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農村集體“三資”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平調、挪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物力、財力、人力等各種物質要素的總稱,分為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兩大類,這裡主要指自然資源。
第三條 區農業農村(經管)部門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審計農村集體財務核算、資產資源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員培訓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代理服務機構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區審計、區紀委、監委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公開、公示工作,完善公開、公示辦法。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三資”管理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財務監督管理
第四條 財務預決算。對常年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村集體應編制財務預決算,堅持“先預算、後支出,無預算、不支出”的原則,每年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財務決算,11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預算編制。預算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應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一)編制預算。每年11月份,村集體制定下一年度預算計畫(重點是非生產性支出),由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核定支出總額和標準,經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商議、村黨員大會審議後,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形成預算計畫。預算計畫一經通過,原則上不予變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可按預算編製程序進行調整。
(二)審核發文。預算方案報街、鄉審核後發文執行,作為街、鄉對村集體績效考核的依據。
(三)組織實施。街、鄉會計服務中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理記賬機構,應嚴格執行財務預算計畫,村集體報賬金額超預算後,代理會計應當暫停報賬業務,並報請街、鄉會計服務中心處理。
第五條 村集體審批。村集體所有支出要有事由說明。一般財務開支:遵循經手人註明用途並簽字、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並簽字蓋章、片區負責人簽字、街、鄉分管領導簽字、會計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財務審核無誤後支付。
大額財務開支(5萬元及以上):在履行以上審批程式的同時,還需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核通過,並報街、鄉分管領導審批。可按非生產性和生產性開支適當調整。
第六條 資金直達。除特殊情況外(慰問、臨時性投工等),原則上不使用現金結算,對涉農補貼款、民政優撫款、村幹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徵用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由代理銀行負責將資金直達個人賬戶。
第七條 票據管理。村集體收入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支出票據必須是從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零星小額支出,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額支付單》,除小額支付單外,禁止白條入賬。票據的申領、啟用、保管、核銷均應建立票據台賬。
第八條 定期報賬。村集體按照日清月結或月清季結的原則進行報賬,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跨月報賬。村報賬員應將報賬期內的所有會計憑證交由代理會計入賬,不得瞞報和虛報,並使用“武漢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軟體”登記出納賬。代理會計要定期與村報賬員核對賬款。
第九條 債權債務管理。村集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債權債務明細賬,定期核實清理,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對興辦集體事業確需舉債並有償還來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報街、鄉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會計人員管理。中介服務機構配備專職代理會計,應具備會計從業資質。村集體應配備1名報賬員,新任報賬員須經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正式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的更換應由會計服務中心審查後,報街、鄉批准。
第十一條 會計檔案管理。村集體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確定專人,建立專櫃,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及時將會計檔案移交村集體保管。不具備條件的可暫由街、鄉會計服務中心保管。具備電子檔案保存條件的,可同時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機關的審計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街、鄉會計服務中心定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檢查,街、鄉負責組織專班開展農村集體財務情況年度檢查,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不定期對農村集體財務情況、基層財經制度執行情況開展交叉檢查。
審計範圍是全區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村(村改制公司、股份經濟合作社),年度審計村數不少於總村數的五分之一。重點開展對村集體重大事項、農民負擔、村級債權債務、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和涉農財政資金等審計。要規範審計流程,列出審計問題清單,切實抓好審計問題整改,形成審計整改報告。
第三章 集體資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村集體依法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須全額、及時繳入街、鄉會計服務中心開設的“村集體資金代管賬戶”,實行票款同行,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並將相關資料報街、鄉會計服務中心作會計處理。
第十四條 村集體接受的社會捐贈收入、集體資產處置收入、國家徵用村集體土地補償收入、投資收益等資金存入“村集體資金代管賬戶”後,報賬員到會計服務中心開具《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註明資金性質等情況,資金用途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中表決,可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或村集體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或外借。
第十五條 村報賬員應對取得的各項資金收入建立台賬,便於查看本村資金收入情況。台賬要求註明收款時間、收據號碼、資金性質及用途、金額等信息。
第十六條 村級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管理人員報酬補貼、辦公費、會議費、通訊網路費、交通差旅費、學習考察費、報刊訂閱費和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及村委會日常辦公零星支出等。管理人員是指村“兩委”幹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選派(聘)到村任(兼)職人員。
第十七條 村集體非經營性支出實行“定性、分類、限額”管理,從嚴從緊控制,嚴禁變相列支和舉債列支村集體非經營性支出。
第十八條 費用報銷必須以合法原始憑證作為報賬依據:機打發票或小額支付單,並附明細清單。日常辦公所發生的零星開支,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可使用小額支付單,小額支付不得大於1000元。
第十九條 村“兩委”幹部報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補貼,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工作量大小和履職評議結果確定。嚴禁發放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等。
第二十條 辦公費。應根據人口規模、集體經濟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況核定。嚴禁用村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曆、年曆等物品和刊播祝賀性、拜年性廣告。
第二十一條 會議費。村級會議應嚴格控制數量,規範管理。各級各單位在村召開的會議、培訓和參觀考察,費用一律由舉辦單位承擔。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會議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村級會議不得安排就餐,嚴禁列支煙、酒、副食等,嚴禁發放紀念品。特殊情況可發放誤餐費或誤工補助,其標準由村集體報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通訊網路費。村“兩委”幹部因公務所產生的移動通訊費可實行定額補助,具體標準由村集體報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審批。嚴禁用集體資金為個人支付住宅電話和家庭電腦上網費用。
第二十三條 交通差旅費。村“兩委”幹部因公務所產生的交通費可實行定額補助,具體標準由村集體報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審批。公務活動一般不得租用車輛,確需租用的,需要附用車時間、目的地、用車事由、接待人姓名及電話、證明人等信息。嚴禁以車輛加油費、路橋通行費和維修費等票據沖抵租車費。
第二十四條 培訓和考察費。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考察,先按規定報批,憑通知按程式報銷相關費用。個人參加學歷進修和培訓的,一切費用自理。嚴禁借學習考察名義公款旅遊,嚴禁擅自更改路線、延長期限。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報刊訂閱費。嚴格執行人均1元的限額標準。鼓勵有條件的街、鄉和單位向村集體免費贈閱黨報黨刊。
第二十六條 接待費。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到村開展公務、村與村之間、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一律實行“零招待”。嚴禁以村辦食堂名義變相接待,就餐確有困難需村級組織或村民協助解決的,必須據實足額交納餐費。
第二十七條 對外捐贈。村級組織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向外捐款。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以會費、會展費、培訓費和捐贈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費用。
第二十八條 集體公益福利支出。根據村集體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年度集體公益福利支出項目和限額標準,集體公益福利支出要提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走審批流程。除普惠性項目外,不得用集體資金墊付應由村民個人繳納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是政府支持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工程完工經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由財政直接撥付款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不得用於超出財政獎補範圍的其他支出。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建立固定資產台賬。
第三十條 惠民資金。用於解決農村生產生活的突出問題,以及民眾反映強烈的具體問題,是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嚴格執行負面清單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惠民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及時便利的原則,要在街、鄉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通過“四民工作法”自主決定資金的用途。具體程式:
(一)惠民項目的提出。由村“兩委”成員入戶開展需求調查,廣泛徵求大多數村民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根據民眾需求,梳理形成需要解決的具體實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並將惠民項目基本情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二)惠民項目的確定。公示結束村民無異議,村委會要將惠民項目上報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備案。
(三)惠民項目的實施。需招標和市場化運作的項目,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臨時性應急項目需要使用惠民項目資金的,報街、鄉同意後可先組織實施。
(四)惠民項目的監督。惠民項目完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並組織受益對象和村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惠民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五)惠民項目財務審核。項目完工結算報賬必備以下會計資料: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批覆、施工契約、驗收意見、工程審計報告、稅務發票及工程項目明細等。村報賬員、村務監督小組、村負責人、片區負責人、街鄉分管領導、會計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在付款憑證上籤字。施工契約、發票及收款賬號應三相符。惠民項目形成固定資產的要建立固定資產台賬。
第三十一條 專項扶貧資金。扶貧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
專項扶貧項目要堅持“村決策實施,街、鄉統籌審批,區監管備案”的原則。項目一經備案,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按原有程式報批。專項扶貧項目由村集體組織實施,工程完工經街鄉驗收專班驗收後,交第三方進行造價審核,並出具審計報告。項目資金要按規定的報賬程式,由街、鄉審批,直接支付到施工方或農戶的個人賬戶。
專項扶貧資金在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社會管理專項補貼。政府職能部門因農村社會管理需要,聘請村民或村委會工作人員協助處理相關工作,適時撥入一定的工作補助費用。街、鄉會計服務中心在支付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確定專項費用已存入“村集體資金代管賬戶”並已劃分到各村。
(二)支出應有聘用協定書或類似檔案作附屬檔案。
(三)費用直達當事人個人賬戶,個別沒有開設銀行賬戶的人員,應簽字並留存電話號碼。
(四)村委會要力舉有一定能力的村民參與農村社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有條件的村利用村集體自有資金或集體資產以抵押形式對外投資(專項資金和專項費用除外),要堅持風險評估、量力而行,民主決策,街、鄉把關的原則。要將投資方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形成決議。村集體通過的對外投資決議應報街、鄉審批。村幹部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式,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給村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村集體在制定對外投資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一、考慮投資的目標和預期收益率。二、風險承受能力。收益和風險通常是相關聯的,風險大往往收益高,風險小則收益少。
街、鄉會計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外投資會計業務核算,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村務監督委員會要監督投資收益是否按投資協定的約定支付到本村賬戶。
第三十四條 集體資金採購。農村集體資金進行採購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按《武漢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執行。單項建設工程總價10萬元以上的,應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集體資產登記。會計服務中心加強集體資產會計業務核算,設立明細科目,及時準確記載資產名稱、位置、數量、金額、經營情況等重要內容及其變化情況。按農村會計制度規定計提折舊,正確劃分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村報賬員應同步建立資產台賬,及時向會計服務中心反映資產變化情況,做到資產信息同步更新。村集體要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至少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對賬外調入或無償劃歸集體的資產要及時做好補登工作,確保集體資產賬實相符。
第三十六條 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可採取招標、公開競價等方式進行,招標檔案、公告、契約、協定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街、鄉審批。同等條件下,本集體成員享有承包、租賃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集體資產抵押和擔保。集體資產抵押和擔保參照村集體對外投資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集體資產處置。村集體為盤活沉澱資產,需要對其進行處置的,應履行以下程式:
(一)闡明處置的資產目的及其經濟意義,要將該事項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形成會議決議。
(二)經村“兩委”會議一致通過。由村委會書面報請街、鄉審批,數額較大的要報經街、鄉黨工委上會通過,形成會議紀要。
(三)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將處置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
(四)村“兩委”制定競賣出售方案,並在公示欄張貼,公示時間不能少於15天。
(五)公開競賣,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購買權。
(六)成交後簽定出售契約,開具《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款項存入“村集體資金代管賬戶”並記入村賬戶。會計服務中心要對出售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分別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五章 集體資源管理
第三十九條 集體資源登記。經確權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灘涂等均屬集體資源(以下簡稱集體資源)。會計服務中心和報賬員要分別建立集體資源台賬。台賬需載明集體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登記經營方的全稱、地址、資源用途、承包租賃費,契約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條 集體資源利用。對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的集體資源,將集體資源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採取“四民工作法”的形式,事先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小組(所有權人)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街、鄉批准。同等條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或租賃權。
第四十一條 集體資源租賃或承包契約。已承包或租賃的集體資源,應保持契約的穩定性,農業投資周期長回報慢,承包期內,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契約,不得隨意收回、調整承包地。承包方應認真履行契約約定,按期支付費用。承包租賃方長期拖欠承包費用的,村委會要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式,維護村集體利益。涉及集體用地建設重大事項的契約需報街道、鄉政府審查,要符合當地政府發展規劃。
第四十二條 集體資源收益。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其分配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街、鄉審核。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辦公經費等開支。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核心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第六章 財務公開
第四十三條 村集體是財務公開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財務公開的組織實施。街、鄉會計服務中心負責按要求、及時提供農村集體財務公開資料,並保證公開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
公開內容要覆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資產資源處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公開形式要求公開到村,支付到個人部分公開到組,除村務公開欄和武漢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軟體“公開公示”模組定期公開外,倡導運用格線化、微信等渠道公開,便於村民監督。
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情況按年公開,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30日內公開;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情況按季公開,季度終了後20日內公開;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要每月公開一次,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要及時公開;資產資源處置及其它重大事項隨時公開。公開時間均不得少於30天。要把村級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工作納入年度考評內容,不定期地對村級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村級財務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第七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三資”損失,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追究其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紀檢監察機關、街、鄉紀檢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挪用集體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屬於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
(三)違反規定處置農村集體“三資”,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實行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議定、民主決策,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委託代理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街、鄉按照本細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黃陂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