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大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相關工作職責,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四條【基本原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防範為主。加強監測預警,全方位開展宣傳教育,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發生。
(二)打早打小。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將非法集資隱患化解在初始狀態。
(三)綜合治理。明確各方責任,強化協作配合,形成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格局。
(四)穩妥處置。分類施策,依法有序處置非法集資風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工作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監測預警機制、行政執法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等工作機制;
(二)督促、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級領導小組主要工作職責】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工作機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如下:
(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落實上級領導小組關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建立健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有關工作機制,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推動成員單位履職盡責、分工協作;
(三)研究解決關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重點工作;
(四)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其他工作。
第七條【牽頭部門及其主要工作職責】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應指定具體部門作為本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非牽頭部門)。省級層面處非牽頭部門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時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處非牽頭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一)在本級人民政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受理初核、行政處置、行刑銜接等工作;
(二)會同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機制;
(三)組織制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規範性檔案;
(四)按照本級人民政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要求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第八條【牽頭負責人及其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報上一級處非牽頭部門備案。牽頭負責人接受上一級處非牽頭部門的指導,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九條【成員單位及相關省(中)直單位工作職責】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省(中)直單位基本工作職責:
(一)做好本行業、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及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受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機制,切實開展風險排查監測;
(三)完善本行業、領域涉及非法集資的監督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監管和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受理初核、聯合調查認定;
(四)配合防範和處非牽頭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等工作;
(五)完成省人民政府、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安排的相關工作。
具體職責如下:
省委宣傳部:加強廣告監測和檢查,強化媒體自律責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資的資訊信息;積極協調電視台及報紙等媒體,根據處非工作需要,做好防範非法集資媒體宣傳。
省委政法委:指導本條線做好防範非法集資宣傳工作;協助推動重大非法集資案件依法處置工作;指導落實屬地維穩責任,積極導入法治軌道。
省信訪局:負責依法指導監督各地和相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參與人來信、來訪、網上投訴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協調職能部門和屬地做好民眾的來訪接待、教育疏導、政策解釋,推動化解信訪矛盾,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指導各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案件偵查工作,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指導監督地方金融監管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及對省政府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
省財政廳:負責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強廣告日常監測,依法查處涉及非法集資內容的違法廣告;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為非法集資設立或在運營中出現非法集資情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據處非牽頭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出具的認定建議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省廣電局:配合省委宣傳部積極協調電視台、報紙等媒體,根據處非工作需要,做好防範非法集資媒體宣傳。
省法院、省檢察院:根據處非牽頭部門和公安機關邀請,可提前介入共同開展線索研判、證據鎖定等工作。負責及時開展刑事訴訟、案件審理、資產處置等工作。
遼寧省稅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各級稅務機關接收、移交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依法依規提供涉嫌非法集資企業涉稅數據,堅決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稅收秩序。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對經處非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式,負責及時依法做出處理,配合做好非法集資防範、處置和宣傳工作。
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嚴格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完善反洗錢監測分析指標體系,加強對非法集資等涉嫌洗錢上游犯罪行為的監測分析,負責配合對審批和監督管理的機構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性質認定、處置和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監管局、大連監管局,遼寧證監局、大連證監局:負責配合對審批和監督管理的機構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性質認定、處置和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遼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依法協調辦理涉嫌非法集資對象限制出境事宜。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省衛健委、省林草局、省藥監局等各個行業的主管監管部門:依據前述第(一)至第(五)項職責負責做好各自主管監管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的宣傳防範、監測預警、線索核查、配合處置等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比照前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工作職責,指定對應條線部門或承擔相關工作的部門承擔對應職責。
第十條【經費人員保障】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經費保障,將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學習培訓、舉報獎勵、調查認定、聘請第三方專業力量開展輔助工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等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處非牽頭部門應當配備與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形勢任務等相適應的專職工作力量,明確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培訓,配齊執法設備,確保能夠正常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為調查認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等相關職責。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上下聯動、緊密協作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全省範圍內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各級處非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宣傳部門督促指導新聞媒體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監測預警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並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及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發揮基層格線化治理作用,完善格線管理員職責任務清單和工作流程,採取日常監管、格線巡查、專項排查、核實舉報等方式做好監測預警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格線管理員做好本格線內非法集資風險排查、隱患報告等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格線管理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監測預警職責】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工作。省級處非牽頭部門負責建立和運行維護省級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平台,加強大數據管理,有效整合相關數據,促進部門、區域之間的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向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涉及地市預警提示風險。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工作。
第十四條【行業風險排查】各行業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收集匯總本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情況,建立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清單,編制風險排查處置情況報告。排查處置情況報告應當動態反饋同級處非牽頭部門。在日常監管中,重點關注本行業、領域市場主體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行為監測。密切關注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融資行為,對企業通過集資方式或非正規融資渠道融資的行為予以重點監測;嚴密監測資金拆借和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銷售行為監測。密切關注企業的商品銷售行為,對不具有商品銷售真實內容或者不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目的,約定回購、返本銷售、售後包租、銷售商品份額、代管經營、暫存代售等行為予以重點監測。
(三)經營範圍監測。密切關注跨界經營行為,對可能涉及金融從業許可的經營行為予以重點監測。
(四)收益分配行為監測。對企業向投資人承諾固定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分配收益的行為予以重點監測。
第十五條【商事登記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處非牽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六條【廣告信息監測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處非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非牽頭部門認定或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檔案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處非牽頭部門應當會同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的監測。經處非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上報省處非牽頭部門,由省處非牽頭部門協調省電信主管部門進行及時依法處理。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處非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可疑資金監測機制】處非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共同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制定出台工作指引。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後集中轉出,交易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
(二)同一賬戶定期或不定期批量向其他賬戶轉出資金,具有支付利息特徵的;
(三)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資金流入,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的;
(四)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自然人賬戶短期內頻繁收取匯款的;
(五)以個人名義開立小額賬戶,大量資金轉入後短期內轉到他人賬戶的;
(六)其他可疑資金賬戶。
第十九條【線索報送機制】相關單位在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後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及本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與本級處非牽頭部門會商研判。對於跨市、跨省的風險線索,處非牽頭部門要及時、逐級上報。
基層格線員、民眾自治組織等群體在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後應立即向所屬街道報告,由街道向所在縣(區)處非牽頭部門報送。
第二十條【線索舉報渠道】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非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各級處非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設定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同時公布接收舉報的電話、信件郵寄地址、電子信箱、微信小程式等。接到舉報後要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行業自律】各類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各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二十二條【警示約談】處非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警示約談可由相關部門獨立或者聯合開展。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獨立約談情況及督促整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處非牽頭部門。
第三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線索受理】各級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受理登記制度,做好各種渠道獲得線索的受理登記工作。
(一)對涉嫌非法集資主體不屬於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的舉報線索,應當告知舉報人(單位)向相關受理主體舉報,同時將相關信息移送本級處非牽頭部門。
(二)對屬於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或在履行部門職責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做好登記工作,收集相關證據。
(三)做好上級部門、服務對象或其他單位通報的非法集資線索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線索初核】各級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在受理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後10個工作日內對涉嫌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舉報線索的真實性等進行初核並做好記錄。初核發現確有下列情況的,立即向本級處非牽頭部門移交線索及初核相關材料並向上級部門上報相關情況。
(一)設立網際網路企業、投資及投資諮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調查權屬認定】全省範圍內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涉嫌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處非牽頭部門應當配合調查認定工作。
處非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處非牽頭部門確定;對跨省(省、直轄市)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省級處非牽頭部門將有關情況報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六條【調查人員要求】處非牽頭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調查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且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做好記錄。調查人員與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主體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調查程式】調查認定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調查人員。
(二)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調查內容、調查重點和人員安排等。
(三)實施調查取證。調查人員有權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查、取樣、錄音、拍照、錄像等,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等證據。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
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調查報告包括調查認定的事實和主要證據、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性質、處理意見及依據等。
第二十八條【調查取證內容】處非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調查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集資方式、集資額度、參與人數、資金運作情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主要情況等。
(二)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檔案、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三)經處非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調查人員查詢有關賬戶,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和查詢公函,並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
第二十九條【調查期間處置措施】調查期間,處非牽頭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主體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管理服務部門或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涉嫌非法集資有關單位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三十條【線索研判】處非牽頭部門對於直接受理並完成初核的線索,或收到線索初核單位移交的線索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析研判,期間可根據需要組織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分析研判,決定是否啟動行政處置程式。
第三十一條【處置主體和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置,各級處非牽頭部門會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非法集資處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工作。
第三十二條【處置措施】為防止抽逃、轉移、藏匿資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處非牽頭部門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執法人員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當場交付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查封、扣押決定書;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處非牽頭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亦可指定有關人員或者委託第三人負責保管。
(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
(三)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的,由市處非牽頭部門決定,由省級處非牽頭部門按照規定協調遼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辦理邊控手續。
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非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採取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由省級處非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牽頭負責人發生調整變化的,應及時向遼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報備。
第三十三條【行刑銜接】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發現有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式。
第三十四條【配合處置】為非法集資設立或在運營中出現非法集資情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十五條【資金清退】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非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清退資金來源】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配合調查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主體存在《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處非牽頭部門應根據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認定結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文書材料】非法集資處置各類文書參照本省行政執法(監督)文書格式範本製作使用。
各級各部門要將線索受理、初核及處置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工作資料立卷歸檔。
第四十條【信用管理】對依照《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由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條【應急維穩】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維穩責任,統一組織領導處非牽頭部門、信訪部門、公安機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等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緊急事項和動態信息,應當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並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措施,妥善化解處置。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市級政府制定配套制度】各市可以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套制度。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的解讀材料
為貫徹落實《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效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遼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廣泛開展調研、充分借鑑相關行業治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起草形成了《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金融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新型金融業態加速湧現,同時,也給市場帶來了一系列不穩定因素。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數,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在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同時,有必要提升行政處置效能,著力解決行政機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不足、手段不夠等問題。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21年5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明確了非法集資違法行為的行政調查處置職責、行業主(監)管部門防範和配合處置的職責,賦予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調查處置手段,為行政機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了法律依據,提升了行政處置效能,在切實守護好人民民眾的合法財產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根據我省非法集資形勢特點、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及相關工作基礎制定《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重要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因地制宜細化落實《條例》的客觀需要,是固化提升防範處置經驗、加強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在《條例》整體框架下對相關部分內容予以細化,全文分為總則、防範、處置及附則4章,共43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一是明確了制定《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的目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非法集資、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定義,處非工作的基本原則等內容。二是明確了省級層面工作機制中,省人民政府、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省處非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及其職責。三是明確了市、縣、鄉鎮工作機制框架。四是對處非工作經費人員保障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章,防範部分。一是明確了在開展宣傳教育方面,各方應盡的義務。二是對監測預警機制建設提出具體要求。三是對行業主(監)管部門在本行業、領域負有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四是對負有商事登記管理、廣告信息監測管理、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管理、可疑資金監測等職責的部門提出具體工作要求。五是明確了線索報送機制和舉報渠道。六是明確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監)管部門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第三章,處置部分。一是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受理和初核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明確了行政調查過程中的調查內容、調查權屬認定、調察程式等內容。三是明確了調查取證期間,牽頭部門可以採取的措施。四是明確了資金清退原則和清退資金來源。五是明確了相關部門如何配合處置工作及處置過程中的行刑銜接問題。六是重申了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配合調查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主體存在《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主體責任。七是明確了對依照《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信用管理。八是明確了應急維穩主體部門。
第四章,附則部分。一是明確各市可以依據《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制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套制度。二是明確《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施行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