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柳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是柳州市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依法查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柳州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42號)和《廣西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處非發〔2017〕1號)精神,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依法查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我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42號)和《廣西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處非發〔2017〕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將社區格線員等非公職人員納入獎勵對象範圍,鼓勵社區格線員積極參與線索舉報。本辦法適用於舉報人以來信、走訪、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對本市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四條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監管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柳州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處非辦)負責市本級獎勵資金的審核與發放,城區、新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承擔此項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舉報線索的受理、審核,並對於符合獎勵條件的線索向市處非辦提出舉報獎勵申請。各縣負責制定本級轄區內舉報獎勵辦法,具體開展舉報獎勵工作,並報市處非辦備案。
市本級和各縣、區處非辦(或承擔此項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本轄區舉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接待舉報的時間和地點或其他接受舉報的方式等。
市本級舉報途徑:
(一)撥打電話0772—2833737舉報;
(二)通過電子郵件jrbzqk @126.com舉報;
(三)就近到案件所在轄區公安部門、轄區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四)通過信件郵寄舉報材料。地址:柳州市潭中東路12號,柳州市財政局轉市處非辦(收),郵編:545006。
第二章獎勵對象條件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
(二)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的其他人舉報的;
(三)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舉報的;
(四)舉報的內容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路信息等公開報導或披露的;
(五)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非法集資案件;
(六)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七)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獎勵的。
第七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以最先收到的舉報材料對應的舉報人認定為獎勵對象。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於跨區域非法集資行為,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地區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可分別給予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由主要受理舉報事實地給予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八條舉報內容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綜合評定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對偵破案件發揮重大作用。
二級:舉報人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對偵破案件發揮較大作用。
三級:舉報人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對偵破案件發揮一定作用。
第九條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舉報案件情節、性質、涉案金額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的,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予獎勵;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四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的,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三給予獎勵;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二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的,可視情況給予500—1000元獎勵。
(四)對提供非法集資類違法違規廣告圖片或詳細信息,經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轄區公安部門聯合查證,並經轄區處非辦審核確認為違法違規廣告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每起舉報件的獎勵人數不超3人(含3人)。此項獎勵可與前三項同時享受。
第十條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全國、全區或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在案件司法終審判決生效後,除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外,市處非辦可會同市財政部門視具體情況給予舉報人適當加獎,對於獲得自治區獎勵的市處非辦不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各城區、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資金及非法集資類違法違規廣告的獎勵資金由市本級承擔。各縣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資金及非法集資類違法違規廣告的獎勵資金由縣級承擔。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各縣可結合地方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相應調整獎勵標準,原則上不低於上述標準。
第四章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各級處非辦收到的舉報線索,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轄區行業主(監)管部門或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若受理單位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各級處非辦,由各級處非辦協調有關部門辦理。
收到轉辦線索或接到直接舉報線索的受理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屬於非法集資類違法違規廣告線索的,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聯合轄區公安部門核查。
受理單位應線上索查證屬實後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告知各級處非辦。
第十三條獎勵舉報人員,一般應當在判決或裁定生效後進行,各級處非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受理單位查證屬實,司法終審判決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獎勵資金。第九條第(四)項的獎勵,由城區、新區處非辦提出審核意見,市處非辦按季度匯總後統一代發至舉報人銀行賬號內。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各級處非辦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聯合市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並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獎勵資金應在作出獎勵決定1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舉報人。各城區(含新區)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受理舉報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對象。
第十九條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由市處非辦等舉報獎勵單位撤銷獎勵並追回獎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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