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問責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各級政府履行職責,促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貫徹落實,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萍鄉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萍辦字〔2017〕30號)《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萍辦發電〔2018〕30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問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問責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一、考核對象
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各鄉(鎮)、街、辦事處、管理局。
二、考核原則
(一)協調性原則。河長制湖長制考核與年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要點相銜接、同部署。
(二)動態性原則。按照市級總河(湖)長會議確定的年度工作要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確定考核內容和重點。
(三)權責相應原則。考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市級責任單位分別負責。涉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綜合考核,由市河長辦公室組織考核。
三、考核程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據河長制湖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報市級總河(湖)長會議研究確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標、考核評價標準及分值、計分方法及時間安排等。
(二)開展年度考核。根據考核方案,市河長辦公室、市級責任單位組成考核小組開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結果。計算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鄉(鎮)、街、辦事處、管理局單個指標的分值和綜合得分,及時公布考核結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長辦公室負責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統計及匯總考核結果。
市級責任單位根據考核方案中的職責分工制定評分標準和確定分值,並承擔相關考核工作。
同時,市統計局(市考評辦)負責將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納入縣(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體系,指導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市發改委(市生態辦)、市財政局負責將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納入市生態補償體系,市人社局負責將河長制湖長制年度工作任務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五、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評結果納入縣(區)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體系;考評結果納入生態補償機制;考核結果由市政府發布並抄告市級責任單位及組織、人事、財政、綜治辦等有關部門。
(二)對考核結果優秀的縣(區)、鄉(鎮)、街、辦事處、管理局、河長辦:由市政府通報表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和縣區,應在考核結果一個月內,由單位負責人、縣(區)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向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市河長辦主任和負責本區域的市級河(湖)長作出書面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同時抄送市河長辦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 、市河長辦主任進行約談。
(三)針對各級河(湖)長個人:河(湖)長履行職責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表彰結果作為職務晉升重要依據,履職不到位的應在考核通報後一個月內由上級河(湖)長進行約談。
六、責任追究
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責任追究納入《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執行,對違規越線的責任人員及時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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