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為規範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自由裁量權行使,健全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019年12月22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規定共二十三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指導意見》(黔工商法〔2007〕27號)及《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黔工商法〔2017〕10號)、原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試行)>和<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黔質技監政〔2009〕190號)及《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等三個配套的裁量基準檔案(黔質技監法〔2011〕104號、黔質技監法〔2011〕396號、黔質技監法〔2015〕54號),以及原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基準》(黔食藥監發〔2017〕4號)中關於食品部分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及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 發布機構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黔市監發〔2019〕6號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2日
  •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正文,

規定發布

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黔市監發〔2019〕6號
省藥品監管局,各市、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已經省局2019年11月29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22日
附屬檔案:
1.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
2.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規定正文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自由裁量權行使,健全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我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貴州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視違法情節輕重程度、後果影響大小等因素,據以確定是否處罰,以及作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平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並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惡劣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生產經營規模、涉案物品的多寡與風險性、涉案品種監管的寬嚴、涉案金額的大小等;
(五)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
(六)違法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是否具有身體或經濟特殊情況;
(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八)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採取的措施;
(九)違法行為次數及頻率;
(十)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範,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
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新舊規定不一致的,違法行為發生或者延續到新規定生效後的,適用新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規定生效前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有相關規定的,優先適用我省的法規規章。
第六條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有可選擇的處罰幅度的,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範圍內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從輕、一般、從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較低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二)一般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一般按照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確定。
(三)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高的處罰幅度,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法律、法規、規章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並處;適用從重處罰的,應當予以並處。
第八條 同一違法行為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係的,遵循“分別處罰,一併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係的,適用吸收原則,從重處罰
第九條 同一辦案機關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一)及時、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主觀過錯,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三)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減輕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有立功表現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八)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嚴重違反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工藝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四)兩年內曾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六)在扶貧領域中侵害民眾利益的;
(七)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對象的違法行為;
(十)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一)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對投訴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二)拒不採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後果擴大的;
(十三)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四)連續違法時間較長,或者涉案產品數量較多,或者涉案產品貨值較大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形。
違法行為具有前款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一項情形或第五項至第十五項中兩項以上(含兩項)情形的,原則上屬於“情節嚴重”。相關實體法對“情節嚴重”有專門處罰內容和處罰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實體法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專門處罰規定的,應當按處罰幅度上限實施處罰。
雖符合前兩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除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列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六條 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後作出裁量決定,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市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辦案中應當充分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認真進行覆核;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嚴格依據證據準確認定裁量情節,合理適用裁量標準。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但出現新的證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條 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中應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表述,適用從輕、從重處罰的,應當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適用同本規定同時印發的《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具體裁量標準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按照省藥品監管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和各縣、區市場監管局可以在省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對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進行細化和量化。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
第二十二條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裁量標準”欄所稱“以下”“不足”“不超過”包括本數;“以上”“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和《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指導意見》(黔工商法〔2007〕27號)及《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黔工商法〔2017〕10號)、原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試行)>和<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黔質技監政〔2009〕190號)及《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等三個配套的裁量基準檔案(黔質技監法〔2011〕104號、黔質技監法〔2011〕396號、黔質技監法〔2015〕54號),以及原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基準》(黔食藥監發〔2017〕4號)中關於食品部分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及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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