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制度
第一條 市級總河(湖)長會議由市級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主持召開。出席人員:市級河(湖)長,對口市級河(湖)長的副秘書長、相關專委會主任委員(主任),專職副主任、縣(區)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市級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員由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條 會議原則上每年年初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級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同意,可另行召開。
第三條 會議按程式報請市級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確定召開,由市河長辦公室籌備。
第四條 會議主要事項:研究決定河長制湖長制重大決策、重要規劃、重要制度;研究確定河長制湖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長制湖長制表彰、獎勵及重大責任追究事項;協調解決全局性重大問題;經市級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項。
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經市級總河(湖)長或副總河(湖)長審定後印發。
第五條 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重點督辦事項,由各市級河(湖)長牽頭調度,市河長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督導,有關市級責任單位承辦,各縣(區)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督促本級責任單位承辦。
市級河(湖)長會議制度
第六條 市級河(湖)長會議由市級河(湖)長主持召開。出席人員:對口市級河(湖)長的副秘書長、相關專委會主任委員(主任),專職副主任,河流所經有關的縣(區)河(湖)長、鄉鎮級河(湖)長,相關市級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員由市級河(湖)長根據需要確定。
第七條 市級河長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每位市級河長召會每年不少於一次,會議由市級河長分管市級責任單位和市河長辦公室協作籌備。
第八條 會議主要事項:貫徹落實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工作部署;專題研究所轄河湖保護管理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重點、推進措施;研究部署所轄河湖保護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經市級河(湖)長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項。
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經市級河(湖)長審定後印發。
第九條 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重點督辦事項,由各對口市級河(湖)長的副秘書長、相關專委會主任委員(主任)、專職副主任牽頭調度,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協調督導,有關市級責任單位承辦,市河(湖)長、縣河(湖)長督促本級責任單位承辦。
市級責任單位聯席會議制度
第十條 市級責任單位聯席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參加人員包括市河長辦公室主任、常務副主任、專職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市級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的負責同志、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聯絡人。
第十一條 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一次,不定期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二條 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或市級責任單位提出,按程式報請市河長辦公室主任確定。
第十三條 會議研究涉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研究確定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總體部署、責任分工和落實意見;聽取各市級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的匯報;討論審議擬請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審定的年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總結及有關提請事項;研究審議擬提請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審定的河長制湖長制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研究審議擬提請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審定的河長制湖長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上年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結果;研究審議擬提請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審定的專項檔案;市河長辦公室主任、常務副主任認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項。
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經市河長辦公室主任審定後印發。
第十四條 會議議定事項由有關市級責任單位分別落實。
市河長辦公室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市河長辦公室辦公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參加人員包括市河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專職副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條 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提出,經由市河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同意後,不定期召開。
第十七條 會議研究市河長辦公室具體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聽取、調度市河長辦公室組成人員所在部門貫徹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清河行動以及鄱陽湖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研究、確定市河長辦公室需要重點推進的工作事項;其他需要討論、通報、調度的河長制湖長制有關具體工作事項。
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經市河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審定後印發。
第十八條 會議研究、討論並形成的一致意見,由有關市級責任單位分別落實。
五、市級責任單位聯絡人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市級責任單位聯絡人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主持召開。出席人員:相關市級責任單位聯絡人。
第二十條 會議由市河長辦公室或相關市級責任單位提出,經市河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同意後,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議討論研究事項:通報市級責任單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研究、討論河長制湖長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問題;研究、討論各市級責任單位河長制湖長制的專項工作問題;協調督導各市級責任單位落實聯席會議紀要工作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聯絡人會議研究、討論的相關問題的意見、建議,由市河長辦公室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市河長辦公室主任。市河長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提請市級責任單位聯席會議審定。
第二十三條 會議研究、討論並形成的一致意見,由有關市級責任單位分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