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是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進一步簡化企業登記程式,提高登記效率,明確登記人員職責,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 貴州省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政策解讀,

辦法發布

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的通知
黔市監注〔2019〕4號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行政審批局,省局企業開辦服務處:
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重大部署總局“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登記要求,省局制定了《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經2019年6月18日省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一審一核制辦法》(黔工商注〔2007〕10號)和《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審核合一辦法》(黔工商注〔2015〕21號,規範性檔案編號QFGD-2015-27005)同時廢止。
2019年6月25日

辦法正文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企業登記程式,提高登記效率,明確登記人員職責,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適用本辦法。
股權出質登記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登記審核合一是指企業登記全程均由登記機關具有執法資格的同一登記人員負責完成受理、審查、核准等各環節業務,實行“審核合一、一人通辦”制度。
第四條 登記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一)審查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資格, 同時審查其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屬於本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
(二)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依法進行核實;
(三)在職權範圍內代表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核發營業執照或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或換髮營業執照;
(五)提請會商特殊疑難的重大登記註冊事項。
第五條 登記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或疑難問題,登記人員不能單獨作出決定時,登記註冊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經集體研究決定準予登記的,登記人員應當執行。
第六條 登記人員對登記註冊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辦理登記。登記人員必須在公開承諾時限核心準辦結,符合當場登記條件的,應當場登記。
第七條 審核合一登記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登記人員應當對所辦業務一次性了解並解答清楚。
第八條 審核合一登記實行“誰核准、誰負責”工作原則。嚴禁越權登記,嚴禁隨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記條件。
登記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上級要求予以登記的,登記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嚴禁以服務企業為藉口,引導或協助申請人製作有違事實真相的企業登記申請材料;不得為申請人代辦應由其自身承擔的事務。
第十條 登記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視情節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審核合一登記材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著力最佳化企業註冊登記內部流程,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通知》(黔府辦發﹝2018﹞28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審批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見》(黔委廳〔2018〕55號)和《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統一規範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8〕1號)等檔案精神,以及《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省市場監管局印發實施了《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審核合一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1.《辦法》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的核心內容是明確企業登記全程均由登記機關具有執法資格的同一登記人員負責完成受理、審查、核准等各環節業務,實行“審核合一、一人通辦”制度。
2. 《辦法》的適用哪些範圍?
答:主要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股權出質登記業務。
3. 《辦法》明確的登記人員職責許可權包括哪些內容?
答: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職責許可權,一是審查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資格, 同時審查其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屬於本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二是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依法進行核實;三是在職權範圍內代表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四是核發營業執照或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或換髮營業執照;五是提請會商特殊疑難的重大登記註冊事項。
4.登記人員主要採用哪種形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答:《辦法》進一步明確,登記人員對登記註冊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辦理登記,登記人員必須在公開承諾時限核心準辦結,符合當場登記條件的,應當場登記。
5. 審核合一登記的工作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規定,審核合一登記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誰核准、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登記人員應當對所辦業務一次性了解並解答清楚。嚴禁越權登記,嚴禁隨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記條件。
6. 在什麼情形下,登記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答:《辦法》規定,登記人員依法可以獨立行使職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上級要求予以登記的情形,登記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7.登記人員是否可以為申請人代辦應當由其自身承擔的事務?
答:不能。《辦法》明確規定,嚴禁登記人員以服務企業為藉口,引導或協助申請人製作有違事實真相的企業登記申請材料;不得為申請人代辦應由其自身承擔的事務。
8.在什麼情形下,需對登記人員進行問責處理?
答:《辦法》明確規定,登記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視情節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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