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河長制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加強河長制工作,營造社會公眾參與河流管護的良好氛圍,有效提升河長制工作的社會監督管理和評價成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及《重慶市河長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河長辦公室於2022年6月2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河長制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河長辦公室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河長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河長制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長辦公室,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長辦公室,市級河長制責任單位和市級河流牽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河長制工作,營造社會公眾參與河流管護的良好氛圍,有效提升河長制工作社會監督管理和評價成效,結合本市實際,市水利局會同市河長辦公室制定了《重慶市河長制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河長辦公室
2022年6月24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河長制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河長制工作,營造社會公眾參與河流管護的良好氛圍,有效提升河長制工作的社會監督管理和評價成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及《重慶市河長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河長辦公室聘任、管理本轄區河長制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
第三條聘任對象為志願、義務參與河長制監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民眾代表等。
第四條社會監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熱心和關注河長制工作和河流管理保護工作。
(二)具備一定的河流管理保護常識,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表述能力。
(三)善於聽取和收集人民民眾的意見,敢於反映河流管理保護的真實情況。
(四)年齡在18至65周歲,身體健康,可以勝任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要求。
第五條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一)積極宣傳河流管理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及新理念新要求,積極參與河流保護和志願活動,正向引導、提高人民民眾參與河流保護的意識。
(二)在本級河長辦公室指導下開展河流管理保護社會監督工作,重點監督問題多發的河流河段,定期提交監督成果,年終向本級河長辦公室提交監督工作總結。
(三)報告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河流管理保護問題,及時舉報污染水環境、危害水安全、損害水生態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四)收集、了解人民民眾對河長制工作、河流管理保護的意見,反饋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五)完成本級河長辦公室交辦的監督事項。
(六)承擔與河長制監督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社會監督員監督的內容:
(一)河長公示牌,河流宣傳、警示標識標牌的完好和內容更新情況。
(二)水域感觀水質變化情況。
(三)水域和堤岸環境衛生日常保潔情況。
(四)水域內有無非法捕撈、破壞航道情況。
(五)河道管理範圍內有無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行為。
(六)有無向水域內偷排、直排、亂排等污染水質行為。
(七)其它污染水環境、危害水安全、損害水生態的行為。
第七條社會監督員的權利:
(一)查閱河流基本信息,使用河長制APP,了解河長制工作基本內容。
(二)列席河流管理保護有關會議,對河流管理保護工作開展監督評價,提出監督建議。
(三)參與所在區縣河流“一河一策”方案的評審,提出建議意見。
(四)參與河長制先進個人評選。
第八條社會監督員聘任程式:
(一)市、區縣河長辦公室通過定向選聘和社會公開的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
(二)擬聘任的社會監督員按程式報批後,由本級河長辦公室頒發聘書及監督員證,並向媒體公布聘任結果。
(三)社會監督員的聘任人數,由市、區縣河長辦公室結合轄區內的河長制工作內容以及工作開展情況確定。每屆社會監督員聘期不超過2年。
第九條社會監督員聘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河長辦公室取消社會監督員資格並解聘:
(一)未履行社會監督員工作職責的。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監督任務的。
(三)在監督評價中弄虛作假的。
(四)在新聞媒體、網路論壇以及自媒體等發表不當言論或負面輿情信息的。
(五)利用監督員的身份謀取私利,不能自覺維護社會監督員良好形象的。
(六)個人提出辭聘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在開展河流管理保護監督過程中,社會監督員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法紀、嚴守秘密,廉潔自律;不影響、不干預受派單位的日常工作;聘任期內不得在監督對象領取任何薪酬、獎金、津補貼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禮品、禮金、宴請,不得借用社會監督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社會監督員利用河長辦公室或社會監督員的名義、標識進行非法活動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市、區縣河長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社會監督員參加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市、區縣河長辦公室負責社會監督員的年度考核,評選優秀監督員,按規定對優秀監督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市、區縣應當將社會監督員的培訓、工作經費和人身意外保險費納入河長制工作財政預算。社會監督的工作性質為志願服務,社會監督員不享有薪酬、津貼等待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