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法行為

共同違法行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從本質上看,共同違法行為屬於實質意義上的“一事”或“一個行為”,而非“多事”或“多個行為”。

共同違法行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有:⑴共同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可以是2個以上自然人、2個以上的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與單位;⑵ 共同違法主體客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行政違法行為。即各行為人為追求同一違法結果,完成同一違法事實而實施的相互聯繫、相互配合的違法行為,這一違法行為與違法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從本質上看,共同違法行為屬於實質意義上的“一事”或“一個行為”,而非“多事”或“多個行為”;⑶共同違法主體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違法故意,即通過意思聯絡,多個行為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行為會發生某一事實結果,並決定參加共同實施該違法行為,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關於共同行政違法行為的立案和處罰: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我們不難發現,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簡稱“違法行為”,其包含了“共同違法”行為。由於《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共同違法”如何處罰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 本人認為,在處理共同違法行為時應注意:一是不能對共同違法行為人各自立案,而應合併立案,因為共同違法行為本質上屬於一個違法行為,對一個違法行為各自立案,明顯是違反法律不得重複評價的精神。二是實體法明確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人需要分別處罰時,要依據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具體分工、參與的程度、所起的作用等進行處罰。三是實體法沒有明確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人應分別處罰時,要堅持“法無明確規定不處罰”的原則,不能對共同違法行為人分別進行處罰,而應合併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