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平涼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平涼市政府同意,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線索,依法查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及《甘肅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甘處非辦〔2016〕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和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和省上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對發生在平涼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市、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縣(市、區)處非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等其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均應按照職責,協同市、縣(市、區)處非辦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舉報獎勵可採取現金獎勵、實物獎勵等方式;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分次發放。
第七條 市、縣(市、區)處非辦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微信公眾號、電話號碼,並在各自網站設定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置。
第八條 市、縣(市、區)處非辦及其他有關部門應主動加強政策宣傳,積極發動基層格線員、社區工作者、志願者、大學生村官、金融從業人員以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行業協會等參與監測預警並將其納入獎勵範圍。
第九條 舉報人可通過書信、電子郵件、電話、網路、傳真、來訪等方式,向市、縣(市、區)處非辦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為方便案件查處,舉報人應優先向非法集資行為地的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舉報獎勵原則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舉報獎勵工作由市、縣(市、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同一舉報線索涉及跨區域的,由線索主辦地負責舉報獎勵工作。
(二)獎勵最先舉報人原則。同一線索被兩個(含)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對最先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他舉報人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確有幫助的,經核實認定,可以酌情予以獎勵。
(三)不重複獎勵原則。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集體或者委託授權人領取、自行分配;同一舉報人分別向多個部門、省內不同地區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由案件主辦部門實施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四)保守秘密原則。依法保障舉報人人身安全,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的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五)鼓勵舉報原則。集資參與人或者其親屬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依法受理的,視為舉報。對跨省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的限制。
第三章 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有利於案件查處工作;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聯繫電話;不提供真實姓名的,只適用實物獎勵。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負有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定義務或者查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法定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處置程式,但對查明案件事實、追贓挽損等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四)舉報人在其舉報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人或非法集資協助人的;
(五)舉報或者檢舉事項,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立功情節的;
(六)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等其他不符合獎勵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或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不予給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一)舉報線索經市、縣(市、區)處非辦及其他有關部門甄別篩選採用,可先給予舉報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現金或相當價值的實物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在市、縣(市、區)處非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
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可酌情增加獎勵金額。
(四)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一)項的情形並給予獎勵的,不影響(二)、(三)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獎勵不予扣減;案件被處以行政處罰後,又轉入刑事訴訟程式的,在行政處罰環節已發放的獎勵應當予以扣減。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各自經濟實力及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線索的價值、涉及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細化獎勵標準。
舉報獎勵標準可高於但不應低於本辦法所確定的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 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依法處置,並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做好舉報時間、舉報人身份、案件線索等登記工作,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舉報事項,應自受理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跨省(市、區)、市(州)的線索,由市處非辦報告省處非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跨縣(市、區)的線索,由市處非辦會同市公安局、市行業主(監)管部門商定後移送線索主辦地辦理。
第十七條 受理部門對舉報線索進行甄別,匯報同級處非辦認定為非法集資的,應在受理舉報後20個工作日內,由同級處非辦先期給予舉報人實物或現金獎勵。案件處置終結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縣(市、區)處非辦或公安機關應提出擬獎勵意見,並將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擬獎勵內容、生效法律文書等,報市、縣(市、區)處非領導小組審批,按規定實施獎勵、發放獎金。
第十八條 舉報人也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受理舉報部門提交獎金髮放申請。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實物。
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二十條 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申領獎勵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未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時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因非法集資處置事項內容涉密,不接受除舉報人以外的其他人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處非辦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及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退還已領取的舉報獎勵資金。
第二十五條 舉報獎勵有關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受理、實施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並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處非辦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等手段,統籌、指導各縣(市、區)按照本辦法,做好全市舉報獎勵受理、獎勵的各項工作。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5日內,向市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轄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情況納入年度處非工作和金融風險防控平安建設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4月1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平涼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平政辦發〔2017〕3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17年4月12日平涼市政府制定印發《平涼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5年,現已到期。按照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辦法》實施效果,2022年下半年平涼市處非辦(金融辦)啟動辦法的修訂工作,期間廣泛徵求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各方意見,經過反覆論證修訂,形成本《辦法》,於2022年10月20日正式印發,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線索,依法查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及《甘肅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甘處非辦[2016] 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包括總則、舉報獎勵原則、獎勵條件及標準、獎勵程式、監督管理和附則共6章30條,比原《辦法》多了1章9條。其中制訂的目的、非法集資的界定、舉報的方式方法、舉報獎勵原則、舉報獎勵條件、監督管理和附則等18條沿用了原《辦法》的表述和規定,修改和補充了13條:
一是調整了《辦法》適用範圍。原《辦法》實行的市縣各制定各的舉報獎勵辦法,市上印發的《辦法》僅對市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做了規定。新《辦法》對全市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作了規定。
二是調整了舉報獎勵的責任單位。原《辦法》第二條規定舉報獎勵受理單位為市處非辦,新《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修改為舉報獎勵由市縣處非辦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等其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均應按照職責,協同市縣處非辦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
三是調整了獎勵方式和類別標準。原《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實行分類按比例獎勵,按舉報證據線索的詳細程度劃分為3類,重點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萬元。根據全市近7年非法集資發案和獎勵兌現情況,為了鼓勵舉報,防早防小,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調整為既可獎勵現金,也可獎勵實物;既可一次性獎勵,也可以分次獎勵。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分3類情形確定了獎勵的上下限額。最高獎勵額度沒有變化。
四是擴大了舉報獎勵範圍。為了發動民眾,鼓勵舉報,參照外省市的經驗,新《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第五款明確將基層格線員、社區工作者、志願者、大學生村官、金融從業人員以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行業協會、集資參與人或者其親屬等納入了獎勵範圍。
五是細化了獎勵程式。新《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對舉報受理、線索移送、線索甄別、先期獎勵、結案獎勵、獎勵及領獎時限等作了明確規定。還明確規定舉報人可依據本《辦法》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獎勵。
除此之處,新《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還分別對優先案件發生地有關部門舉報、舉報人信息、不予獎勵的情形、跨行政區域舉報線索的商定、市縣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納入年度處非工作和金融風險防控工作平安建設考核內容等作了補充規定。
三、新修訂的《辦法》主要規定
《辦法》分6章、30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獎勵形式、受理渠道及財政保障等。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發生在平涼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書信、電子郵件、電話、網路、傳真、來訪等方式,向非法集資行為地的市、縣(市、區)處非辦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舉報獎勵工作,由市、縣(市、區)處非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舉報獎勵原則。明確了舉報獎勵原則,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獎勵最先舉報人原則、不重複獎勵原則、保守秘密原則、鼓勵舉報原則等。
第三章獎勵條件及標準。明確規定舉報獎勵適用範圍和獎勵標準。對同時符合下述3項條件的,屬於舉報獎勵範疇:(1)舉報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2)舉報內容有利於案件查處工作; (3) 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的。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聯繫電話;不提供真實姓名的,只適用實物獎勵。舉報獎勵標準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1)舉報線索經市、縣(市、區)處非辦及其他部門甄別篩選採用,可先給予舉報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現金或相當價值的實物獎勵。(2)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在市、縣(市、區)處非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3)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可酌情增加獎勵金額。
第四章獎勵程式。明確規定線索受理程式及獎勵流程。受理部門對舉報線索進行甄別,匯報同級處非辦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應在受理舉報後20個工作日內,先期給予舉報人實物或現金獎勵。案件處置終結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縣(市、區)處非辦或公安機關應提出擬獎勵意見,並將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擬獎勵內容、生效法律文書等,報市、縣(市、區)處非領導小組審批,按規定實施獎勵、發放資金。舉報人也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受理舉報部門提交獎金髮放申請。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及工作人員,以及舉報人提出要求。規定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舉報人應如實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否則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退還已領取的舉報獎勵資金。
第六章附則。規定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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