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30號)、《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建設的通知》(辦建管函〔2017〕544號)和《中共營口市委辦公室 營口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營委辦發〔2017〕33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31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第二條 總體要求
各級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方關係、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市本級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的組織、運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會議管理
第四條 會議分類
河長制會議分為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部門聯席會議和市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河長辦”)會議四種。
第五條 總河長會議
總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全市河長制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制度、實施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及考核方案、表彰獎勵、重大責任追究等事項,協調解決全市河庫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總河長會議由總河長或委託副總河長主持召開,由市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市副總河長及河長,下級總河長及副總河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河長辦主任等。
總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簽發。會議議定的事項由下級總河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六條 河長會議
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安排部署,研究決定責任區河長制重點工作、實施方案、推進措施等。
河長會議由河長主持召開,由市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責任區下級河長,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市河長辦主任等。
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河長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責任區下級河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七條 部門聯席會議
部門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落實責任部門河長制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確定報請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審定的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的召集人為分管市河長辦的副市長,會議由市河長辦組織籌備,不定期召開。市河長辦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
會議檔案由召集人審定後印發,會議決定的事項按職責分工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八條 市河長辦會議
市河長辦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河長及部門聯席會議要求;組織審查河長制工作成果和考核辦法、規章制度;分解落實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及推進措施;擬定河長制督察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確定報請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審定的事項。
市河長辦會議由市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人員為市河長辦副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聯絡員和下級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等。
會議檔案由市河長辦主任審定後印發,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各級河長辦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條 主要內容
市河長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和信息收集、信息報送、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等。
第十條 管理平台
市河長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由市河長辦負責,有關部門應予支持。信息平台應具備信息採集、傳輸、查詢、匯總、提取、共享和發布等基本功能,並逐漸擴展實時監測、遠程監測等功能。
第十一條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工作由市河長辦負責組織實施。信息收集主要內容為上級河長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市經驗、做法;全市河長制實施情況、效果;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變動情況等。
第十二條 信息報送
由市河長辦負責信息的採集、整理或報送等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的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由總河長、副總河長審定;向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報送的信息由市河長辦主任審定;上級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
第十三條 信息通報
市河長辦負責向下級總河長、河長,市直有關部門,下級河長辦等通報河長制工作信息。信息通報主要內容為市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有關工作要求,全市河長制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執法監督、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十四條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為全市河庫基本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河長制工作信息,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相關信息,河長制考核辦法及標準,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等。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工作由市河長辦負責,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河長制信息管理平台,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手機客戶端等媒介公開河長制工作有關信息。
第四章 河長巡查
第十六條 方式頻次
為全面推進河長制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總河長、河長應採取聽取匯報、查勘現場、審閱資料、座談交流、現場辦公等方式進行河庫巡查。總河長應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長應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條 巡查內容
巡查主要內容為河長制工作情況,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部門河長制責任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河庫治理及管理保護情況、取得的工作實效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第十八條 巡查記錄
巡查應建立巡查記錄。巡查記錄應載明巡查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問題及要求等。
第十九條 問題整改
市河長辦應就巡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巡查整改意見,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責任部門應按要求整改,並及時報送整改報告。
第五章 督察督辦
第二十條 目的及形式
為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建立河長制督察和重點事項督辦制度(簡稱“督察督辦”)。督察督辦分市政府督察督辦,市河長辦督察督辦和部門督察督辦。督察督辦主要採取日常督察督辦、專項督察督辦和重點督察督辦等方式,根據督察督辦內容採取現場辦公、專題會議、聯席會議、派駐工作組、函詢等形式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一條 督察督辦內容
市政府將下級政府和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納入督察督辦事項。
市河長辦應對河長制組織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河長制各職責部門應對本行業河長制工作重點、難點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二條 督察督辦整改
督察督辦結果採取“一地一單”或“一事一單”方式,督察督辦單位應對被督察督辦單位出具《督察(辦)意見書》。
被督察督辦單位應按照《督察(辦)意見書》要求及時整改,並向督察督辦單位報送整改報告。
第六章 河長制評估
第二十三條 評估標準
全面推行河長制評估主要標準為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
第二十四條 方式及對象
市河長辦應組織對各縣(市)區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載明對各項內容的評估情況、總體評估結論、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整改落實
被評估單位應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並報送整改報告。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納入督察督辦事項。
第七章 監督執法
第二十六條 部門職責
按照“各負其責,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則,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水利、林業、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監督及行政執法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及較重大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縣(市)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門聯合執法
市河長制辦公室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有關部門要將調查處理結果報送市河長辦。根據需要,市河長辦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具體辦法由市河長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與公安聯合執法
各級行政與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每年應召開2次以上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聯合執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庫聯合執法專項行動,並通過日常聯合巡查、設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執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時制止和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法處罰
對執法發現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根據《遼寧省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1〕29號)及時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門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該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第八章 考核問責和激勵
第三十條 考核內容
河長制考核內容為《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確定的六項主要任務、《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營口市委辦公室 營口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的工作職責和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護任務。
第三十一條 年度指標
各年度市級考核指標依據《中共營口市委辦公室 營口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的實施目標、《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確定的治理及管理保護目標和市政府要求等,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以行業為單元分別制定,並將具體指標分解到各縣(市)區,同時,各有關部門應針對考核指標制定考核標準。
各有關部門應將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於每年1月初報送市河長辦。
第三十二條 考核方案
由市河長辦統籌匯總各部門年度考核指標,擬定各部門本年度賦分權重意見,起草市考核工作方案,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總河長審定印發。
第三十三條 主體及對象
市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象為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市考核工作方案編制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考核組織形式及頻次、時間等。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
各部門應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市河長辦,由市河長辦匯總計算各縣(市)區年度考核結果,報送市總河長、副總河長及市河長。
第三十五條 納入績效考核
市政府將河長制考核納入對各縣、市直部門工作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獎勵和問責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推行河長制和河道管理保護工作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7〕51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