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獨資舉辦的企業(以下簡稱農村集體)從事會計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受委託代理農村集體會計核算的第三方機構及會計人員適用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計機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從事農村集體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機構。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農村集體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編制;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全區農村集體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全區農村集體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鎮(街)負責對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在區農業農村部門的領導下,依照工作任務對全區農村集體會計工作實施具體業務指導和監督,承擔農村集體會計人員信息化管理工作。
  鎮(街)農業農村技術服務中心(綜合發展中心)在鎮(街)的領導下,依照工作任務對轄內農村集體會計工作實施具體業務指導和監督,承擔轄內農村集體會計人員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集體會計工作實行代理制的,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等權益不變。
  有條件的,鎮(街)可建立鎮(街)農村集體財務結算中心,統籌代理轄內農村集體會計核算業務。
  第六條 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農村集體監督機構及農村集體成員的監督,同時在區農業農村部門、鎮(街)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 會計機構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會計機構各項工作和會計資料的覆核等工作,該負責人應當具備從事此項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會計機構需結合業務設定會計、出納等崗位,各類崗位可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同一會計人員不得同時承接同一農村集體的會計和出納業務工作。
  會計機構應當完善內控機制,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定期進行輪換。
  會計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受理報賬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條 會計崗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真實、準確、及時地編制各類會計憑證、登記各類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監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二)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結算報告編制工作;協助監督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協助、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四)依法辦理其他會計業務。
  出納崗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真實、準確、及時地辦理貨幣資金的收支,登記出納日記賬;監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二)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結算報告編制工作;協助監督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協助、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管貨幣資金及相關各類票據,並確保貨幣資金安全;
  (五)依法辦理其他出納業務。
  第九條 會計人員實行公開招聘。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且實行以下迴避制度:
  (一)會計人員不得擔任所代理會計工作的農村集體的理事會或監督機構成員;
  (二)與農村集體的理事會或監督機構成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姻親關係的人員不得代理其農村集體會計工作;
  (三)社區(村)黨組織、經聯社理事會及監督機構成員不得從事社區(村)轄內經濟社及其關聯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與社區(村)黨組織、經聯社理事會及監督機構成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姻親關係的人員,不得從事社區(村)轄內經濟社及其關聯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
  (四)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姻親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同一農村集體的會計工作;
  (五)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或檔案規定應當迴避的情況。
  第十條 經聯社應明確一名同時擔任社區(村)黨組織委員的理事會成員分管農村集體會計工作。有條件的經聯社可以聘請管理人員,參與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
  會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原則上不得調換會計人員。
  由經聯社代理會計業務的,會計人員的任用、調崗和解聘等事項,應經經聯社黨經聯席會議同意後,報鎮(街)、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存查;由鎮(街)代理會計業務或鎮(街)成立農村集體財務結算中心的,會計人員的任用、調崗和解聘等事項,應經鎮(街)同意後,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存查。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崗或離職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會計人員因請休假或者疾病等原因需暫時離開工作崗位超過15日(不包括本數)的,會計機構應當指定其他會計人員接替,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因特殊原因,擬離崗的會計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會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可由擬離崗的會計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手續,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臨時離崗的會計人員返崗後,應當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建立全區農村集體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會計機構應將會計人員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繼續教育、違規行為等情況全部納入系統管理。
  涉及會計人員新進、調動、解聘等,會計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以內在系統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未納入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或未按照要求辦理會計人員信息變更手續的,不予開設區農村集體財務核算系統用戶。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原則上每年開展不少於一次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結合工作需要,培訓工作可以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承辦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承辦。
  各鎮(街)結合日常工作需要,有針對性的開展農村集體會計人員業務培訓。
  會計人員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各鎮(街)、農村集體應當支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並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建立會計人員年度考核機制。會計機構應當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對會計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會計人員應聘專業職務、薪酬考核、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會計人員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會計機構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區農業農村部門或鎮(街)對不勝任或不適宜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有權建議會計機構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會計機構應當最佳化會計人員薪酬結構,結合崗位類別、工作量、業務素質、繼續教育、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等情況,按照“有獎有罰、獎罰分明”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會計人員薪酬考核方案。
  對遵守職業道德、會計業務能力出色、工作責任心強的會計人員,會計機構可給予表彰、獎金獎勵,獎金獎勵不少於一個月的薪酬;對工作不負責、不配合的、違反財經紀律或財務制度、多次被上級部門點名通報、給會計工作造成影響或給農村集體造成損失的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扣除部分薪酬。
  由鎮(街)聘請並發放薪酬的會計人員,不得在其代理會計業務的農村集體再領取任何薪酬、津貼、補貼、獎金等。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在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會計機構不得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一)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五年的;
  (三)法律法規、政策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解讀

一、制定背景
  加強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和工作秩序,不斷提高黃埔區農村集體會計工作水平,結合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和參考檔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三)《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五)《農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
  (六)《農業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審計署 關於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意見》
  (七)《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八)《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
  (九)《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十)《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
  (十二)《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
三、主要制定內容說明
  (一)按照《中共廣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改委發〔2020〕12號)第15項“加強農村財務監管”中關於“用好農村財務監管平台,在‘村賬鎮代管’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鎮(街)農村集體財務結算中心”的要求,《管理辦法》明確有條件的鎮(街),可建立鎮(街)農村集體財務結算中心,統籌代理轄內農村集體會計核算業務,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財務核算工作,本內容在第五條。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會計人員應推行公開招聘,並實行迴避制度。《管理辦法》明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進一步提高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同時規定了會計人員應迴避的情形,規範財務核算工作,本內容在第七條、第九條。
  (三)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規定,黨組織全面領導轄內農村集體各項工作,因地制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結合黃埔區農村集體的實際情況,為強化黨組織在農村集體“三資”工作中的領導作用,《管理辦法》要求經聯社應明確一名同時擔任社區(村)黨組織委員的理事會成員分管農村集體會計工作。同時,為確保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避免因選舉等非正常原因,頻繁更換會計人員,規範會計人員管理,《管理辦法》要求會計人員的任用、調崗和解聘等事項要經一定程式後報鎮(街)同意,並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存查,本內容在第十條。
  (四)為加強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管理,確保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相關規定,規範農村集體會計人員離職或調動的管理和交接手續。《管理辦法》明確會計人員涉及離職或調崗的應辦理好相關手續,本內容在第十一條。
  (五)按照《中共廣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改委發〔2020〕12號)要求,為全面提升黃埔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建設一套更加規範化的“三資”管理制度體系,促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張網”內容更加全面,《管理辦法》明確建立農村集體會計人員信息化台賬管理系統,對會計人員的年度考核、繼續教育、違規行為等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有利於規範農村集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本內容在第十二條。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以及《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加大對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力度,《管理辦法》明確建立完善會計人員定期培訓和繼續教育機制,不斷提高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本內容體第十三條。
  (七)為加強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管理辦法》明確建立會計人員年度考核機制,對於會計人員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採取相應措施,進一步提高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本內容在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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