工作會議,加強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統籌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18、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參與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機制,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及時穩妥處置金融風險。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指揮部成員單位
19、建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督,做好實時監測、統計分析、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等工作。
完成時間:2022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用檔案。建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向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推動與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互聯互通。
完成時間:2022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1、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的運營監測。切實加強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經營數據的統計監測工作,做好發展情況統計分析,完善各類報表監測體系,按季度形成分析報告。
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22、督促地方金融組織行業協會完善自律管理。督促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典當等地方金融組織行業協會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開展行業發展研究、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標準化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和會員權益保護等工作。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3、制定行政執法配套規範檔案。制定行政執法暫行辦法、繪製行政執法規範流程圖、編制行政執法格式文書,制定現場檢查、行政聽證、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規範檔案,使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執法標準化。
完成時間:2024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4、制定或修訂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退出指引。制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指引,制定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的設立、變更及退出操作指引,修改完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設立、變更及退出操作指引,細化相關執法規範。
完成時間:2024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5、制定或修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實施細則。制定融資擔保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實施細則(辦法),針對其他需要納入地方金融監管的新型金融組織,配套制定相應的監管實施細則(辦法)。
完成時間:2024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三)開展條例監督檢查。
26、做好條例實施情況報告。按照要求,條例實施滿一年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條例實施情況報告;實施滿三年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條例實施情況自查或者立法後評估,提出條例實施情況自查報告或者立法後評估報告。
完成時間:2024年底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7、積極配合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條例執法檢查。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8、在制定相關配套規範性檔案中落實備案審查規定。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司法廳
三、相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條例對於促進我省地方金融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金融服務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結合條例內容,把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納入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各責任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按照時間節點完成規定任務,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三)落實主體責任。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貫徹落實實施方案相關職責,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加快制定、完善並落實配套制度和措施。
(四)強化監督實施。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工作方案,加強對條例在本轄區範圍內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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