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促進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中國證監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6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非公開發行、轉讓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承擔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貴州證監局對省政府金融辦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省政府金融辦與貴州證監局應當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是為省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機構,是省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台,為省人民政府市場化運用貼息、投資等資金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第五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證券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遵循公平自願、誠實信用、風險自擔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
  第六條 運營機構負責組織本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交易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證券發行與轉讓
  第七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沒有處於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具體的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辦法;
  (三)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沒有處於持續狀態的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不得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除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之外的其他證券。
  第十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單只證券持有人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畫;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淨資產不低於一定指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一)以理財產品、合夥企業等形式匯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證券的;
  (二)將單只證券分期發行的。
  理財產品、合夥企業等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
  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向社會公眾發布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擬轉讓證券數量和價格等有關證券發行或者轉讓信息的,屬於前款規定的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但符合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通過運營機構的信息系統等網路平台向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發布證券發行或者轉讓信息;
  (二)投資者需憑用戶名和密碼等身份認證方式登錄後才能查看。
  第十三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以下簡稱掛牌公司),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證券的,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採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入後賣出或者賣出後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限制:
  (一)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
  (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發行、掛牌前已持有股權的股東認購或者受讓本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
  (三)因繼承、贈與、司法裁決、企業併購等非交易行為獲得證券。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掛牌轉讓申請檔案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在發行、掛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備案。
  第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
  第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網路平台,供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披露信息;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其他參與者應當按照規定和協定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九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披露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發生可能對已發行證券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並在發生可能對證券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公司治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可能對證券發行或者轉讓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
  第二十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業務。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應當在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託運營機構代為辦理。
  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得為其開立證券賬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在為其開立證券賬戶前,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其揭示風險,並要求其確認。
  本細則施行前已開立證券賬戶但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投資者,不得認購和受讓證券;已經認購或者受讓證券的,只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的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資金。
  運營機構應當通過登記結算機構建立投資者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在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獨立的專用結算賬戶,專門用於存放投資者資金。專用結算賬戶與運營機構自有資金賬戶要嚴格分離,不得混同。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
  運營機構應當每日監測投資者資金的變動情況,發現異常情形及時處理並向省政府金融辦、貴州證監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掛牌公司股東持股情況檔案,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對股東在交易轉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監督和即時統計,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
  第二十四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轉讓的證券,應當在登記結算機構集中存管和登記。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第二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妥善保存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等原始憑證及檔案,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檔案和資料,保存期限都不得少於20年。
  第二十六條 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證券賬戶開立、變更、註銷和證券登記、結算,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有序進行。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投資者的證券。
  第二十七條 登記結算機構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證券賬戶對接機制,將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納入到資本市場統一證券賬戶體系。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等,遵守行業規範,對其業務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運營機構可以自行或者組織有關中介機構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諮詢、財務顧問服務;
  (二)為證券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三)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四)為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五)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支持其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條 運營機構開展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其與市場參與者、不同參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採取業務隔離措施,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衝突;
  (二)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的,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不得提供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三)為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應當公平對待買賣雙方,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披露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運營機構可以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業務、產品、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
  運營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為中小微企業信息展示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運營機構不得為省外企業證券的發行、轉讓或者登記存管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運營機構可以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合作機制。但是,有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運營機構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下,積極組織開展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的推薦業務。
  第五章 市場自律
  第三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證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技術管理規範,並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合規性、安全性評估;未通過評估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運營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證券交易、登記、結算等信息系統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3號)向省政府金融辦、貴州證監局和登記結算機構分別報送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信息;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區域性股權市場安全穩定運行的重大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
  運營機構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指標、格式、統計方法應當規範、統一。
  第三十六條 運營機構、登記結算機構制定的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省人民政府的監管細則等規定,並報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備案。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發現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違反相關規定的,可以責令其修改。
  第三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的違法行為及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向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報告。
  運營機構應當暢通投訴渠道,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當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採取有關處置措施,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第三十九條 運營機構可以以特別會員方式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證券公司作為運營機構股東或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監管和自律規則。
  中國證券業協會督促引導證券公司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投融資活動提供優質高效低廉服務。鼓勵證券公司為區域性股權市場提供業務、技術等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省政府金融辦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負責人、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信息系統,複製有關數據資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貴州證監局可以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對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運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四十二條 運營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區域性股權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由省政府金融辦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並更換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十三條 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金融辦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督管理措施:
  (一)違反公平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的;
  (二)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審慎審查原則的;
  (三)運營機構在每個交易日沒有發布證券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的;
  (四)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五)運營機構在為自然人開立證券賬戶前,沒有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其揭示風險並要求其確認的;
  (六)運營機構保存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有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的;
  (七)向不合格投資者發行證券的;
  (八)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的;
  (九)運營機構沒有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其與市場參與者、不同參與者之間利益衝突的;
  (十)單只證券持有人數量累計超過200人的;
  (十一)採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的;
  (十二)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者賣出後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少於5個交易日的;
  (十三)採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的;
  (十四)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除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之外的其他證券的;
  (十五)運營機構為省外企業證券的發行、轉讓或者登記存管提供服務的;
  (十六)有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的;
  (十七)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的資金被挪用的;
  (十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對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中國證監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或者其他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貴州證監局發現違反本細則行為的線索,應當移送省政府金融辦處理。
  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金融辦未按照規定對違反本細則行為進行查處的,貴州證監局應當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貴州證監局對省政府金融辦的監管能力和條件進行審慎評估,加強監管培訓,採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監管能力與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四十八條 貴州證監局可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安全規範運行情況、風險管理能力等進行監測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先行先試相關業務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規定予以清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誠信檔案,並按照規定提供誠信信息的查詢和公示。
  運營機構和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及其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應當同時按照規定記入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為省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者轉讓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細則。
  第五十二條 貴州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為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合法運營機構,已向社會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貴州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我省結算公司,應待中國證監會認可工作開展後積極爭取成為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登記結算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8〕3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實施細則》出台背景
  為促進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中國證監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實施細則》重要意義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是為省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機構,是省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台,為省人民政府市場化運用貼息、投資等資金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服務。積極穩妥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發展,有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利於有序擴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業融資。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為七個章節,總計五十三條,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定位、業務範圍及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的監管職責等;第二章證券的發行與轉讓,明確在運營機構股票發行的條件、發行可轉債的條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發行方式、掛牌轉讓方式、信息披露等;第三章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明確證券賬戶管理和登記結算相關規定;第四章中介服務,明確中介運營機構可開展的業務範圍、服務對象、風險防控措施、中介機構管理、與證券期貨等各類機構的合作機制等;第五章市場自律,對違規處理和報告、信息技術管理等提出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省政府金融辦和貴州證監局應履行的具體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和出現重大風險的處置措施等;第七章附則。
  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或轉讓的證券,限於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式認可的其他證券,不得違規發行或轉讓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資;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只證券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轉讓的,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區域性股權市場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合格投資者應是依法設立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夥企業,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畫,以及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單只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
  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唯一合法運營機構為貴州省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交中心)。股交中心組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交易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場規範穩定運行。貴州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公司)為我省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技術管理規範。股交中心和登記結算公司按規定向省政府和證監會報送信息,並將有關信息系統與證監會指定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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