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

《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是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12月3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3〕2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全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建立完善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項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省有關部門以及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建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明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績效管理。下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接受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轄區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人才隊伍保障機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加快推動建設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有效整合全省政務數據、監管數據、網際網路公開數據以及第三方機構數據,促進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監測研判,及時預警提示。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防範非法集資工作納入“一中心一張網十聯戶”基層社會治理機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常態化排查和預警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負責清理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的市場主體。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
第十條 網信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際網路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套用的監測,及時將監測情況報送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一條 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與所在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定期將有關信息推送所在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共同指導和督促在黔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常態化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對發現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經初步核查後認為涉嫌非法集資的,可以移送具有管轄權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計畫,明確宣傳內容、宣傳對象、宣傳形式等事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新聞媒體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常態化宣傳教育活動,在每年全國防範非法集資集中宣傳月開展集中宣傳教育活動。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投資者風險防範教育。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防範非法集資宣傳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報送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在黔媒體應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活動,及時刊登、播放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提供的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廣告等宣傳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舉報受理電話、網路舉報受理平台等方式,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提供各類非法集資風險問題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機制,主動公開舉報受理渠道,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作用,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工作,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收到線索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當地縣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工作規程。省、市兩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
第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信息庫,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有關秘密泄露。
第十七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認定形式可以採取書面認定或會議認定。
第十八條 對登記地與行為發生地一致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必要時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組織調查認定下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確定。
重大、複雜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由省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指定具有管轄權的縣級及以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
第十九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立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採取現場檢查。
採取現場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時,有權要求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經調查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建立案件會商制度和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發現非法集資涉嫌犯罪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並接受同級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式。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
非法集資人應當在在黔商業銀行設立資金清退賬戶。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將清退資金歸集到非法集資人設立的清退賬戶中。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在黔商業銀行應當密切關注資金清退賬戶,對可疑交易及時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全省非法集資行政案件處罰裁量基準,標準化、規範化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中央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移送的未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的在黔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與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建立信用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將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推送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對利用非法集資進行融資,並給集資參與人帶來損失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將其信息推送給在黔金融機構提示風險。
第三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未履行防範和配合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職責,造成較大影響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將情況書面移送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程式追究其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將問題線索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
(一)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範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後果;
(三)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實施細則》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2021年5月1日《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標誌著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貴州省高度重視《條例》實施工作,健全省市縣工作機制和執法配套措施,明確省市縣三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建立符合本省實際的“3+X”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採取行政立案措施處置35件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多層次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全力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民眾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推動貴州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規範化建設,結合地方實際銜接《條例》實施,貴州省在充分吸納社會廣泛意見後,制定出台《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
  《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三個構成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即社會性。
  三、《實施細則》是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和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實施細則》明確建立省市縣三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整合部門資源,形成工作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作為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行政執法主體,在法定授權內依法行政處置非法集資違法行為。增加街道辦事處應當比照鄉(鎮)人民政府履行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職責的要求,督促基層自治組織履行非法集資風險排查職責並及時報告。
  四、《實施細則》是如何加強源頭防範的?
  《實施細則》明確建立線上線下監測預警機制,壓實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行政前置預警處置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風險處置移送、反饋機制,形成工作閉環管理。明確新聞媒體、行業協會防範非法集資義務,推動全社會形成“能識別、不參與、敢揭發”的防範非法集資氛圍。
  五、《實施細則》對行政處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實施細則》固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明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行政處置流程,確保法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秉持“以人民至上”理念,創新探索督促清退集資資金方式。嚴肅工作紀律,明確追責問責程式,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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