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
陝政發〔2013〕5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2013年10月25日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現就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為原則,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降低社會創業門檻,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放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名稱中可以使用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要求保留原企業名稱的,可以在原企業名稱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組織形式作為改制後的企業名稱;從原單位剝離的企業,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單位的字號或簡稱。企業法人有兩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稱中可以登記“集團”字樣。市、縣級工商局可以受理冠“陝西”字樣企業名稱核准申請。
(二)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市場主體提交住所權屬證明確有困難的,可只提交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或者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使用證明即可登記註冊。同一地址可以登記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市場主體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不同地址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工商部門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註冊。
(三)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四)放寬市場主體經營範圍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按照《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範中的“大類”、“中類”或“小類”自主選擇經營範圍。新興行業經營範圍可以使用新興行業用語表述。
(五)實行“先照後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前置許可審批項目中的27個項目(目錄附後)繼續作為前置許可項目,其他前置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為後置許可項目。涉及後置許可項目市場主體,先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登記機關在其經營範圍中標註“憑許可證明檔案在有效期內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